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與變奏-鄉鎮企業的制度精神 渠敬東 978780768401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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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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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改革與變奏-鄉鎮企業的制度精神
ISBN:9787807684015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著編譯者:渠敬東
叢書名:中國社會學經典文庫
頁數:33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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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改革開放以來,鄉鎮企業蘊含著豐富的制度創新空間,也充分反映了改革時代的制度精神,釋放了基層社會的活力。本書精選多位社會學學者的相關成果,通過系統梳理具有代表性的產權研究,分析鄉鎮企業的生成結構和運行機制,深入闡釋鄉鎮企業在轉型經濟中扮演的角色,回答了產權對組織行為的影響、鄉鎮企業的鄉土性與現實性等重大問題。
鄉鎮企業的活力之源,在於它將各種各樣的歷史遺產、傳統資源和本土策略與現行體制結合起來,也與外來制度融會起來,進行大膽地嘗試和創造,印證了真正意義上的改革的時代精神。

作者簡介
渠敬東,1970年生,現任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主要著作有:《缺席與斷裂:有關失範的社會學研究》、《現代社會中的人性及教育:以塗爾幹社會理論為視角》、《自由與教育:洛克與盧梭的教育哲學》等。
本書由渠敬東編著。書中除渠敬東的長篇專論外,還收錄了如下學者的代表性研究:張靜、申靜、王漢生、折曉葉、陳嬰嬰、周雪光、劉世定、周飛舟、趙立瑋。

目錄

寫在前面:永佃制與集體制(渠敬東)
上篇 重返經典社會科學
佔有、經營與治理:鄉鎮企業的三重分析(渠敬東)
一、概念問題
二、經驗問題:以產權研究為例
三、佔有
四、經營
五、治理
六、尾議
中篇 相關研究
二元整合秩序:一個財產糾紛案的分析(張靜)
一、基本問題
二、案例事實
三、根據什麼確定產權?
四、公共組織投入的含義
五、何為投資?
六、二元整合秩序
集體產權在中國鄉村生活中的實踐邏輯:社會學視角下的產權建構過程(申靜 王漢生)
一、關於產權的概念
二、研究介紹
三、有限方位的排他:發生於集體邊緣的產權實踐邏輯
四、多種原則下的權利分配:產權在集體內的實踐邏輯
五、結論
產權怎樣界定:一份集體產權私化的社會文本(折曉葉 陳嬰嬰)
一、社區集體產權:一種社會合約性產權
二、一個動態界定事件
三、事前界定:社會性合約的形成和運作
四、事中界定:社會性合約的達成和弱化
五、事後界定:社會性合約的清算和表達
六、結束語
“關係產權”:產權制度的一個社會學解釋(周雪光)
一、”產權是一束權利”
二、”產權是一束關係”:一個社會學的思路
三、關係產權與企業行為
四、鄉鎮企業的重新解釋:”關係產權”理論的一個應用
五、結束語
佔有制度的三個維度及佔有認定機制:以鄉鎮企業為例(劉世定)
一、研究策略
二、概念與分析框架
三、鄉(鎮)辦企業:作為佔有者的鄉(鎮)政府
四、鄉(鎮)辦企業:作為佔有者的企業經理(廠長)
五、結語
下篇 評論與爭鳴
回歸鄉土與現實:鄉鎮企業研究路徑的反思(周飛舟)
一、”中國模式”的悖論
二、鄉鎮企業的”外圍”解釋
三、鄉鎮企業的鄉土性與現實性
理論化與制度精神:”佔有、經營與治理”一文引申的幾點思考(趙立瑋)
一、”總體現象”
二、”概念問題”
