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精選集 高銘暄 978751157821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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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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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高銘暄精選集
ISBN:9787511578211
出版社:人民日報
著編譯者:高銘暄
叢書名:人民文選
頁數:30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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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我國當代法學家、法學教育家高銘暄的法學作品集,精選了其發表在《中國法學》《法學論壇》《人民日報》等報刊上的法學文章,主要展現了作者作為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對我國刑法學研究的真知灼見與重要貢獻。本書精選的文章 主要包括《我國刑法立法的基本成就與經驗》《新時代刑事治理現代化研究》《邁向國家總體安全治理的刑法發展方向》《網絡時代”入罪”解釋樣本的分析》等,有助於讀者認識與理解刑法學研究的發展歷程、發展現狀及重大意義。

作者簡介
高銘暄,1928年5月生,浙江省玉環市人。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中國國際刑法研究開創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2019年被授予”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
高銘暄是全程參與新中國刑法制定的學者,是新位刑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改革開放後部法學學術專著的撰寫者,部全國統編刑法學教科書的主編。高銘暄主編的《新中國刑法科學簡史》,填補了新中國法學發展史研究的空白;主編的法學專著《刑法學原理》三卷本,榮獲第二屆國家圖書獎。

編輯推薦
本書精選高銘暄先生的重要法學作品,展現了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發展歷程、成就與經驗,以及高銘暄先生在學術研究與法學教育方面的重大造詣與深刻感悟,對深入認識與理解我國刑法學研究與教學工作,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前言與樣張
新時代刑事治理現代化研究
刑事治理現代化乃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組成部分,是衡量新時代國家治理水平以及經濟社會現代化程度的重要參考。新時代推進刑事治理現代化具有現實必然性,是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變遷的內在需要,是我國刑事治理實踐變遷的經驗凝結,也是應對日漸嚴峻的犯罪形勢的必然選擇。
一、刑事治理現代化的科學內涵
刑事治理現代化包括刑事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以及刑事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兩個維度。其中,刑事治理體系現代化,主要指國家在科學的犯罪觀指導下,根據犯罪原因的深入挖掘和致罪機制的理性剖析,合理組織包括刑法、刑法前置法、倫理道德、教育以及醫療等犯罪抗制手段,針對不同犯罪類型的具體形式和各自特徵,形成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行之有效的犯罪防治體制機制及法律法規安排。刑事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指在國家主導下,通過培育多元犯罪防治主體與媒介,調動公眾參與犯罪防治的積極性,創新犯罪防治的模式與方法,大限度地激活社會參與犯罪防治的活力,增進全社會犯罪防治的實際效能,以終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體而言,在現代治理主義視域中,理解刑事治理現代化的內涵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刑事治理現代化要求治理理念的開放性。刑事治理理念是刑事治理體系的靈魂所在,內在地支配著刑事治理能力的強弱。出於對維護社會基本秩序以及保障公民進行正常社會交往的客觀需要,國家必須組織強有力、有效的手段對抗並控制嚴重危害社會、嚴重偏離社會正義價值的犯罪行為。然而,國家抗制犯罪的實踐始終以作為嚴厲制裁的刑罰為依託或後盾,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刑事機制不可能擺脫權威性、壓制性和嚴厲性等特徵,從而使強調國家刑罰權”剛性”運行的刑事機制與重視多元參與、交互協作的現代治理之間呈現出相當的距離,刑事機制也往往淪為普通民眾口中所謂的”專政手段”“統治工具”。
