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侵權賠償卷.二 江必新 978752163819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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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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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侵權賠償卷.二
ISBN:9787521638196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江必新
頁數:359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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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本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版塊:【指導性案例】書中所選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為主。【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較大的參考、規範作用。【規則理解】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本次修訂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修訂,並更新了部分公報案例和指導案例。

作者簡介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合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目錄

第一章 侵權法上的過失
規則1 有關機關在向新聞媒體提供案件資料供新聞媒體報道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侵害肖像權責任
規則2 物質載體表現人體的一部分、不能體現特定人外部視覺形象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
第三章 侵害名稱(姓名)權責任
規則3 當事人將其曾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名下電話或傳呼號碼為自己所用,該行為侵犯企業名稱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規則4 盜用他人身份證、以其姓名申辦信用卡透支,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信用卡中心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侵犯客戶姓名權行為得以實施的,應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四章 侵害名譽權責任
規則5 以非法手段,用「公告」的形式,故意捏造事實,對企業法人生產的產品進行誹謗,損害法人名譽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規則6 新聞媒體進行學術討論時表達的觀點只要不構成侮辱、誹謗,就不能認定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第五章 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規則7 死者的近親屬,在死者及本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律的保護
規則8 侵害英雄烈土等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承粗侵權民事責任
第六章 網路侵權責任
規則9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規貝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第七章 新聞侵權責任
規則10 報刊社對準備刊發的稿件負有審核義務,文章發表后侵害他人名譽的,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的,應共同承擔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責任
第八章 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
規則11 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評價、足以影響到勞動者今後的就業求職和工作生活的,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
規則12 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盤問並對消費者實施搜查行為的,構成名譽侵權
第九章 提供勞務(雇傭)關係中的侵權責任
規則13 提供勞務者(僱主)明知存在安全隱患,卻不採取預防措施,致使接受勞務者(僱員)受到損害的,提供勞務者(僱主)應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全部責任
規則14 接受勞務者(僱員)在提供勞務(受雇傭)期間為了提供勞務者(僱主)的利益而受傷,提供勞務者(僱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定作人侵權責任
規則15 承攬關係不屬於雇傭關係,定作人對承攬人在履行承攬合同過程中的人身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依公平原則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一章 承包合同中的風險責任
規則16 承包合同中約定將應由企業承擔的風險轉給能力有限的勞動者承擔,該約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
第十二章 金融機構侵權責任
規則17 銀行在解付「留行待取」匯款時,審查不嚴導致匯款被他人冒領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專家侵權責任
規則18 律師不當執業行為致使委託人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 工作物致害責任
規則19 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怠於履行管理和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十五章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規則20醫務人員在徵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后實施有風險的醫療行為的,如醫務人員盡到了謹慎義務,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親屬承擔
第十六章 產品責任
規則21 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生產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規則22 消費者對其購買、使用的限期使用商品享有知情權
第十七章 環境污染責任
規則23 未經批准擅自排放污水,造成水田污染等損害的,加害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規則24 行為人的照明燈光對他人的正常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行為人有責任排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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