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制度概論 梁平 978752163379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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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國司法制度概論
ISBN:9787521633795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梁平
頁數:29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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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書以中國司法制度為研究對象,立足中國國情,既有理論闡述,又有實踐關切,適合普通高校學生選用,也可供司法理論研究者和實務部門人員參考。

內容簡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不斷推進公正高效quan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改革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從沒有的。經過多年持續推進,制約司法運行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不斷掃除。黨的十九大前已完成了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四項基礎性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十項改革,奠定了法院系統改革的「四梁八柱」。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國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印發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意見》、2021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推動公正高效quan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著力于進一步把我國司法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黨的二十大報告在「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時代十年的偉大變革」中指出,司法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社會公平正義保障更為堅實,法治中國建設開創新局面。自黨的十八大以來 我國司法改革取得的系列重大成就,使多年來學界對司法制度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制度和實踐,不僅形塑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而且為新時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中國司法制度概論》堅持實用導向。司法制度研究團隊吸納了司法改革的新成果,並著眼於我國未來司法制度建設,集理論性與知識性於一體,便於廣大師生、實務部門人員以及法律愛好者等系統地學習、理解和研究我國司法制度。

作者簡介
梁平,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保定)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等。
劉宇暉,華北電力大學法政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
石可涵,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英國阿伯丁大學國際私法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

目錄
第一章司法制度概論
第一節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二、司法的特徵
三、司法的任務第二節司法權
一、司法權的概念
二、司法權的本質
三、司法權的特徵第三節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
二、司法制度的內容
三、司法制度的價值理念
四、司法制度的價值追求第二章中國審判制度
第一節審判制度概述
一、審判的起源
二、審判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中國的普通人民法院
一、普通人民法院的構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設置與職權
三、高級人民法院的設置與職權
四、中級人民法院的設置與職權
五、基層人民法院的設置與職權第三節中國的專門人民法院
一、軍事法院
二、海事法院
三、鐵路運輸法院
四、知識產權法院
五、互聯網法院
六、金融法院第四節審級制度與審判監督制度
一、兩審終審制
二、審判監督制度第五節審判組織形式
一、獨任制
二、合議制
三、審判委員會制第六節審判人員
一、法官
二、人民陪審員第三章中國檢察制度
第一節中國檢察制度概述
一、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二、中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三、中國檢察權的性質第二節中國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檢察院依法設置原則
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三、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四、司法公正原則
五、司法公開原則
六、司法責任制原則
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原則第三節檢察機構與檢察官
一、檢察機構的設置
二、檢察委員會
三、檢察官制度第四節中國檢察的主要職能
一、刑事偵查
二、審查逮捕
三、公訴活動
四、公益訴訟
五、訴訟監督
六、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第四章中國偵查制度
第一節偵查制度概述
一、偵查
二、偵查權
三、偵查制度
四、偵查模式
第二節偵查主體
一、偵查主體的概念
二、偵查主體的範圍第三節偵查程序
一、偵查啟動程序
二、偵查終結程序第四節偵查措施
一、偵查措施的基本範疇
二、偵查措施的分類
三、現行的偵查措施第五章中國司法行政制度
第一節司法行政制度概述
一、司法行政制度的概念界定
二、司法行政權第二節中國司法行政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中國古代的司法行政制度
二、中國近代的司法行政制度
三、新中國司法行政制度的歷史沿革第三節中國司法行政機關
一、司法行政機關的性質與地位
二、司法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
三、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第六章中國律師制度
第一節律師制度概述
一、律師的概念和特徵
二、律師的性質和職能
三、律師制度的價值
四、中國律師制度的歷史發展第二節律師執業制度
一、律師執業資格
二、律師執業機構
三、律師管理體制
四、律師收費制度
五、律師職業道德第三節律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律師的權利
二、律師的義務
三、律師的責任
四、小結第七章中國公證制度
第一節公證制度概述
一、公證制度的概念與特徵
二、中國公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公證的基本原則第二節公證機構與公證員
一、公證機構
二、公證員
三、公證協會
四、公證管理體制
五、法律責任第三節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
一、公證事項
二、公證事務第四節公證執業區域和公證管轄
一、公證執業區域
二、公證管轄第五節公證程序
一、公證程序概述
二、普通程序
三、特別程序
四、救濟程序第六節公證的效力
一、訴訟證明上的效力
二、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第八章中國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原因和功能
三、法律援助的主體和責任主體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歷史沿革第二節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
三、法律援助的管轄
四、中國法律援助的機構與職能
五、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
七、法律援助的實施形式
八、小結第九章中國調解制度
第一節調解制度概述
一、調解制度的概念和分類
二、調解制度的地位和功能第二節人民調解
一、人民調解的概念、特徵和地位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關係
四、人民調解的程序第三節法院調解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和種類
二、法院調解和訴訟中和解
三、法院調解的條件
四、法院調解的程序
五、法院調解書
六、法院調解的效力
七、法院調解的無效和救濟第四節行政調解
一、行政調解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二、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