不過,正如李斯特所言,”的社會政策就是的刑事政策”,希望通過國家權力將犯罪壓制在特定範圍的”壓制性刑事治理理念”,從根本上背棄了刑事治理的內在規律,無法實現犯罪治理或刑事治理的效果。”傳統的將犯罪完全視為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試圖通過刑罰處罰來消滅社會中犯罪現象的思想是存在一定問題的。”與壓制性刑事治理理念相對,治理性刑事理念立足相對主義犯罪觀,在認識到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利益的同時,將犯罪視作社會生活中的正常現象,例外地肯定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及對社會發展的積極功能。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認為:從犯罪行為的產生來看,犯罪是正常的,在某種意義上,犯罪是個人的獨創精神的體現,犯罪為必要的社會改革開闢廣闊的道路,”當犯罪率下降到明顯低於一般水平時,那不但不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而且可以肯定,與這種表面的進步同時出現並密切相關的是某種社會紊亂”。
考慮到犯罪之於社會兼具破壞和創造的二重屬性,在利用刑事機制治理犯罪時更應該注重”善治”,形塑開放性和包容性的刑事治理理念。其一,堅決摒棄”除惡務盡”、動輒不惜一切代價消滅犯罪的傳統犯罪控制觀,推動刑事治理維持社會安全秩序與促進公民自由交往的內在統一,避免純粹出於對社會秩序和安全的追求而通過大量的犯罪化和加重刑罰的懲處力度”以刑去刑”;其二,厘清刑事機制與其他法律機制乃至社會機制在犯罪防治中的地位和功用,謹守刑事機制手段性或者補充性的本質屬性,只要存在同樣有效卻較少侵犯性的犯罪防治手段,或者侵犯強度相同卻更有效的其他防治手段,刑事機制即不被允許介入社會生活;其三,刑事治理始終堅持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動態平衡,將人權保障視為刑事機制的首要社會機能,防止超越刑法規定懲罰犯罪人的”法外用刑”,以此既為刑事制定法限制國家刑罰權之功能的實現提供觀念支撐,也有助於刑法的預測可能性的實現,為我國刑事法治的發展掃清觀念障礙。
二是刑事治理現代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或許因為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嚴重的破壞,以維持秩序為任務的國家總是願意壟斷國家刑罰權,獨自負擔起控制犯罪、消除刑事衝突的任務,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忽視其他社會機制的犯罪治理機能,使犯罪防治始終在國家權力的支配下展開。誠如岳平教授所言:”對我國犯罪預防而言,傳統的學術範式對犯罪預防形成的桎梏,使犯罪防控策略上的話語權基本掌握在司法實踐部門,鮮見來自犯罪預防的科學性理論的指導。審視我國的犯罪防控實踐,運動式治理成為犯罪預防的基本模式。該模式本質上屬?刑事治理,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權力的威力。”
然而,古今中外的大量刑事治理實踐已經充分證實,將解決刑事衝突的一切權力完全收歸國家,完全排斥社會力量對刑事衝突的解決,依靠單一的刑罰對犯罪進行嚴厲打擊,註定要遭受犯罪防治乃至刑事治理的失敗。畢竟將刑事治理完全委之於國家,將遮蔽對犯罪原因及致罪機制的必要發掘,難以為治理犯罪尋得對症之方,同時也將導致國家過分擠壓治理構造中社會的存在空間,制約其他社會機制防治犯罪功能的正常發揮,終落入刑法萬能主義、重刑主義的窠臼,妨礙公民進行有序的社會交往。”隨著社會模式的陡然巨變,單靠國家一己之力尚不能有效地預防犯罪,這就需要將以國家為本位控制犯罪的模式轉向‘國家—社會’雙本位的控制犯罪的模式。”受新興複合型治理主義的啟示,刑事治理必須堅持多元治理,建構國家主導、社會參與的犯罪治理體系,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各類反應機制,整合社會各類犯罪治理力量,積極引導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其權利義務範圍內有目的地參與刑事政策制定、犯罪預防、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行刑以及刑事政策評估等,形成全社會參與犯罪防治的大合力。
三是刑事治理現代化強調治理方式的協作性。在傳統的治理語境中,犯罪及犯罪人長期被作為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對象或客體,刑事治理強調國家刑罰權對犯罪(人)的單向度懲治和霸道式壓制,而不重視犯罪人、被害人及社會公眾對刑事治理的回應和參與。”傳統的‘糾問式’訴訟模式因其權力的單向性已經讓民眾感受不到參與司法的尊嚴、尊重,對司法的冷漠、隔膜、不信任已經越來越貶損司法的權威。”應當承認,由於國家實際掌握合法的暴力機器、擁有懲治犯罪的專業能力,能夠居於相對公正的立場對犯罪人定罪並處以適當刑罰,國家在刑事治理的整個過程中仍具有且必須具有相對突出的優勢,始終保持並增強國家反犯罪的職能仍屬必要。然而,為充分釋放刑事治理的實際效能,刑事治理必然強調治理方式的參與性、平等性及商談性,緩和刑事治理構造中的命令性、對抗性和單向強制性,從而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
