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量非實際在台庫存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實際資訊。 印行年月:202401*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中國仲裁司法審查案例精析 (全3冊) ISBN:9787519782436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王雪華 頁數:163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7882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本書分上、中、下三冊:上冊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中冊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下冊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除對案件的基本內容進行引述和歸納外,本書還就每一案例進行了分析,並發表了「環中觀察」意見。上冊以仲裁協議準據法為標準,分為「適用中國法」和「適用外國法」兩個部分。就適用中國法的規則,本書選取的案例蓋了多個方面,包括:是否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確約定了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仲裁條款為格式條款時的效力認定、仲裁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限制性仲裁條款的效力、一方請求確認是否存在仲裁協議的案件,以及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案件等。中冊分為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與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兩部分,均緊密圍繞法定撤裁事由進行歸類和論述。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為例,選取的案例涵蓋了仲裁員利益衝突、仲裁庭組庭程序及送達程序、庭審程序、仲裁主體和代理人、仲裁庭釋明權、超期仲裁、舉證質證等多個角度。下冊分為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案例均緊密圍繞我國法律規定的不予執行事由進行歸納和論述,第三部分的案例則緊密圍繞《紐約公約》規定的事項進行歸納和論述。作者簡介 王雪華,法學博士,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現任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海南國際仲裁院、重慶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仲裁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投資仲裁常設論壇副主席,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等。代理客戶處理了多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國際商會仲裁院、亞洲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也多次被指定擔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員,並在境外訴訟仲栽案件中就中國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連續多年被錢伯斯(Chambers)評為國際貿易法領域「業界賢達」及中國「最受歡迎仲裁員」之一。目錄 上冊1 約定可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的條款,是否包含了仲裁的意思表示(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5月27日發布) 2 爭議解決條款中明確約定仲裁,但同時籠統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種條款效力如何(2016年山東省案例2016年6月22日發布) 3 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存在衝突時的處理規則(2020年北京市案例,2020年2月23日發布) 4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或裁或訴條款中的訴訟管轄約定有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6年5月23日發布) 5 在審理涉及仲裁協議的案件時,基層法院是否有權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2016年甘肅省案例,2016年6月13日發布) 6 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守約方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守約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何認定其效力(2016年甘肅省案例,2017年2月17日發布) 7 「對仲裁結果持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2016年黑龍江省案例,2016年6月29日發布) 8 約定仲裁沒有達成和解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仲裁條款部分無效(2019年廣東省案例,2019年7月4日發布) 9 約定「仲裁不能解決的可提起訴訟」的仲裁條款有效(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8月23日發布) 10 融資融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為格式條款,效力如何認定(2015年上海市案例,2016年4月13日發布) 11 作為格式條款的仲裁條款,並未加重一方當事人的責任(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8月1日發布) 12 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認定(2016年浙江省案例,2016年8月5日發布) 13 約定不妨礙任何一方在適當的法律轄區尋求禁止令救濟的仲裁條款,其效力如何認定(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月9日發布) 14 受脅迫簽署含有仲裁條款的協議,仲裁條款無效(2015年江蘇省案例,2017年10月17日發布) 15 以「北京市」還是「北京市朝陽區」來確定仲裁機構(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7月27日發布) 16 「北京分會」條款,約定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還是約定仲裁機構不存在(2015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11月22日發布) 17 勞務合同仲裁條款約定「北京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有效(2018年北京市案例,2018年7月31日發布) 18 申請人主張「北京市仲裁委」「北京市人仲裁委」屬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被法院駁回(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8月日發布) 19 約定「北京仲裁中心」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2014年浙江省案例,2017年10月27日發布) 20 約定「中國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條款有效嗎(2017年浙江省案例,2019年9月5日發布) 21 仲裁條款約定爭議由買方法人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買方地址發生變更的,如何確定仲裁機構(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6月8日發布) 22 「合同簽訂地」的認定對仲裁條款效力的影響(2019年江蘇省案例,2019年9月20日發布) 23 如何認定「協議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條款的效力(2019年遼寧省案例,2019年12月8日發布) 24 合同簽訂地不明,仲裁協議無效(2017年北京市案例,2017年4月5日發布) 25 仲裁條款約定爭議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有效(2017年浙江省案例,2017年10月20日發布) 26 當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約定「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條款效力如何(2018年湖北省案例,2018年10月10日發布) 27 約定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簽訂地不明確,仲裁條款無效(2018年江蘇省案例,2019年5月29日發布) 28 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仲裁機構的地位(2017年重慶市案例,2017年11月14日發布) 29 仲裁條款中只約定仲裁規則和仲裁地,法院如何認定其效力(26年北京市案例,2015年12月14日發布) 30 實際施工人是否受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仲裁條款約束(2017年福建省案例,2018年1月12日發布) 31 確認仲裁條款對非簽署方具有約束力屬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審理範圍(2020年北京市案例,2020年7月3日發布) 32 受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能否約束委託人(2015年廣東省案例,2016年2月24日發布) 33 公司項目部所簽仲裁協議,對其所在公司是否有效(201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案例,2018年4月17日發布) 34 披露委託代理關係的,受託人與第三人締結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約束委託人(2019年湖南省案例,2019年10月24日發布) 35 原合同的仲裁條款是否適用於因還款協議引發的糾紛(26年最高人民法院復函,2015年12月28日發布) 36 合夥份額代持協議中仲裁條款能否約束合夥企業(2018年上海市案例,2018年3月9日發布) 37 股東代表訴訟是否受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2015年廣東省案例,2018年3月6日發布) 38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受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約束(2017年上海市案例,2017年4月28日發布) 39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項下爭議是否具有可仲裁性(2017年北京市案例,2017年7月21日發布) 40 行政特許經營合同項下的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