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問題研究 肖乾利 連春亮 978751978258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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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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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問題研究
ISBN:9787519782580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肖乾利 連春亮
頁數:34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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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社區矯正法》以及社區矯正實踐,對以下內容做系統闡釋與研究: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概述、國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及其經驗、我國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機構設置及其隊伍建設、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對象(社區矯正對象權利與義務述評)、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述評、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基本制度述評、社區矯正考核與獎懲制度述評、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完善建議,為我國當前正在推進的社區矯正實踐工作提供指導與參考借鑒。

作者簡介
肖乾利,宜賓學院法學院教授,四川省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社區矯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宜賓市學術帶頭人,宜賓市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長期從事刑事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先後主持並完成省部級課題3項,出版《社區矯正基本問題研究》《社區矯正理論與實務研究》等專著多部,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其中2篇被《新華文摘》論點”摘編”,5篇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 刑事法學》等刊物全文收錄。多次榮獲宜賓市人民政府社科優秀論文一、二等獎。
連春亮,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刑事執行系黨總支書記、教授、二級警監、三級調研員。河南省犯罪學會副秘書長、河南省監獄法學會常務理事,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客座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社區矯正中心兼職研究員,河南省教育廳學術技術帶頭人。主要從事監獄學、社區矯正研究。先後在《河南大學學報》《河南社會科學》《犯罪與改造研究》《中國監獄學刊》《天津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140餘篇,其中,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 刑事法學》全文轉載2篇;出版《社區矯正通論》《社區矯正學基礎理論》等著作、教材40餘部。

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概述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與緣起
二、輕罪時代與社區矯正
三、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
四、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五、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依據
六、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歷史沿革
第二章 國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經驗及其借鑒
一、歐美國家社區矯正的歷史嬗變
二、美國的社區矯正監督管理
三、英國的社區矯正監督管理
四、日本的社區矯正監督管理
五、俄羅斯的社區矯正監督管理
六、國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經驗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第三章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隊伍
一、關於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權屬性質之爭
二、我國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立及其存在的問題
三、我國社區矯正相關主體及其職責
四、我國社區矯正監督管理隊伍建設
五、警務化抑或社區矯正官路徑的討論
第四章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對象
一、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對象的特點
二、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地位及其特點
三、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
四、社區矯正對象的義務
五、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保障及其完善
