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修訂版) 楊立新 978752163508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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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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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修訂版)
ISBN:9787521635089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楊立新
頁數:261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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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我國民法典的人格權進行分冊的設置,寫作體例上採取逐條解讀的形式進行每個分冊的架構。每條體例為【法律條文】【條文釋義】【案例適用】從立法背景和目的、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等方面對條文進行逐條解讀,並選取司法實踐中的經典案例作為樣本,結合民法典條文進行深入分析,為法律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 人格權編修訂版》對第一版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修改內容,更新最新的司法案例。

作者簡介

楊立新,1952年1月出生於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東省長島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院校兼職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以來,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与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与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 [人格權編的調整範圍]
第九百九十條 [一般人格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 [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六條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承擔侵害精神型人格權民事責任的考慮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 [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第一千條 [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的相當性與替代性公布執行方式]
第一千零一條 [自然人身份權利的保護]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 [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物質型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法定救助義務]
第一千零六條 [無償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一千零八條 [人體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權]
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條 [性騷擾的民事責任與單位預防義務]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人身自由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姓氏的選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的保護]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不承擔民事責任及其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考慮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信用權]
第一千零三十條 [信用權准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及隱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侵害隱私權的方式]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決定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個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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