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制研究-以歐盟為視角 張彤 978757641103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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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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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制研究-以歐盟為視角
ISBN:9787576411034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著編譯者:張彤
頁數:29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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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從域外法比較考察,歐盟《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和《貨物買賣合同指令》以消費者保護的視角專門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立法方面的創新,其成員國如德國、義大利、荷蘭、奧地利等國也對該類合同的規定進行了轉化,完成了數字時代合同法的制度變革。本書便以此為比較研究和借鑒對象,在分析數字經濟中新的交易模式對合同法帶來的挑戰基礎上,解讀歐盟《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和《貨物買賣合同指令》針對這一新的交易模式的制度創新,分析歐盟及其成員國增設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類型的立法模式,闡釋和探討合同的適約性、消費者權利的救濟等主要制度,並結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現狀,進一步探討我國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規制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分析我國《民法典》合同法編、《消費權益保護法》的制度更新以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銜接,為我國規制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提出怡當可行的建議。

作者簡介

張彤,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歐盟「讓-莫內」講席教授。兼任中國歐洲學會歐洲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德國奧格斯堡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大型翻譯項目「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編輯部主任。 研究領域為歐盟法、中歐私法和數字法比較、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等。主持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留學基金委項目以及歐盟國際合作項目,多次作為高級訪問學者在德國明斯特大學、奧格斯堡大學、柏林洪堡大學訪問研究。代表作有《歐洲私法的統一化研究》、《歐盟法概論》(教材)和《東亞合同法的協調研究-以歐盟為比較對象》等。

目錄


引言
一、研究背景與價值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研究現狀
(二)國內研究現狀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創新性
六、不足及繼續深化研究之處
第一章 數字經濟對當代合同法提出的挑戰
一、數字經濟的興起
(一)數字經濟的內涵
(二)數字經濟的特徵
二、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與立法需求
(一)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成就
(二)我國數字經濟的法律需求
三、數字經濟中合同法面臨的挑戰
(一)合同交易中的個人數據對價化問題
(二)合同訂立中的不公平條款問題
(三)合同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問題
(四)合同履行的適約性判斷標準問題
(五)合同中的消費者權利救濟問題
四、我國數字內容與服務市場的發展與法律問題
(一)我國數字內容與服務市場的發展現狀
(二)我國數字內容與服務交易的立法問題
(三)我國數字內容與服務交易的司法實踐問題
第二章 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基本理論
一、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生成
(一)歐盟消費者合同法作為實在法的顯現
(二)歐盟合同法的協調和統一
(三)《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與《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關係
二、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界定
(一)「數字內容與數字服務」的概念
(二)「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內涵
(三)「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外延
(四)數字內容合同作為自成一類的合同類型
三、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特徵
(一)標的為「數字內容與數字服務」
(二)通過「提供」而履行
(三)交易形式普遍採用電子格式合同
四、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和傳統合同的辨析
(一)與買賣合同之異同
(二)與租賃合同之異同
(三)與承攬合同之異同
(四)與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之異同
第三章 歐盟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規制內容
一、《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的立法目的
(一)為歐洲構建單一數字市場提供交易規則
(二)為歐盟消費者保護提供統一規則
二、《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的適用範圍
(一)可適用的範圍
(二)排除適用的範圍
三、《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的規範重點
(一)合同的適約性標準
(二)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三)消費者權利的分級救濟路徑
四、《貨物買賣合同指令》對「帶有數字元素的貨物」的規制
(一)立法目的與調整範圍
(二)對「帶有數字元素的貨物」合同的規範內容
五、歐盟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立法的評析
(一)更新了合同適約性的主客觀標準
(二)構建了消費者權利的分級式救濟體系
(三)納入了經營者的更新義務
(四)帶來了司法實踐的巨大挑戰
第四章 歐盟成員國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制度更新
一、歐盟成員國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立法的嬗變
(一)歐盟成員國對指令的轉化義務
(二)成員國從解釋適用現行法到統一單獨立法
二、德國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和《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一)德國對兩個指令的轉化模式
(二)德國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的轉化
(三)德國對《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四)德國轉化兩個指令的評價
三、奧地利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和《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一)奧地利對兩個指令的轉化模式
(二)《奧地利消費者保障法》單獨立法及其內容
(三)奧地利在其他法律中對指令的轉化
(四)奧地利轉化兩個指令的評析
四、義大利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和《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一)義大利對兩個指令的轉化路徑
(二)義大利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的轉化
(三)義大利對《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四)義大利轉化兩個指令的評價
五、荷蘭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和《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一)荷蘭對兩個指令的轉化模式
(二)荷蘭對《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指令》的轉化
(三)荷蘭對《貨物買賣合同指令》的轉化
(四)荷蘭轉化兩個指令的評價
第五章 中國合同法在數字經濟中的制度供給
一、歐盟數字立法對中國的啟示
(一)完全協調方式為數字交易提供統一的法律規範
(二)個人數據換取服務在數字時代的實現
(三)消費者權利保護與減少經營者負擔之問的平衡
(四)綠色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的規範配置
二、我國規制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模式選擇
(一)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概念引入
(二)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類型化
三、我國《民法典》中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的規則建構
(一)合同編通則中一般規則的補充性解釋
(二)合同編分則中相關典型合同的補充性解釋
四、我國其他法律的制度更新與銜接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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