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註解與配套-第6版 中國法制出版社 978752163681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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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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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註解與配套-第6版
ISBN:9787521636819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書名: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
頁數:39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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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專業導引。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學術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實用註解。對《民事訴訟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專業解答。
配套規定。在主法之後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應用。

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2023年《民事訴訟法》全新修訂,對《民事訴訟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了註解,根據司法實踐提煉了疑難問題並作出解答,並收錄了與之相關的配套規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1 《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規定適用是否有特殊情況?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2 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是否意味著人民法院不受任何監督?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3 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訴訟權利是否相同?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第十條【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4 辯論原則的應用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十三條【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在線訴訟法律效力】
5 不得適用在線庭審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中級法院管轄】
6 實踐中,專利糾紛案件應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7 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應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8 對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五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9 海上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10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與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有何不同?
第二十九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五條【協議管轄】
11 理解協議管轄應當注意什麼?
第三十六條【選擇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八條【指定管轄】
12 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未解決前,一方法院搶先作出實體判決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三十九條【管轄權的轉移】
配套法規
綜合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節錄)
(201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20年12月14日)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2022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11月14日)
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23年8月14日)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應用
8 對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確定管轄。
(6)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配套
《民訴解釋》第1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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