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 卜素 9787577211503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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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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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礦山安全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
ISBN:9787577211503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
著編譯者:卜素
頁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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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4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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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書以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為視角,對相關案例予以甄別梳理,尋找重大爭議點論題,深入解析理論命理,打造案例素材庫,形成符合礦山行業特色、滿足司法裁判需求的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范式。

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礦山安全案件審理活動中的”同案不同判”現象,針對該領域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新型疑難複雜問題,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案例平臺,通過篩選海量類案數據,提煉礦山安全司法裁判的核心觀點與規則,以期促進礦山安全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並促進煤炭企業治理和行業管理法治化,改善企業風險防範與評估工作機制,服務於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實踐。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院;現任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擔任文法學院系主任,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副教授。曾獲得2019中國能源企業信息化管理創新獎、2021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科學技術獎。主持了法學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和多項縱向研究項目,在CSSCI期刊上發表了多篇學術論文。目前,以能源企業合規管理為主要的研究方向,已撰寫數篇相關的學術論文與專著,獲得橫向課題資金50余萬元,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影響力。

目錄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條 在礦業安全生產案件中,根據相應主體的職責、日常監管履責情況以及突發應對措施三大基本要素決定其如何承擔事故責任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2條 承包人未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可推定為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客觀事實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3條 礦山安全類事故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安全生產責任人應承擔安全保障基本義務,其他主體根據實際勞動關係確認責任分擔形式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4條 在礦山安全案件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一線工人應根據其是否承擔安全生產組織活動予以判斷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5條 因礦山項目本身存在缺陷導致事故發生的,礦山項目所屬主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礦山的建設方與設計方承擔次要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6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機構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在礦山工程事故中,礦山企業與中介機構的責任獨立認定,都需要承擔各自的安全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7條 當礦山工程外包時,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就安全生產事故應依據過錯承擔連帶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8條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對涉嫌犯罪的事故依法立案偵查, 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縣級以上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及保障礦山企業職工的勞動安全條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准、驗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9條 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0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頒發,不得根據安全生產以外的因素拒絕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1條 對於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權機關應根據其所在的行業及屬地規定申請有權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2條 對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按照規定履行延期義務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應給予行政處罰,因行政處罰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仍繼續生產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3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界滿前應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有權機關對其中形式性內容應進行實質審核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4條 盜采情形中,非法採礦罪和危險作業罪並非必然競合,無安全隱患的非法採礦行為僅構成非法採礦罪,較小規模的非法開採僅構成危險作業罪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5條 以行為人是否有責任主體身份和特定違規行為為標準確定是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造成的危害後果程度確定承擔責任的類型和輕重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6條 壓覆礦產資源類案件中,應根據現實的安全生產條件決定是否構成礦產資源壓覆
礦山安全生產裁判規則第17條 生產工藝中存在提取原生礦物出產物並獲取利益的,應具備開採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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