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簡明實用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24403043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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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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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簡明實用版)
ISBN:9787524403043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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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4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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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理解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 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與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從業禁止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 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與執行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根據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殊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不適用緩刑的對象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採礦罪
破壞性採礦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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