第五章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模式
一、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模式產生的理論基礎
二、國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模式述評
三、我國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模式
四、我國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
第六章 裁決前調查評估制度
一、裁決前調查評估制度概述
二、調查評估立法的新變化
三、調查評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四、調查評估制度實踐處境尷尬的原因分析
五、完善裁決前調查評估制度的對策建議
第七章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基本制度
一、交付接收制度
二、日常監督管理制度
三、分類監督管理制度
四、禁止令的適用與執行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矯正結束管理制度
第八章 社區矯正風險管理與控制
一、社區矯正風險的認知
二、社區矯正風險管控的變化
三、社區矯正風險管控的基本思路和目標
四、風險管控理論及其模式
五、社區矯正風險管控體系的構建
第九章 社區矯正的考核獎懲管理
一、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
二、社區矯正行政執法管理
三、刑務管理
四、社區矯正考核獎懲制度的完善
第十章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
一、未成年犯罪人處遇的國際原則
二、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價值理念選擇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的原則
四、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
五、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建構的思考
六、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第十一章 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相關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完善
一、”白馬非馬”論:監獄監管和社區矯正監管的異質分析
二、監督管理的價值取向衝突
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價值目標的現代化表達
四、《社區矯正法》施行後的機構建設問題
五、關於”隊建制”的探索與思考
六、社區矯正工作者職業倦怠及其應對策略
七、社區矯正管理主體機制的二元建構
八、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盡職免責制度的構建
結 語

前言/序言
自序
縱觀刑罰體系的嬗變,對罪犯的處遇大致經歷了懲罰報復、監禁刑罰、監禁刑罰與社區刑罰共存三大歷史階段。在懲罰報復階段,以生命刑、肉體刑等剝奪生命或遭受極度肉體痛苦的方式使罪犯遭到”報應”,並通過公開的酷刑威懾民眾,以維護當權者的權力和國家的安定。在監禁刑罰階段,自由刑被視為替代肉體刑和死刑的完美選擇。監獄作為刑罰執行的載體不僅承擔著懲罰罪犯的功能,還承擔著改造和矯治罪犯的功能。然而,隨著監禁刑的廣泛使用,監獄的弊端逐漸暴露,人們認識到犯罪的原因不僅在於罪犯內在的惡和心理疾患,還有社會原因,如失業、貧困等。由此,社區刑罰逐漸興起,形成了監禁刑罰和社區刑罰共存的新的刑罰體系,對罪犯的處遇也進入新的階段。在新階段,刑罰的目的不僅局限于對罪犯的懲罰和矯正,更在於科學、有效地幫助其回歸社會,懲罰和矯正都是幫助罪犯回歸社會,預防其再次犯罪。
我國《社區矯正法》可能是世界上第一部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不僅是我國刑事執行立法的創新,而且對於推動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法治化也具有里程碑意義。近年來,我國每年新接收社區矯正對象的數量都超過50萬人。社區矯正成本遠遠低於監獄執行成本,僅為監獄執行成本的10%。社區矯正期間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 2%左右的較低水平。
立法的完成,只是社區矯正法治化的開端,僅做到了”有法可依”。而正如英國法學家梅因所言:”法律一經制定就已滯後。”加之”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邏輯側重於推理演繹,而經驗則是側重於實踐。《社區矯正法》的實施效果,需要接受實踐的考驗。在立法理念貫徹、機制運轉、機構隊伍建設、社會力量參與、法律監督等方面是否達到立法目的、獲得民眾認可、實現特殊預防,需要進行實施效果評估。為此,我們通過調研與思考,認為自2020年7月1日《社區矯正法》施行以來,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一,立法理念廣受推崇,人權保障思想得以貫徹。
《社區矯正法》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融入其中,不僅將”修復社會關係”寫入該法第42條,採用”社區矯正對象”這一稱謂,而且拒絕遵循矯正部門所倡導的”制服效應”,在淡化”監督管理”的基礎上注重”教育幫扶”;禁止全員適用電子定位裝置;刪除每月”強制勞動和強制學習”的”兩個8小時”規定;允許社區矯正對象跨區域執行社區矯正和在經常居住地執行社區矯正。特別是疫情期間,社區矯正機構乃至檢察機關針對涉企社區矯正對象,紓困解難、暢通外出請假渠道,優化營商環境。前述相關舉措,折射出立法者堅持對輕緩罪犯去標簽化,彰顯了對社區矯正對象的人文關懷和對其複歸社會的期待。”社區矯正是以懲罰性為基礎、以恢復性為核心、注重罪犯重返社會的刑事執行制度”,已被理論界與實務界廣泛認同。
第二,社區矯正機構陸續設置、地方規範性文件陸續出臺。
《社區矯正法》確立的社區矯正工作由社區矯正委員會”統籌協調”,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社區矯正機構”具體實施”,司法所受”委託”參與的管理體制,正在全國如火如荼地創建。社區矯正委員會、社區矯正機構陸續在全國建立。浙江省實現了省市縣三級社區矯正委員會全覆蓋,集執法、管理、教育功能於一體的縣級社區矯正中心全覆蓋。海南、吉林、安徽、山西等省已經實現了省市縣鄉四級社區矯正委員會、省市縣三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全覆蓋。社區矯正工作體制已經基本建立。