事實上,較之于傳統對抗式、壓制式刑事治理方式,協作式刑事機制注重治理過程中的對話、合作與互惠,從追求控制犯罪的功利性目的更多地考慮向重視控制犯罪過程的參與性與協商性轉變,讓不同利益訴求的刑事治理參與主體擁有更多的話語權,減少彼此之間不必要的內部對抗與消耗,在合意的基礎上通過平等的對話、協商,尋求刑事治理各參與主體都樂於接受的結果。在此參與、協作的過程中,犯罪人通過認罪悔罪而獲得刑事處遇上的從寬利益,社會因此培養出一批富有理性、敢於擔責的現代公民,國家則因犯罪人的配合和社會各方的協助不僅可以有效地節 約刑事治理所需的資源,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實現控制犯罪、維護秩序的目的,可謂三全其美、各方受益。
四是刑事治理現代化強調治理規則的科學性。”以往的社會管理往往憑個人經驗或書本知識進行,經實踐檢驗,有的目的根本就不能或難以實現,有的即使勉強實現但帶來一大堆‘後遺症’,科學性難以保證。”科學性,顧名思義就是符合事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規律性。刑事治理規則的科學性是刑事治理效能發揮的基礎和保障,缺乏科學性的刑事治理規則非但不能保證刑事治理的實際效果,相反會極大地侵蝕刑事治理的根基,招致社會公眾對刑事治理體系及其實踐運行的質疑、批判或詬病。
刑事治理規則科學性集中表現為犯罪反應機制選擇的科學性,即犯罪治理的科學性。通常而言,犯罪治理是指人類有組織地對刑事犯罪和社會越軌行為進行打擊、控制和預防的應對措施、策略與實踐。科學的犯罪治理要求緊密結合當前犯罪的具體形勢,通過挖掘誘致犯罪發生的各種因素,探明各種因素內部相互作用的機制和規律,並以此為基礎,根據各類犯罪反應機制的內在特殊性合理組織對犯罪的反應,以期有針對性地消除各類致罪因素或阻斷犯罪生成機制的作用路徑,進而實現犯罪治理的良好效果。對於刑事治理規則的具體選擇一定要時刻謹記,刑法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畢竟從刑法保護法益的角度來說,”懲罰犯罪”面對的是已然的犯罪,法益已經遭受侵害,事後過度或不力的懲罰反而有可能激發新的矛盾和犯罪,所以這種介入往往並非”善治”,犯罪治理更應該關心治理的精細性、科學性和綜合性。
隨著犯罪學的發展,犯罪產生的原因逐漸被揭示,犯罪原因論由個人走向社會,犯罪不再被單純認定為行為人自由意志的結果。科學研究也一再證明,盲目施行嚴刑峻法並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刑法只能作為治理犯罪的一種手段,並且是的手段。判斷某項危害社會行為是否納入刑法規制時,應當優先選擇其他犯罪治理效果更明顯或者治理成本更低廉的反應機制,對決定納入刑法規制的危害行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性質的差異性盡可能地為其配備相對應的、剝奪性相對較輕的刑罰種類。當然,即便特定行為被納入刑法規制,對該行為的治理也不能單純地依靠刑法,而必須同時在可能的範圍內綜合運用其他治理機制予以協同治理。

目錄

與刑法學的不解之緣 001
淺憶新中國刑法的制定與發展 005
社會管理創新對刑事法治的要求 008
如何提高中國法治話語權 031
深化當代中國刑法理念研究 034
刑法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049
《刑法修正案(九)》的創新點 052
再審涉產權重大案件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055
預防性刑法立法的觀察與省思 059
經濟社會進化與犯罪交替的刑事政策協同觀 068
互聯網 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風險 077
人工智能的犯罪類型化分析 085
推動刑法立法進程需把握的關鍵點 103
我國刑法修正模式辨正 110
電信網絡詐騙的司法應對 128
我國刑法立法的基本成就與經驗 148
我國刑法立法完善的宏觀展望 162
新中國成立 70 周年之際實施特赦意義重大 172
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貫徹與個別偏離 176
“並行”環境刑事政策的立法貫徹與司法貫徹 185
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 198
中國刑事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經驗 208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 216
我的刑法學研究歷程 236
新中國刑法立法的偉大成就 255
新時代刑事治理現代化研究 258
為學者嚴為師者 274
網絡時代”入罪”解釋樣本的分析 277
現代刑法應答安全保障的基本理念 287
邁向國家總體安全治理的刑法發展方向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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