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全3冊) 張述元 9787521636123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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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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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全3冊)
ISBN:9787521636123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張述元
頁數:222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9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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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理解適用 聚焦疑難實務問題,專業法官逐條釋義
司法實務 提煉專家觀點,權威指導司法實踐
關聯規定 配套相關規定與解讀,為辦案提供參考意見
指導案例 精選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總結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內容簡介
本書由審判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型法官編寫,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廣泛的實踐指導意義。全書根據刑事訴訟法條文進行編排,每個條文按照條文主旨、理解適用、司法實務、關聯規定、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的體例進行闡述。全書內容著重於從實務出發對已有的經驗進行總結,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和思路,供司法從業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參考運用。

作者簡介
主編
張述元,山東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最高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第六巡迴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二級大法官。
副主編
周峰,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三十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長、刑四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一級高級法官。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擔任《人民司法》《刑事審判參考》《刑事法判解研究》《法律適用》《公檢法辦案指南》《中國案例指導》《中國應用法學》編輯委員會委員。

目錄
總 目 錄
(上)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1)
第二章管轄(148)
第三章迴避(220)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247)
第五章證據(364)
第六章強制措施(620)
(中)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793)
第八章期間、送達(839)
第九章其他規定(851)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855)
第二章偵查(935)
第三章提起公訴(1204)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1315)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1343)
(下)
目錄第三章第二審程序(1569)
第四章死刑複核程序(1673)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1695)
第四編執行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1880)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1971)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1994)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
程序(2026)
第五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2064)
第六編附則

目錄
(上)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根據
〔理解適用〕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三條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分工及職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目錄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八條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
〔理解適用〕
〔關聯規定〕
〔指導案例〕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制度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指導案例〕
第十六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指導案例〕
〔典型案例〕
第十七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理解適用〕
〔關聯規定〕
第十八條刑事司法協助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指導案例〕
第二章管轄
第十九條立案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二十條基層法院管轄
〔理解適用〕
〔關聯規定〕
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第二十四條級別管轄的變更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二十五條地域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條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第二十七條指定管轄
〔理解適用〕
〔司法實務〕
〔關聯規定〕

精彩書摘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理解適用〕
本條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996年作過修改,2012年、2018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未作修改。
1 關於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本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因此,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而刑法則是規定犯罪和用刑罰方法懲罰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實體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實施,刑法的任務需要通過程序法規範的訴訟程序才能得以實現。要正確運用刑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訴訟法。這樣,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使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達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目的。
2 關於程序法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密切關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特定情況下,程序公正還具有獨立價值。即使實體裁判於法有據,並無不當,但如果程序不公、不當也難以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信賴、認同和尊重,難以保障案件審理的法律與社會效果。當前,一些案件之所以引發議論、質疑、炒作,往往並不是因為案件在實體處理上存在什麼問題,而是因為法定程序沒有得到切實遵循。因此,刑事訴訟法是具有自身價值的一部法律,並不僅僅是為保障刑法的實施而附屬於刑法。必須扭轉一直以來沒有得到切實改變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和做法,進一步強化程序公正意識,真正落實實體與程序並重的要求,更加重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刑事訴訟法是專門規範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整部刑事訴訟法都是圍繞更好實現程序公正、體現其獨立價值這一基本點而展開的。
3 關於立法根據。憲法是制定刑事訴訟法的根據。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得以憲法為根據,制定刑事訴訟法也必須以憲法為根據。制定(包括修改)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程序的規定,必須遵循和貫徹憲法規定的原則,如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通過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行為的規範,體現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於憲法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明確規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獨立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等,都要通過刑事訴訟法作出具體規定予以落實。二是刑事訴訟的任務、原則、制度以及具體規範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觸。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堅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次重大修改。但修改時依然是根據憲法的規定修改的。特別是國家監察機關改革后,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根據《監察法》第45條第1款第4項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第2款規定:「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無論是監察法的上述規定,還是《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都是有憲法依據的。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3條第3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並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其中,修改後的《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理解適用〕
1979年《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刑事訴訟法的任務,1996年、2012年作過修改。2018年《刑事訴訟法》未作修改。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基本上維持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內容。根據1988年《憲法》關於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修改補充規定,為了更好地體現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在原條文中「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之後增加了「財產權利」,並將「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改為「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因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重要原則,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更有利於充分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有利於我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視,也有利於在刑事訴訟中更好地貫徹落實這一憲法原則。本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可分為三個方面內容來理解:
1 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訴訟法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發現的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調取證據,查出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就是規定哪些機關、哪些人有權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以及調查取證時應遵循的原則,從程序上規定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及如何進行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等,以實現準確、及時地查清犯罪事實。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前提和重要基礎。其中,「準確」是核心,包括: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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