三、”制度精神”
收起全部

精彩書摘
寫在前面:永佃制與集體制(渠敬東)
關於鄉鎮企業的研究,只是一個小小的經驗切入口。鄉鎮企業作為一種社會實體,存在的時間不長,前後不過十幾年,是特定時代的產物。可是,社會中的有些現象,其存在的價值並不是以時間來判分的,關鍵要看其社會諸種因素的複合度有多高、多強、多廣,社會學所追求的總體闡釋原則,其要義在此。在 20 世紀八九十年代,鄉鎮企業遍及大地,曾一度”村村設廠、戶戶冒煙”,可若從學理分析的角度看,卻總是曖昧不明,依稀難辨。人們總是用”摸著石頭過河”來揣摩體會,覺得它畢竟是一種過渡時代的”產品”,甚至有些學者乾脆用”模糊”這一概念來概括之,到頭來在解釋上依然一頭霧水。
從任何角度看,鄉鎮企業之所以模糊,是因為它是一種複合性的社會體。從實體的方面看,雖說它具有過渡性的特徵,從根本上說卻是不同時期、不同區域、不同制度甚至是不同文明的構成要素相互疊加交融的產物,不僅有跡可循,而且會牽連出社會構造的方方面面,是理解社會學之基礎理論問題的最佳樣本。從方法論的角度說,一旦某種社會現象很模糊,反倒應該引起思想上的”警覺”;解釋上的為難處,便是發現上的切入點,世間的事情往往越模糊,就越複雜,不僅對於其構成的歷史來說如此,對其所蘊涵的思考的可能性來說亦如此。塗爾幹將這樣的現象稱為一種”歷史時刻”的湧現,他說:”在每個歷史時刻,都有幾種可能的未來。”後來,蒂利也有過這樣的說法,這樣的歷史”即使不是無限的,也是多樣的,每個時刻都有許多可能的未來”。
由此說來,鄉鎮企業面容模糊,卻很迷人,生命短暫,卻學理常青。它的謎題,怕是需要靠幾代學人的努力才會解開。
首先,依照習慣上的思維,人們必得追問”鄉鎮企業歸誰所有?”,這個問題著實很難回答。所有權或佔有權的界定,是經濟學和法學思考的基本前提,這個問題搞不清楚,其餘的問題便一團糟了。鄉鎮企業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集體或國家所有,連企業經營者、當地老百姓和地方政府都說不明白,就別提學者了。鄉鎮企業牽涉的幾方,都可以說是所有者,也都不是所有者。一旦佔有權很模糊,西方理論就變成了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其次,就社會學的研究來說,雖然想嘗試跳出這樣的預設,直接從行動者出發來辨明所以,也常常會感到無從下手。鄉鎮企業的經營者,可不止是那些廠長或經理們,因其受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國家各級行政權的限制,他們不可能成為充分享有自主和自足經營權的行動主體。即便將廠長或經理們看作是集體或政府的代理人,那麼所謂的委託—代理關係也極其複雜,由於”廠商政府”和”政府廠商”的現象隨處可見,而且這種關係可以越級干預,委託方往往多次選擇代理方,代理方多次替換或更迭,造成極高的”代理風險”,此類理論解釋上的有效性隨之大打折扣。不過,這樣的情形對鄉鎮企業名義上的經營者來說也未見得是件壞事,代理強度減弱,也會使”合同約束軟化”,經營者依靠人際上的”圈內歸屬”關係,反而擴展了其行動的範圍。
這樣一看,鄉鎮企業的構造可真正成為”社會問題”了,其中蘊涵的社會意味特別豐富:縱向上看,鄉鎮企業與其嵌入其中的集體、層層疊疊的政府,甚至是條塊之外的各類行政因素、國有企業或其他類型的企業,以及社會上的關鍵人物都有或顯或隱的關係,組成了圍繞在自身周邊的”大社會”;橫向上看,由於有不同地域、歷史、風俗和人際互動樣式的影響,各地決定和影響鄉鎮企業佔有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和程度也大有不同,於是便出現了各種各樣以區域性為特徵的鄉鎮企業模式,如蘇南模式、溫州模式、珠江模式、晉江模式等,對此我們再熟悉不過了。
既然如此,福柯所說總體社會的”治理術”就有了題中之義。若說鄉鎮企業很小,可也是五臟六腑俱全,但若從社會生態和心態上論,因為鄉鎮企業產權模糊,又是多主體複合經營,因而牽涉面甚廣。以小見大,是社會學的風格,由個案而邁向社會全體,是社會學的方法。假如沒有體制、認知和民情所塑造的那個時代,鄉鎮企業則無處容身,反之,我們亦可從這樣的社會實體入手,來管窺時代的風習和精神。