截至目前,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頒行了社區矯正實施細則。上海、河南、福建、湖北、安徽、四川、貴州等省市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細則,使社區矯正工作有了各自的地方標準,增強了日常監管、幫扶教育工作的可操作性,明晰了各部門的執法權限與法律責任。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細則的規定還具有開創性,如福建省關於”履行生態修復協議”的規定,四川省關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盡職免責”的規定。
第三,社會力量參與取得突破。
“罪犯是我們這個社會的產物。許多今天的罪犯就是昨天的受害者。我們不能只是驅除他們的邪惡而不檢討我們自己。為了充分理解人類行為,我們必須學會像理解最好的人一樣去理解最壞的人。”為此,《社區矯正法》確立的社區矯正工作的目標是通過發動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社區矯正法》確立的因”人”施教、因”需”幫扶的原則,隊伍建設專業化、社會支持多元化、項目委託市場化的幫教機制,以及社區矯正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等規定,激活了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熱情。
各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司法部等六部委聯合頒行的《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以及各省市社區矯正實施細則進行了大膽探索。不少省份,如浙江省、安徽省,已經實現了政府購買社區矯正服務的全覆蓋。政府購買服務意味著社會力量以組織化的方式參與到社區矯正中。有償但不盈利的政府購買服務屬性,以最低的成本實現了社區對罪犯的矯正。實踐證明,”助人自助”理念引領的社會力量,以平等主體身份幫助社區矯正對象,通常會更尊重和體諒社區矯正對象,更容易獲得社區矯正對象的認同,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矯正效果。
第四,檢察監督及時跟進。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者,需要對社區矯正及時跟進。例如,山東省檢察機關2021年1至4月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違法提出的監督意見同比上升127 3%。
《社區矯正法》施行後,各地在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上開展了一系列創新。諸如在鄉鎮司法所或者區縣社區矯正機構設立派駐檢察室。通過地方人大立法確立檢察建議強制反饋制度。創新檢察建議宣告、送達形式,在公開宣告、公開送達時邀請人大代表等第三方人員全程參與,並將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向有關第三方通報。為督促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類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補植複綠”,將生態修復納入社區矯正考核範疇,促進生態修復與社區矯正有效銜接。四川、河北、浙江等地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堵住社區矯正對象養老金發放漏洞,核實並追回多發的養老金,避免了社保基金的流失。此外,部分檢察機關還對有重大立功情節 的社區矯正對象,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社區矯正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有效維護了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總體而言,《社區矯正法》施行兩年多以來,基本實現了社區矯正的法治化、規範化。但由於理論儲備的不足,社區矯正的概念與性質至今在理論界無法達成共識,以及《社區矯正法》在創建基本框架的同時,相關條款的規定留有餘地,導致《社區矯正法》在施行中存在不少盲點和空白,整體運作水平還不高。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職權配置較為簡陋,給社區矯正制度的運行帶來了一定困擾。
相較於《監獄法》,《社區矯正法》還是一個粗線條的法律。特別是《社區矯正法》只規定了社區矯正的目的、適用對象、執行內容、執行方式、經費保障等,缺乏對社區矯正法律屬性和地位的清晰界定,影響了社區矯正機構的屬性定位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組成,並導致職權界限不清晰、職責分配不合理,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社區矯正法》的一些規定較為模糊。如《社區矯正法》第9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這裡的”根據需要”如何理解?法無明確規定,導致不少地方政府認為”根據需要”就是無須設立。又如,《社區矯正法》第36條關於組織教育學習表述中的”根據需要”,該法對何為”根據需要”、教育頻次等均沒有作出闡釋,各地的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為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管控,在此只好實施”精細化設置”,不僅出現了”百花齊放”的局面,而且過細、過嚴的任務設置、不斷的層層加碼,給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帶來了極大的壓力與風險。再如,《社區矯正法》第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列入社區矯正機構本級政府預算。”但該法沒有明確經費保障標準,致使各級社區矯正委員會在加強社區矯正經費保障方面難有作為。
《社區矯正法》的個別內容存在立法衝突。如《社區矯正法》規定有權委託調查評估的是決定機關,但決定機關並不包括人民檢察院。而依據2019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7條以及《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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