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3*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釋評 ISBN:9787300326863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著編譯者:王利明 朱虎 頁數:671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31598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篇章結構設計各個章節,涵蓋了合同的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本書從「條文主旨」「關聯規定」「理解與適用」三個維度,逐條對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深度剖析,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立足於合同法基礎理論,釐清各個條文的法理依據;著眼於民商事審判實踐,回應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疑難問題。 本書的分析和闡釋深入淺出,結構清晰,詳略得當,力圖為法律共同體學習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提供兼具理論性與實用性的權威讀本,以期助力民法學的發展,推動整個社會全面理解好、實施好、貫徹好民法典。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等獎勵。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与《民法典》《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學術成果: 專著《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等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獎)、《物權法論》《物權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家圖書獎提名獎)、《合同法研究》(第一、二、三、四卷),《民法總則研究》 (獲第十四屆中國圖書獎),《人格權法研究》(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二等獎)、《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入選新聞出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出版工程)、《法律解釋學導論》(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主編或合著《民法新論》(上、下冊,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高等學校出版社優秀學術專著優秀獎)、《民法·侵權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第三屆普通高校優秀教材獎)、《人格權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獎)、《合同法新論·總則》;發表論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輯)和學術論文二百余篇。目錄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 第二條 交易習慣的認定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 第四條 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 第五條 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 第六條 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七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八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格式條款的認定 第十條 格式條款的提示與說明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缺乏判斷能力的認定 第十二條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條 備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同一交易多份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十五條 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 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認定 第十八條 違反限權性或賦權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條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 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條 印章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第二十四條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 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從給付義務的救濟 第二十七條 清償型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八條 擔保型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九條 利他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條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法律適用 第三十一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對待給付判決、先履行判決 第三十二條 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條 怠於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三十六條 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議 第三十七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併審理 第三十八條 起訴債務人後又提起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九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 第四十條 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分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併審理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及「必要費用」的認定 第四十六條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七條 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第三人 第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與起訴通知 第四十九條 債務人與受讓人合理信賴的保護 第五十條 債權的多重轉讓 第五十一條 債務加入中加入人的追償權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商解除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 撤訴后再起訴解除的解除時間 第五十五條 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抵銷參照適用抵充規則 第五十七條 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抵銷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已過訴訟時效債權的抵銷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合同僵局司法終止的終止時間 第六十條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 持續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 第六十二條 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 第六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第六十六條 違約金調整的釋明與改判 第六十七條 定金規則 第六十八條 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 九、附則 第六十九條 生效時間 後記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