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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審判指引.第3輯
ISBN:9787516768372
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
著編譯者: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
頁數:359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書號:173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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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編輯的2023年疑難勞動人事爭議案例集,彙集的案例有一定代表性,涉及互聯網大廠、科技人員、企業調整經營、行業整頓等引發的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能讓讀者從側面了解我國企業的生存狀態。 本書涵蓋勞動關係認定、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報酬工時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多方面的專業問題和實務研討,為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提供參考,同時強調法律人要堅守初心,創造和諧勞動關係。
目錄
裁審銜接
1 專業技術培訓合同中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認定
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退休年齡爭議的處理
勞動關係的認定
3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性質和效力
4 確認勞動關係之訴,人民法院應進行實體審查和裁判
5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認定及工傷待遇
6 建築施工領域用工單位將承包業務違法分包,勞動者因工傷亡時的工傷保險負擔問題
7 事實勞動關係的分析認定
8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9 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戶與二級供應商的勞動關係認定
10 新就業形態中雙方法律關係的審查和認定
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11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及時續訂,單位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
12 預先約定排除勞動者法定權利的合同條款無效
13 用人單位不得僅以女職工產假返崗后原崗位被替代為由對其進行調崗
14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承擔無過錯責任
15 勞動者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賠償責任的承擔
16 單位高管解聘過程中勞動法與公司法的競合問題
17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二倍工資支付期間是否具有封頂上限
18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待崗的認定及工資支付問題
19 勞動者受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認定規則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20 哪些情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勞動條件」?
21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
22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錄用條件」
23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理解與適用
24 個體培訓機構經營權轉讓情形下勞動合同解除的判定
25 如何辨析勞動合同法中的客觀經濟情況和客觀情況
26 醫療補助費制度的適用情形和適用條件分析
27 員工完成規範化培訓后離職,是否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8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的認定
29 試用期內出勤率約定條款效力的審查和認定
30 長期待崗對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影響
31 連續二次及以上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合同
32 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能否到期終止合同
33 員工違反忠誠義務,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4 勞動者通過仲裁方式行使勞動合同被迫解除權的,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35 限制公職人員解除勞動關係應謹慎
36 放假期間的生活費能否納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37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變更用人單位后的經濟補償金適用規則
38 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是否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係
39 勞動者拒不服從用人單位調崗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0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疫情免責認定
41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需合理合法
42 勞動者以新冠肺炎疫情風險為由拒不到崗,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性
43 用人單位能否因勞動者在母公司的違紀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44 經濟性裁員與裁減人員概念的混淆與適用問題
45 新單位合法辭退,原單位經濟補償責任是否被吸收
46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緩發勞動報酬是否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
47 「試用期只約定一次」的實務適用
48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賠償金基數計算爭議
49 用人單位僅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50 女職工「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屆滿,合同自哺乳期滿終止
51 對「三期」女職工進行工作安排應具備正當性和合理性
52 印章存疑怎麼辦,「人章關係」是關鍵
53 當醫療期「闖進」試用期,試用期能否「延長」
54 勞動關係中對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保護
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55 關於金融行業「離職后不予發放遞延獎金」的條款效力問題
56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限制能否作為降薪依據
57 包薪製法律問題實務分析
58 考核制度調整需經過民主程序
59 改制企業的員工報酬處理
60 勞務派遣員工待崗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標準以及社會保險義務的履行
61 股權激勵之限制性股票收入是否應計入勞動報酬
62 交替安排上班和居家如何支付工資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6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簽訂的協議效力認定
64 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賠償損失計算標準及依據
65 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工傷賠償範圍認定
66 勞動者的實際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繳費單位不一致;工傷待遇由誰支付?
67 解除勞動關係后工傷職工依據複查鑒定主張工傷待遇差額的是否支持
68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賠償責任主體
69 因工緻殘的退休后提供勞務人員工傷賠償責任承擔主體
70 關於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相關問題的實務研討
71 勞動合同解除后是否應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
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
72 勞動者通過與第三人建立勞動關係規避競業限制義務屬於違約
73 競業限制協議中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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