終身監禁制度研究 樓伯坤 978751978830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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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終身監禁制度研究
ISBN:9787519788308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樓伯坤
頁數:297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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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我國刑法對終身監禁的立法規定為起點,以限制死刑的適用為目標,採用國際視野,系統分析論證了終身監禁制度的本體論和價值論、終身監禁制度的立法論和司法論及終身監禁制度的改良路徑和方案。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終身監禁制度進行了創新性思考,提出了終身監禁制度的具體指標要素、分層模式設計、獨立量刑辯論程序及特赦之外的救濟渠道等新思想,值得立法、司法和理論工作者參考。

作者簡介
樓伯坤,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浙江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專家。在《中國法學》《法學家》《政治與法律》、《法商研究》、China Legal Science等刊物上發表論文100 余篇,論文多次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出版專著4部,主編(總主編)教材8部,合編、參編著作11部;主持國家級、省部級課題16項,其他課題6項;研究成果獲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全國刑法學優秀學術著作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優秀成果獎、中國法學會「馬克昌杯」全國優秀刑法論文獎等多項。

目錄

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
一、廢除死刑是國際社會刑罰發展的趨勢
(一)死刑的立法規定和司法適用客觀上在減少
(二)當前國際上廢除和不適用死刑的國家還在增加
(三)死刑的弊端被人們揭露得越來越深刻
(四)在刑罰輕緩化的格局中死刑已成為被改革的對象
二、中國還不具備全部廢除死刑的條件
(一)全部廢除死刑在國際社會通常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二)當前中國的實際狀況還不具備全部廢除死刑的條件
三、終身監禁被用來為控制死刑適用提供製度保障
四、中國終身監禁制度的立法設計和司法應用都還不成熟
(一)「終身監禁」在立法地位上尚沒有明確的定位
(二)《刑法》總則中未規定「終身監禁」導致條文間關係不清
(三)《刑法》分則中的終身監禁與總則中的減刑、假釋條文不銜接
(四)在司法應用上還存在標準不一、尺度難以把握的問題
第二節研究終身監禁制度的價值和意義
一、研究終身監禁制度的理論價值
(一)創新刑罰制度、優化刑罰適用體系
(二)深化死刑替代措施的理論研究、豐富死刑執行方式
(三)開闢中國特色的死刑廢除道路
二、研究終身監禁制度的實踐意義
(一)服務於高壓反腐的社會治理目標
(二)指導對終身監禁立法司法和執行的實踐應用
(三)促進反腐敗的國際合作
第二章終身監禁制度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終身監禁制度的概念、特徵與類型
一、終身監禁制度的概念界分
(一)終身監禁的概念
(二)終身監禁制度的概念
(三)終身監禁制度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二、終身監禁制度的特徵
(一)終身監禁的嚴厲性
(二)終身監禁的長期性
(三)終身監禁的勞役性
(四)終身監禁的替代性
(五)終身監禁的法定性
三、終身監禁制度的類型
(一)終身監禁的分類依據
(二)筆者主張的終身監禁類型
第二節終身監禁制度的功能與價值
一、終身監禁制度的功能
(一)自由刑的基本功能概述
(二)終身監禁功能的表現形式
二、設立終身監禁制度的價值
(一)判斷刑罰價值的基本標準
(二)終身監禁的價值
(三)終身監禁的價值實現
三、終身監禁制度的作用
(一)終身監禁制度作用的概念
(二)終身監禁制度作用的表現
(三)終身監禁制度作用的發揮
第三節終身監禁制度的性質
一、終身監禁制度性質的爭議觀點
(一)爭議學說觀點簡介
(二)爭議焦點及其實質
(三)產生爭議的原因
二、確定終身監禁制度性質需要考量的要素
(一)實質條件——具有死刑威懾效果
(二)形式條件——不得減刑、假釋
(三)程序條件——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
三、我國刑法中終身監禁制度的性質
(一)終身監禁是無期徒刑的一種類型
(二)終身監禁只是限制減刑、假釋的執行後果
(三)終身監禁是刑罰威懾的表現形式
第三章域外終身監禁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第一節大陸法系的終身監禁制度
一、德國的終身監禁制度
二、法國的終身監禁制度
三、日本的終身監禁制度
四、義大利的終身監禁制度
五、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終身監禁制度
第二節英美法系的終身監禁制度
一、美國的終身監禁制度
(一)美國終身監禁被獨立討論的歷史過程
(二)美國終身監禁的實施狀況
(三)美國終身監禁的救濟
二、英國的終身監禁制度
