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實務要點與案例精析 北京市蘭台律師事務所 978752440253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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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實務要點與案例精析
ISBN:9787524402534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北京市蘭台律師事務所
頁數:331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4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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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實務要點與案例精析》是一部深度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其司法解釋的實務專著。本書通過「法條-釋義-案例-裁判意見-律師觀點-實操指南」的立體化架構,系統解讀婚姻家庭編的法律適用。全書聚焦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等婚姻家事核心內容,精選新近案例,提煉裁判要點,總結實務經驗,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價值,既是司法實務人員的辦案參考,助力快速掌握類案裁判標準;也是律師的實戰指南,提供可複製的訴訟技巧;同時為學者研究司法實踐提供鮮活素材,幫助普通讀者用案例讀懂婚姻家庭法律規則。

作者簡介

李顯冬,祖籍遼寧省遼中縣,1951年10月生於山西省晉中市太谷縣,法學博士,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地質大學教授。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副會長。主要研究領域:物權法、民商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中國民法史、礦業法、土地法、農業法、婚姻繼承法等。著述有四十余部,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五十余篇。目前科研項目情況: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中國土地立法研究》;國土資源部委託的《探礦權市場配置課題研究》和《礦業權行政審批登記管理與物權登記管理銜接》。目前正在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礦業資源法》和《土地法管理法》修改研究。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關於婚姻家庭編的調整對象】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關於婚姻家庭基本原則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關於婚姻家庭禁止行為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關於家庭建設、夫妻關係和家庭成員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關於收養基本原則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關於親屬和近親屬成員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關於婚姻自由原則的要求】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關於結婚法定年齡的具體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關於結婚的禁止性條件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條 【關於男女結合后家庭組成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關於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關於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關於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關於夫妻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關於夫妻姓名權平等原則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關於夫妻各自享有人身自由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關於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關於夫妻有相互扶養義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條 【關於夫妻之間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關於夫妻相互之間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以及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範圍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關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關於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關於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條 【關於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間有繼承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關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關於親子關係異議之訴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關於祖孫之間撫養、贍養義務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關於兄弟姐妹之間扶養關係的規定】
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關於登記離婚程序和條件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關於登記離婚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關於登記離婚審查、登記條件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關於訴訟外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條 【關於婚姻關係解除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關於限制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關於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的限制性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關於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的程序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關於探望子女權利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關於夫妻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則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關於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關於離婚後,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償還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條 【關於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關於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關於被收養人的範圍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關於送養人的範圍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關於父母危害未成年人時監護人的送養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關於監護人送養孤兒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關於生父母共同送養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關於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關於親屬間收養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條 【關於收養子女人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關於異性收養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關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關於收養自願原則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關於收養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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