精彩書摘
《中國司法制度概論》:
二、司法權的本質
作為國家權力的幾種不同表現形式,司法權同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等無疑存在本質上的差別。關於司法權的性質,我們可以從如下角度加以理解。
(一)判斷權
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司法權理解為,法院審理和裁判案件的一種活動,法官通過庭審過程中的控辯對抗,對糾紛的是非曲直、真假、正義與邪惡等形成內心認識后的一種判斷,因此,司法權的本質屬性之一是判斷權。
行政權與本質上為判斷的司法權截然不同,因為「行政是通過對社會的公共管理來實現國家意志,是一種執行行為,因而通常都由執行機關來承擔這一職責,行使行政權」?。其本質在於「執行」。通常而言,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社會職能時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體現了國家的總體利益,如政治局勢穩定、經濟效益增長、民眾生活安定、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等。由於以「執行」為本質的行政權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錶針對特定事項實施的管理,因而從性質上而言,行政權也可稱為處理權,即行政機關依照一定的原則和方式單方面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某種處理決定的權力。
由於司法權的本質在於判斷,行政權的本質在於執行,因此,可以看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本質差別是非常明顯的。第一,僅從字面上看,「判斷」是對事物形成認識之後的一種獨立認識、證明和判斷活動,體現了法官的自身意志。而對於「執行」,作為執行者不應該享有獨立的意志,只是無條件地貫徹上級的意圖。雖然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往往也要進行判斷,如進行行政決策或者行政處罰時,但這種判斷的目的是更好地理解立法者或領導的意圖。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雖然也要組織法庭調查與辯論,有時還要主動地進行庭外調查,但法官所實施的上述行為最終卻是為公正地判斷案情服務。第二,司法權雖然是國家權力的一種重要表現形態,卻不能代表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一方的利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帶有任何目的性,只能根據已經查明的案情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對個人和國家的利益必須同等予以保護。而行政權是國家利益的代表,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權時往往是站在國家或者社會公眾的立場上,在經過充分衡量后,得對私益有所限制,以維護公共利益。第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任何人如果希望能夠對認識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就必須完全依靠自己的獨立意識,絲毫不應該受到外界的干擾。對於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而言,由於判斷是司法權的本質屬性,因此,法官只能獨立自主地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而由於行政權的本質在於執行,主要是貫徹立法者或者領導的意志,因此,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無須獨立自主地進行,只需要服從領導的意志即可。也正是基於這一原因,行政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應該聽從長官意志。
總而言之,司法權的本質屬性之一為判斷權,判斷權的性質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獨立自主進行;行政權的本質是執行,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管理活動時並無獨立的意志,只是貫徹立法者或者領導的意志。
(二)救濟權
司法權是一種救濟權,這是司法權的另一本質屬性。救濟權是相對於權利而言的,是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或之後的一種保護。現代社會是權利的時代,國家在賦予社會民眾廣泛權利的同時,還必須為遭受侵害的權利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因為「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事實上,從司法權起源、訴訟制度的基本法理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司法權的救濟性質都是非常明顯的。
第一,司法權的起源是與「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相伴相生的,因此,司法權本質上就是一種國家的「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相對應,「公力救濟」是指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在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私有制和國家的出現,「私力救濟」固有的缺陷使其不能成為解決社會衝突的有效手段,此時,國家權力就主動地介入社會糾紛中,個人權利就逐步由國家公權力來保護,「公力救濟」日漸發達。因此,司法權作為一種由國家來裁判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權力,從產生之日起本質上就是一種救濟權。
第二,從訴訟制度的基本法理來看,司法權的本質屬性也應該是一種救濟權。司法權是由法院代表國家通過審判程序給予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懲罰,以救濟弱者被侵犯的權利,從而恢復公正的社會秩序。公正是司法權永恆的生命基礎。司法權的首要價值在於其公正性,事實是,司法權在運作過程中之所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平等對抗的基礎上進行交叉詢問,其目的就是充分保障弱者一方有充分的說理機會,以補償被不法行為所侵害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司法權就是一種為遭受不法行為侵害的弱者提供救濟機會的權力。
第三,考察我國的審判實踐也可看出,司法權的本質即是一種救濟權。目前在我國主要有三種審判形式: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旨在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各國都設置了嚴密周詳的訴訟程序。同時,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法官不偏不倚、居中公斷,被告人享有充分參与和申辯的權利。這些嚴密周詳的訴訟程序和居中裁斷的法官,其實質就是為了防止定罪量刑變成偵檢方的單方決定,為作為弱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救濟機會。可以說,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本質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救濟機會。民事訴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往往是一方當事人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主持正義的中立法官,通過公正的審判給受到侵害的一方當事人以救濟。因此,從本質上講,民事訴訟也是為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救濟。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是為裁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利益糾紛,但本質上是為權利遭受國家行政管理行為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救濟。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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