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金融法律評論.第八輯 沈朝暉 978751541566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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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華金融法律評論.第八輯
ISBN:9787515415666
出版社:當代中國
著編譯者:沈朝暉
頁數: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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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74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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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修訂的公司法於2023年12月頒佈,並於2024年7月正式開始施行,最新法新規的解釋、實施和未來走向,不僅對於數以億計的中國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其他新興市場和發達市場也有互動的深遠價值。本輯以”董事的普羅透斯面孔”為主體,共收錄了8篇文章,分別對公司法人董事制度、如何賦能董事會、公司董事與第三人責任、信託模式資產管理、剛性兌付的認定與效力、欺詐信託撤銷權制度、股份回購的內幕交易法律規制以及職工董事制度的構建等進行了探討。

作者簡介
清華大學法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經法學院批准於2024年4月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該中心以中國式現代化、數字經濟和綠色經濟發展為時代背景,以2023年修訂《公司法》為契機,以世界各國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其內在機理為借鑒,對既有公司治理理論進行體系性創新,尤其是對其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命題展開深入研究,從而使公司治理的功能定位能夠契合時代的發展,為中國式公司治理體系的形成和發展貢獻應有的力量。
沈朝暉,法學博士,清華大學長聘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目錄

[專題一]董事的普羅透斯面孔
公司實質董事制度研究 王亞靜 /
法人董事制度:賦能董事會的新思路 武佩瑤 /
職工董事制度的本土與現代構建 紀雨男 /
西班牙公司董事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研究 高 姍 /
[專題二]信託與資管
剛性兌付認定與效力研究
——基於金融司法監管化視角 李金枝 /
我國欺詐信託撤銷權制度研究:比較法視角 陳飛帆 /
[專題三]證券市場與法治
股份回購型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制 李 想 /
從管理者到市場:估值與股東財富范式 [美]詹姆斯 帕克 著 薛前強 孟弋丁 譯 /

精彩書摘
公司實質董事制度研究王亞靜
摘 要:”影子董事”“事實董事”作為英美法系的舶來概念,與我國公司法語境下的概念——”實際控制人”有異曲同工之妙,皆能夠起到規制不正當干涉公司事務行為的作用,但二者在諸多方面均有不同。我國雖設有實際控制人條款及禁止股東權利濫用的一般規則,卻在對控制權的規制上具有一定的局限。實際控制人條款的規制基點在於支配公司而非影響董事,規制主體未能涵蓋所有能夠指使董事或實際行使董事職權之人,規制行為範疇不夠周延,在責任承擔方面對實際控制人義務性質認識的不明晰使得責任追究存在實操上的難度。結合域外立法經驗可知,實質董事的理論基點在於”關鍵資源理論”;在責任性質及範圍方面,尚存在完善空間。
關鍵詞:影子董事;事實董事;實際控制人
一、問題的提出
在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公司法並未對股東因涉足公司管理運營而應承擔的責任給予足夠的關注。在股份集中度相對較低的公眾公司中,股東對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決策通常較難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因此法律往往不會對此施加特殊的規制。然而在實踐中,管理權和所有權相互分離的模式產生變化,作為非經營管理人員的股東或其他對公司具有控制力之人逐漸介入公司經營和管理決策。《布萊克法律詞典》對作為名詞的”控制”如此解釋:通過持有具備表決權的證券、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指導個體或團體的管理和政策的權力。公司控制權一般是指對公司所具有的實質性控制力和影響力,往往是基於財產權和內部權力分配規則等因素產生。伯利和米恩斯在《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一書中指出,公司制度有其不可比擬的優勢,這種優勢使得財富得以累積、壯大,由此造成了極少數人掌握控制權的結果。掌握權力的群體往往通過兩種方式實現自己的控制:一是通過法律賦予其的權利獲得董事選舉權;二是直接施壓于董事,對其決策產生影響。在實踐中,動用選舉董事的權利往往並不是這種控制權實現的方式,更常見的方式是直接或間接地對董事給予指令。由此進一步產生了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因而公司的所有者與控制權人也並非對應關係。公司控制權人將可能通過實質參與公司管理而享有經營權,但因法律規定的缺失,其可以避免承擔董事義務,這使得公司的經營管理偏離立法初衷。以我國公眾公司為例,數據顯示,我國公眾公司”董事席位瓜分”已成為普遍現象,即股東普遍以協議等方式擁有安排董事會席位的權利以實現委派董事、控制董事會成員席位的目的。
為對享有公司控制權且實質參與公司日常管理經營但法律未加以限制的主體進行規制,各國及地區均積極探索立法規範。典型代表如英國,其確立的實質董事的立法模式,即引入了事實董事與影子董事之概念,將董事義務落腳于事實上行使了董事職責或操控董事行為的主體。與之類似,澳大利亞、新加坡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國臺灣地區等也採取了類似于實質董事的進路。一直以來,我國《公司法》堅持奉行”形式主義”的董事界定模式,根據2023年《公司法》第59條及第178條第2款,董事須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不承認未經過法定程序選任產生的董事。為解決前述問題,我國《公司法》設置了”實際控制人”,雖然能夠通過不同路徑在部分情形下實現與實質董事相同的效果,但與影子董事、事實董事等實質董事之間仍然具有重大的價值偏向與規制路徑差異。
2023年《公司法》中新增的第192條表明我國《公司法》計劃引入實質董事認定的理念。本文認為,《公司法》第192條是對我國公司法語境下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責任的完善,借鑒了英國法的”影子董事”理念,但在引入實質董事制度層面仍不夠成熟。本文將結合我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制現狀對域外相關立法規範作出深入研究,對我國《公司法》通過實質董事路徑規制實質影響董事決策的不當行為提出思考與建議,這對進一步發展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制控制權人的條款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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