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8,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9787521638912 飛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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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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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202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8,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ISBN:9787521638912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飛躍考試輔導中心
頁數:71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8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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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202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8,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787521638912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

編輯推薦
※ 雙色印刷、高頻考點隨身記
※ 贈送模擬模擬AB卷,提供電子增補服務
※ 編排科學、新穎,有效提高法條定位檢索能力
※ 囊括大綱所列及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內容簡介
《202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共8冊,本書為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分冊。本書主要特點如下:
1 標註法條關鍵詞。既簡化了考生對複雜法條的繁瑣記憶,又能幫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規的脈絡,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複習效率。
2 標註高頻考點、相關法條和重難點法條。根據對高頻考點的預測和對重難點法條的遴選,以【相關法條】【難點註釋】【對比記憶】等方式講解說明,幫助考生有選擇地掌握重點難點內容。
3 標註司法考試真題、法考金題和模擬題。司法考試真題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本書針對部分法條編排【真題演練】【金題演練】和【出題點自測】,幫助考生學練結合。
4 雙色印刷、高頻考點隨身記。本書採用雙色印刷,更加清晰明了。高頻考點隨身記,圖解高頻考點,幫助考生總結記憶。
本書贈送模擬模擬AB卷,掃描封底「模擬模擬AB卷」二維碼獲取。同時,為了幫助考生隨時掌握最新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的規定,本書將以電子版的形式提供增補,掃描封底「飛躍考試資源服務」二維碼獲取或者登錄中國法制出版社官網http://www zgfzs com「出版服務」中的「資源下載」頻道免費下載。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隸屬於中國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圖書出版部門。目前專職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及複習方略的研究,並研究出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用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目錄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202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2年4月1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2023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11月14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199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202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19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201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20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9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200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
(202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6月27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荬2020
(2020年1月1日)
★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6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022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2月26日)
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2009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6年11月4日)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
(2016年1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
(2021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2021年9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17年9月1日)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5日)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2016年9月18日)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2010年4月8日)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4年6月5日)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2018年12月13日)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2017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
(2020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2013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17年9月1日)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2006年2月23日)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2006年3月14日)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011年1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列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
第五條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決定程序如下:
(一)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二)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會商后,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屬於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經國務院同意,協定的中方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
(三)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談判和簽署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的協定,由本部門決定或者本部門同外交部會商后決定;涉及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由本部門或者本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請國務院決定。協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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