三、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終身監禁制度
第三節域外終身監禁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確立終身監禁以充分必要為原則的理念
二、終身監禁制度的設計與本國刑法體系相匹配
三、輔之「特赦之外重獲自由可能」的制度
四、提高絕對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
五、適度擴大終身監禁適用罪行的範圍
第四章終身監禁制度的中國實踐
第一節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立法實踐
一、對我國終身監禁的立法考察
(一)我國設立終身監禁的立法動因
(二)我國終身監禁立法選擇的模式
(三)我國終身監禁立法規定的內容
(四)我國終身監禁立法規定的特點
(五)我國終身監禁立法的社會影響
二、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立法的缺陷
(一)終身監禁制度刑罰地位的正當性拷問
(二)我國終身監禁制度設計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我國終身監禁立法規定的得失分析
第二節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司法實踐
一、我國終身監禁制度司法實踐的概況
(一)我國適用終身監禁的案例
(二)終身監禁案件的特點
(三)終身監禁案件的裁判思路及理由
(四)終身監禁案件的社會反響
(五)終身監禁制度的實際效果
二、 我國終身監禁制度司法適用的範圍
(一)終身監禁適用的法定要素
(二)牽連行為介入對罪名的影響
(三)法定適用範圍外的對象
三、我國終身監禁司法適用的條件
(一)終身監禁的實體條件
(二)終身監禁的程序條件
四、我國終身監禁司法適用遇到的難題
(一)重大立功對終身監禁適用的影響
(二)終身監禁與暫予監外執行的關係問題
(三)終身監禁的時間效力
(四)終身監禁應用的可操作性問題
五、影響終身監禁制度實施的深層次問題
(一)數額與情節的選擇與實際功能異位
(二)態度對於犯罪認定的影響
(三)終身監禁的適用程序
第五章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創新改良
第一節終身監禁制度創新改良的定位選擇
一、我國終身監禁制度定位的基礎
(一)刑種地位不同對終身監禁制度設計層面的差異性
(二)未來走向之爭——限縮適用還是擴大適用
二、我國終身監禁制度定位選擇的原則、方法和要求
(一)我國終身監禁制度定位選擇的原則
(二)終身監禁定位選擇的方法
(三)終身監禁定位選擇的要求
三、改良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關鍵因素及具體指標
(一)改良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關鍵因素
(二)改良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具體指標
第二節終身監禁制度創新改良的定位模式
一、終身監禁分等理論與分層模式
(一)終身監禁的分等理論
(二)終身監禁制度分層模式
二、分層模式與層級鏈接原理的應用
(一)分層模式選擇的必要性
(二)層級鏈接原理在我國終身監禁制度中的應用
第三節改良終身監禁制度的中國方案
一、設計改良方案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
(一)設計改良方案的指導思想
(二)設計改良方案的理論基礎
二、設計改良方案的死刑立法現狀
(一)終身監禁在保留死刑的場合
(二)終身監禁在廢除死刑的場合
三、在保留死刑場合的優化方案
(一)設置合理的價值目標
(二)設定優化方案的基本要素
(三)確定優化方案的具體內容
(四)設置優化的運作機制的建議
四、我國終身監禁立法司法的改良
(一)擴大終身監禁制度的適用範圍
(二)完善終身監禁司法實踐操作標準
(三)關於終身監禁制度的體系銜接
第六章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配套改革
第一節完善減刑、假釋制度
一、常規意義上的減刑、假釋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減刑、假釋標準
(二)證據審查制度的完善
(三)監獄與社區的銜接
(四)監督制度的完善
二、與終身監禁配套的減刑、假釋制度的完善
(一)適用於終身監禁的減刑制度的完善
(二)適用於終身監禁的假釋制度的完善
(三)減刑、假釋適用對象的擴大
第二節完善死緩制度
一、死緩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改革死緩制度應當堅持的理念
三、死緩制度的改革內容
(一)調整死刑緩期執行期限
(二)嚴格死緩變更立即執行的條件
第三節優化赦免制度
一、優化赦免制度適用對象
(一)將重刑犯、重罪犯及死刑犯納入赦免制度的適用對象
(二)將高頻適用輕罪的罪犯納入赦免制度的適用對象
二、優化赦免程序
(一)申請赦免環節的程序設置
(二)決定赦免的程序
(三)頒布、執行、監督赦免令的程序
三、優化赦免制度適用條件
(一)赦免制度的適用需要考慮政治、外交和人道主義因素
(二)罪犯必須已執行一部分刑罰才可被赦免
(三)罪犯必須確已悔罪且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
(四)赦免制度的適用不限於自由刑
第四節推行保外就醫制度
一、保外就醫制度概述
(一)保外就醫的概念
(二)保外就醫的條件
(三)保外就醫的程序
二、保外就醫在終身監禁中的適用
(一)保外就醫在終身監禁中適用的正當性
(二)終身監禁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條件
(三)保外就醫適用於終身監禁罪犯的特別程序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序言

