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40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釋解與審判實務 ISBN:9787521633740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李明 頁數:56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11730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釋解與審判實務 787521633740 李明 內容簡介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文件的頒布,非常有必要從民法體系的全局性、系統性、基礎性和規範性角度出發,探索和分析合同編通則解釋的條文原意,通過在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的司法適用問題的解決思路和方案,為在審理相類似案件提供參考,以期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本書採取【條文主旨】【司法適用】【法律分歧解決】【典型案例】【相關規定】特色體例,針對本解釋展開逐條解析,提煉條文適用時的裁判主旨,對適用的規則進行重點描述;針對實務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為審理相類似案件提供參考;總結梳理審判實踐中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為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提供解決思路和方案;同時配以最新的典型案例和相關聯法律文件,旨在幫助廣大司法實務及理論研究人士了解、學習、理解、適用本解釋。作者簡介 李明,男,山東東營人,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后合作導師,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后。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負責人,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在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和理論研究工作多年,主要研究領域:合同法、公司法訴訟法(證據法)。 個人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適用與案解》《證據證明力研究》等;主編:《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一)》《民事訴訟證據裁判規則(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系列等;參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商事卷?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公正司法的理論與實踐探索》等。目錄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 第二條 【交易習慣的認定】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 第四條 【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 第五條 【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 第六條 【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七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八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格式條款的認定】 第十條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缺乏判斷能力的認定】 第十二條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條 【備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認定】 第十四條 【多份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十五條 【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民法典第153條第l款但書的適用】 第十七條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的適用】 第十八條 【不適用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情形】 第十九條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 【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條 【印章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 【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救濟】 第二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二十八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二十九條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條 【第三人代為清償規則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 第三十二條 【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條 【怠於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三十六條 【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議】 第三十七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併審理】 第三十八條 【起訴債務人後又提起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九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 第四十條 【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分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併審理】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範圍及「必要費用」的認定】 第四十六條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七條 【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第三人】 第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通知】 第四十九條 【表見讓與、債務人確認債權存在】 第五十條 【債權的多重轉讓】 第五十一條 【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及其他權利】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商解除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 【撤訴后再次起訴解除時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 第五十五條 【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抵銷參照適用抵充規則】 第五十七條 【侵權行為不得主張抵銷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已過訴訟時效債權的抵銷】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合同終止的時間】 第六十條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 【持續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 第六十二條 【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 第六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第六十六條 【違約金調整的釋明與改判】 第六十七條 【定金規則】 第六十八條 【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 九、附則 第六十九條 【司法解釋生效時間和溯及力】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