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物權卷 江必新 何東寧 978752163811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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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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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物權卷
ISBN:9787521638110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江必新 何東寧
頁數:36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0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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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本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版塊:【指導性案例】書中所選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為主。【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較大的參考、規範作用。【規則理解】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本次修訂根據民法典物權編及相關司法解釋修訂,並更新了部分公報案例和指導案例。

作者簡介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歷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合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勞動爭議卷)、(房地產卷)、(侵權賠償卷一)、(侵權賠償卷二)、(民事訴訟卷)(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目錄

第一章 物權變動原則
規則1:善意買受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確信登記的權利狀態與現實狀態相一致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
規則2:不動產物權變動經登記有效,但不能因未登記而認定該不動產轉讓合同全部未生效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
規則3:不動產物權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
規則4:權利人享有物權不能成為其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理由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規則5:返還原物請求權只能對無權佔有人行使,不能針對有權佔有人提出
第四章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規則6: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自己專有部分的建築物時,不得違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礙整幢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物業管理
規則7: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屬於無效行為
規則8: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對業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糾正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業主知情權
規則9:業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第七章 建築物共有
規則10:建築物共有部分在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第八章 相鄰關係
規則11:相鄰關係人建房時,未充分考慮相鄰建築物的安全,給相鄰方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規則12:出租人在承租人承租房屋附近建樓房,影響承租人承租房屋採光、通風的,承租人有權提起違約或侵權訴訟
第九章 善意取得
規則13:行為人取得他人合法所有動產,不能證明自己為善意並付出相應合理價格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第十章 財產無主的認定
規則14:對無主房屋所有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部分無主財產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規則15:承包土地的農民落戶小城鎮,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祛法流轉;如該土地被徵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規則16:經依法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村民委員會與他人訂立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應認定為有效
第十二章 抵押權
規則17: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該轉讓行為並非絕對無效
第十三章債權出質
規則18:受讓人簽約時明知受讓的標的債權已出質並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與讓與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第十四章 佔有
規則19:債權人以自己名義長期佔用、管理債務人房屋,無人提出異議的,屬善意佔有
規則20:當事人未就佔有改定達成協議而繼續佔有動產的,不能構成物權法規定的佔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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