終身監禁,通常指的是終身監禁刑。這在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人們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雖然我國刑法並沒有「終身監禁刑」的刑罰種類,但這並不妨礙將我國的「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刑等同起來理解。
然而,這種平靜地對刑罰種類的認知局面被《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打破了。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該修正案對《刑法》第383條的貪污罪作了重大修改,除對貪污罪的犯罪成立條件從單純數額型轉成了數額加情節型外,對刑罰內容也作了新的規定。其中,《刑法》第383條第4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就是說,對犯貪污罪(受賄罪可以援引適用),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時,可以同時決定實行終身監禁。這是在倡導廢除死刑背景下我國刑法立法的新規定,旨在對貪污罪、受賄罪限制死刑適用的情形下,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正因為是新的規定,它在規範的適用對象與刑罰體系的對應性上出現了不完全協調的情況,使「終身監禁」成為一個難題。這種難點,從刑法理論上來說,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第一,《刑法》第383條第4款條文的文字表述是「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說明「終身監禁」與「無期徒刑」是不能畫等號的,它們不是一回事;第二,「終身監禁」可以通過「不得減刑、假釋」來實現,但是否為了對罪犯「終身監禁」就一定要採用禁止減刑、假釋的制約措施,尚不明確;第三,如果刪除「終身監禁」四個字,立法規範的含義並沒有變化,那麼是否可以考慮為立法用語精練而刪除這四個字呢?
面對這種新情況,我國刑法學界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分歧依然存在。這如同死刑存廢問題一樣,短時間內還看不到有趨同的跡象。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終身監禁制度進行具體、細緻的研究,從理論上將其梳理清楚,確定域內域外刑法上「終身監禁」的全部類型,以為識別我國《刑法》第383條第4款的「終身監禁」提供基礎性條件。這既是本書研究的動因,也可以被視為是推動我國刑罰理論與實踐往前走的一種新努力。

我國刑法中的「終身監禁」是為死刑的限制適用而設的,是為死刑限制適用搭建的「平台」。
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一直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自從貝卡里亞1764年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死刑廢除論以來,保留與廢除死刑的爭論已經持續了200多年。這種爭論至今也未消停。但多年以來,國際社會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適用的努力,在不斷取得進步。中國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一共廢除了22個罪名的死刑。這表明,在死刑立法罪名和死刑司法適用最多的中國,對死刑的態度也有了巨大的轉變,將部分原先的死刑罪名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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