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2*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ISBN:9787521636505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龍衛球 叢書名:民法典權威解讀叢書 頁數:76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27399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釋共69條,細化和補充了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總結既往經驗,回應實踐需要,對實施民法典,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為準確理解司法解釋,本書立足於法律適用,通過揭示法條主旨,扼要說明其規範來源,明晰其制定理由,明確若干適用要點。同時梳理民法典、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中的相關規定,並輔以典型案例,為具體條文在實踐中的正確適用提供指導。本書為理論學者研究法律、實務人員適用法律、在校師生學習法律、社會大眾遵守法律提供了指引,是更好地學習民法典合同編及其司法解釋的推薦參考用書。作者簡介 龍衛球,江西吉水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組部「萬人計劃」哲學社科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中美富布萊特學者。民法典立法專家,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合同編」召集人。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網路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工信部法律顧問、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諮詢專家、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主任、國家網新辦「網路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主任、中國科協「科技組織與科技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等。著有《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超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學的自覺》等。目錄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合同解釋的細化規則】 第二條【交易習慣的認定】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 第四條【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 第五條【合同訂立中的 第三人責任】 第六條【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七條【違反預約合同義務的認定】 第八條【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同格式條款的認定】 第十條【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缺乏判斷能力的認定】 第十二條【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條【備案合同或已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認定】 第十四條【陰陽合同與合同變更的效力認定】 第十五條【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第十八條【違反強制性規定但應適用具體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條【印章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代表人或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救濟】 第二十七條【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二十八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二十九條【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條【 第三人代為清償規則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 第三十二條【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條【怠於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三十六條【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議】 第三十七條【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併審理】 第三十八條【起訴債務人後又提起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九條【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 第四十條【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分行為的限制、相對人不能履行】 第四十二條【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併審理】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範圍及「必要費用」的認定】 第四十六條【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七條【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 第三人】 第四十八條【債權轉讓通知】 第四十九條【表見讓與、債務人確認債權存在】 第五十條【債權的多重轉讓】 第五十一條【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及其他權利】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二條【協商解除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撤訴后再次起訴解除時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 第五十五條【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抵銷的抵充】 第五十七條【根據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抵銷】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合同終止的時間】 第六十條【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持續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 第六十二條【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 第六十三條【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 第六十四條【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第六十六條【違約金調整的釋明和改判】 第六十七條【定金規則】 第六十八條【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 九、附則 第六十九條【施行時間】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