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31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法律適用與案例指導 ISBN:9787510938238 出版社:人民法院 著編譯者:党廣鎖主編 叢書名:刑事法律適用與案例指導叢書 頁數:36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11340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為《刑事法律適用與案例指導叢書》第二卷,由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編寫。全書以審判理念現代化為統領、引導,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發現並解決當下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的「真問題」,從【罪名概述】【審判依據】【審判實踐中的新型疑難問題】等角度出發,全面闡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審判態勢、審判原則及法律適用等內容,歸納整理了近年來該類刑事案件審判領域的權威典型案例,總結提煉了該類犯罪案件審判實踐中的新型疑難問題。本書是凝聚了多名刑事審判專家型法官和審判業務骨幹的集體智慧,具有「內容厚實、緊扣實踐、解讀準確」的特點,對廣大法律工作者、法學研究人員及社會公眾準確理解和適用刑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目錄 導論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及構成要件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審理情況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審理熱點、難點問題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審理指引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 第一節 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二、案件審理熱點、難點問題 三、案件審理指引 第二節 交通肇事罪審判依據 一、法律 二、司法解釋 三、刑事政策文件 第三節 交通肇事罪審判實踐中的疑難新型問題 問題1 物業具有管理許可權的小區道路是否屬於公共交通道路 問題2 校園道路是否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以及如何在輿論壓力和理性判斷之間尋求最佳審判效果 問題3 交通肇事後,行為人因受傷在醫院治療,公安機關向其詢問案情時,其拒不交代肇事經過,並虛構身份信息,后逃離醫院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問題4 交通肇事後行為人雖然報警並積極救治傷員,但在協助調查時卻隱瞞事實真相安排他人頂包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問題5 「交通肇事後逃逸」情節認定的三個條件及常見關聯行為的認定 問題6 對致人重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為如何評價 問題7 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當場死亡的不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 問題8 交通肇事撞傷他人後逃離現場,致被害人被後續車輛碾壓致死的如何定性 問題9 肇事者交通事故后滯留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在二次事故發生后,隱瞞身份並離開現場,可以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問題10 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隱藏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還是交通肇事罪論處 問題11 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屬於《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問題12 「拖帶型」交通肇事的定性 問題13 駕駛特種設備車輛道路肇事行為的刑法定性 問題14 對酒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問題15 在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間接)故意殺人罪 問題16 行人能否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問題17 交通肇事後逃逸,商業三者險是否應予免責 問題18 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傷繼而引發其他疾病致被害人死亡的如何認定因果關係 問題19 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情形下因果關係的認定 問題20 先後兩起交通肇事致同一被害人死亡的責任認定 問題21 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人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複評價 問題22 交通肇事後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自首,應在逃逸情節的法定刑幅度內視情況決定是否從輕處罰 問題23 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交通肇事者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並致使被 害人死亡的事實以及如何結合在案證據審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辯解是否成立 第二章 危險駕駛罪 第一節 危險駕駛罪概述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二、案件審理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章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第五章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六章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七章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八章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九章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