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解讀與適用 (第二版) 秦前紅 978752440453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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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2440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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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解讀與適用 (第二版)
ISBN:9787524404538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秦前紅
頁數:44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4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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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解讀與適用(第2版)》圍繞監察法實施條例展開解讀。本書共九章,涵蓋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等內容。總則明確立法目的、指導思想等基本原則;監察機關職責部分細分為領導體制、監察監督、調查、處置等,詳細闡述各環節工作要求;監察範圍和管轄清晰界定監察對象與管轄規則;監察許可權對各類監察措施的適用、證據收集等作出規定;監察程序包含線索處置、立案、調查、審理等流程;反腐敗國際合作涉及國內外工作及對外合作方式;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提出多方面監督機制;法律責任明確各類違法情形的責任追究;附則對相關概念和期限等作出解釋。本書為準確理解和適用監察法實施條例提供了全面且細緻的參考,有助於推動監察工作依法、規範開展。

作者簡介

秦前紅,著名憲法學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法治國家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評論》主編。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地方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等。著有《憲法變遷論》《憲法原則論》《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麼》《走出書齋看法》《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監察法學教程》等。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指導思想】
第三條 【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原則】
第四條 【監察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條 【一體推進「三不腐」方針】
第六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七條 【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第八條 【配合制約原則】
第九條 【提請有關部門協助配合】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條 【雙重領導體制】
第十一條 【上級調用所轄監察人員】
第十二條 【監察派駐和派出】
第十三條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許可權】
第十四條 【監察再派出】
第二節 監察監督
第十五條 【監督職責的總體規定】
第十六條 【政治監督】
第十七條 【對公職人員的教育】
第十八條 【日常監督】
第十九條 【談心談話、教育提醒】
第二十條 【專項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基層監督】
第二十二條 【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二十三條 【運用信息化手段】
第二十四條 【形成監督合力】
第三節 監察調查
第二十五條 【調查職責的總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務違法的內涵和外延】
第二十七條 【調查、處置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職務犯罪調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 【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具體範圍】
第三十條 【調查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具體範圍】
第三十一條 【調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具體範圍】
第三十二條 【調查的徇私舞弊犯罪具體範圍】
第三十三條 【調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具體範圍】
第三十四條 【調查涉嫌其他犯罪具體範圍】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移送違法犯罪線索】
第四節 監察處置
第三十六條 【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
第三十七條 【監察問責】
第三十八條 【移送審查起訴】
第三十九條 【提出監察建議】
第三章 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一節 監察對象
第四十條 【監察全覆蓋】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具體範圍】
第四十二條 【管理公共事務組織中從事公務人員具體範圍】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具體範圍】
第四十四條 【公辦教科文衛體單位管理人員具體範圍】
第四十五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管理人員具體範圍】
第四十六條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具體範圍】
第四十七條 【集體違法責任追究】
第二節 管轄
第四十八條 【分級負責制】
第四十九條 【級別管轄】
第五十條 【提級管轄】
第五十一條 【指定管轄】
第五十二條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管轄範圍】
第五十三條 【商請管轄】
第五十四條 【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
第五十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管轄】
第五十六條 【退休、離職、死亡公職人員的管轄】
第四章 監察許可權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條 【採取監察措施的總體要求】
第五十八條 【合理採取監察措施】
第五十九條 【不同監察措施的適用階段】
第六十條 【調查取證同步錄音錄像】
第六十一條 【商請其他監察機關協助調查取證】
第六十二條 【採取監察措施時的告知通知義務】
第六十三條 【採取監察措施時的見證人資格】
第六十四條 【監察措施因變更而自動解除】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協助採取監察措施】
第二節 證據
第六十六條 【監察證據的種類和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 【證據收集和證明標準】
第六十八條 【審查認定證據】
第六十九條 【職務違法案件證據標準】
第七十條 【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
第七十一條 【嚴禁非法取證】
第七十二條 【非法證據排除】
第七十三條 【非法取證調查核實程序】
第七十四條 【保管證據材料及扣押的財物】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作為證據使用】
第七十六條 【刑事訴訟中收集的證據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節 談話
第七十七條 【採取談話措施的總體規定】
第七十八條 【談話處置一般性問題線索】
第七十九條 【談話處置問題線索工作要求】
第八十條 【初核階段與被核查人談話】
第八十一條 【立案后與被調查人談話】
第八十二條 【「走讀式」談話】
第八十三條 【與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進行談話】
第八十四條 【談話時長】
第八十五條 【談話筆錄製作要求】
第八十六條 【被調查人自行書寫說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初核談話規則適用】
第四節 訊問
第八十八條 【採取訊問措施的總體規定】
第八十九條 【在留置場所進行訊問】
第九十條 【訊問具體要求】
第九十一條 【談話的要求適用於訊問】
第五節 詢問
第九十二條 【採取詢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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