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實用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2440305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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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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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實用版
ISBN:9787524403050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439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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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全面收錄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及配套規定,內容包括:管轄、迴避、辯護與代理、強制措施;立案、提起公訴等章節。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係
[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係]
第八條 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活動]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原則
[保障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其他訴訟參与人]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程序]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我國刑事司法協助的範圍]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和辦理程序]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
[恐怖活動的類型]
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
[基層法院移送中級法院審判的案件範圍]
第二十五條 審判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
[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第二十六條 共同管轄處理
[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管轄不明]
[上級法院可以指定管轄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九條 迴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迴避的決定及效力
[開庭後有關迴避的決定的宣布]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迴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及例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律師]
第三十五條 指定辯護
[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訴訟權利]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權
[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或者申請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辯護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辦案機關未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展示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等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發現涉密信息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執行階段的檢察監督]
第二百六十一條 死刑令簽發及死緩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死刑交付執行及執行停止
[執行死刑命令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死刑執行程序
[法院執行死刑后應當辦理的事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的交付與抄送]
第二百六十七條 不當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條 社區矯正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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