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本 (2024年版) 9787521641400 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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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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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本 (2024年版)
ISBN:9787521641400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書名:法律法規全書系列
頁數:78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3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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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本 (2024年版) 787521641400 中國法制出版社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工程建設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範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後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最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註釋加工內容。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每年出版圖書約1000種,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職業考試、法律實務、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大眾社科等領域。

目錄
一、綜合
二、建設用地規劃與審批
三、資質管理
1 企業資質
2 專業技術人員
四、工程招投標
1 一般規定
2 各項招投標
3 自行招標與代理招標
4 監督管理
五、勘察設計
六、工程發承包
七、工程施工
1 合同管理
2 工程擔保
3 施工管理
4 質量控制
(1)工程質量監管
(2)房屋建築質量
(3)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
5 工程價款
6 安全生產
(1)一般規定
(2)安全生產許可證
(3)事故預防與報告查處
(4)安全培訓與勞動保護
(5)建築機械安全監督
(6)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
7 環保、抗震、消防、節能、人防
(1)環保
(2)抗震
(3)消防
(4)節能
(5)人防
(6)其他
八、工程監理
九、竣工驗收
十、執法監督
十一、人大代表建議答覆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範本)(2024年版)》: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規則】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的行使規範】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徵收、徵用時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特許物權依法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對抗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地的調整】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徵收承包地的補償規則】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土地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第三百五十條【土地用途限定規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房隨地走】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第三百五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地隨房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及其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處理規則】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自出版以來,深受廣大讀者的歡迎和好評。本書在上一版的基礎之上,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相關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況,進行了相應的增刪和修訂。修訂情況如下:
根據近年國家立法的變化,更新了相應的法律文件共計12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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