從體制上說,20 世紀 80 年代是一種雙軌制的試行期,既與”改革”的意識形態有關,也與各項具體的社會政治制度有關。”改革”的哲學,是一種體制”存量”和”增量”之間的辯證法。我曾在一篇文章 中說,所謂”改革”,”即是在一定程度上守持體制存量的情
況下,培育和發展原有體制之外的增量,再通過增量的積累而形成結構性的變遷動力,促發原有體制的應激性反應,從而實現社會結構逐步轉型”。”‘保護存量、培育增量’的原則,事實上形成了兩者間的辯證關係:通過保護存量來控制增量的過快擴充,避免增量因偏離路徑依賴的邏輯而產生系統風險,同時又通過增量的擴充來實現存量的演變效應,使存量部分可以循序漸進地發生轉化,而不致因為結構突變而出現社會動盪。本質而言,改革所遵循的是一種‘雙軌制’的邏輯。”
鄉鎮企業是”增量”改革的成果,但也正因有”存量”存在,所以它既可以在”存量”那裡效忠、求庇護,也可以從中挖取各類資源,甚至利用”剪刀差”來尋租;與此同時,”增量”也打開了自由資源的流動空間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空間,重構了全社會再分配的秩序。本文曾說明,只有鄉鎮企業所運作的社會關係緊緊綁縛在體制關係之中,並盡可能擴大其與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體制之間的連帶關係,才能更有效地增加自身的”排他性”,就是這個道理。而且,”承包制”的改革話語,不僅在行為方面,更是在認知層面上為雙軌制運行提供了治理基礎,促使全社會浸染在這樣的風潮之中。
20 世紀 80 年代的”承包制”改革,遍行於社會生活的每個領域:大到中央與地方,乃至逐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包乾制,以及改革特區的另行體制,小到各城市社區的企業承包制,以及農村普遍推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整個社會掀起了一場”思想解放”運動。無所不”包”的時代風習,印刻在每個人的意識活動之中。”承包”話語,將所有佔有關係上的”剩餘權”和”追索權”一併擱置起來,留待事後;制度留出的落差和空隙,也使企業經營無所不用其極,”效益至上”的原則勝出了所有權原則。不僅如此,這類話語也構成了一種彌散於全社會的理解力和感受力,即孟德斯鳩和托克維爾所說的”民情”(mores)效應,從而在各級政府、鄉鎮企業和國營企業乃至相關民眾等諸層面構成了交互作用的複雜機制。
由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是以”定額包乾”這種財政體制來運行的,而且,包乾制期間的稅制以產品稅為主,無論企業效益好壞,只要能夠正常運轉,稅收便以產值或增加值為基數來計算。因此,地方政府為促發經濟增長和增加財政收入,便常以”放水養魚”的辦法,通過興辦企業迅速擴大地方信貸和投資規模,地方企業規模越大,所能創造的稅收和預算外的財政收入就越多。所謂”銀行放款、企業用款、財政還款”的模式,即是這種政企關係的一個形象概括。而且,在鄉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農村集體制除提供土地和勞力外,無法提供任何資金、技術、人才等市場競爭中的硬實力,地方政府也必須為其建立行政管理、銀行借貸和民間融資等各種隱性的交易和庇護關係,通過集約各種社會資本來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在承包制的治理系統中,國營企業與鄉鎮企業亦可以建立廣泛密切的聯繫,特別是在相關產業領域,國營企業往往採取外包方式,將初級產品的加工發包給鄉鎮企業,並在生產資料計劃價格、生產工藝和技術人員上提供支持,盡可能換取鄉鎮企業市場經營所得的利潤。在這個意義上,鄉鎮企業盡其所能,創造出各種灰色地帶,將雙軌制的制度效應發揮到極致,來拓展隱性佔有和多元經營的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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