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察法條文對照與重點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施鵬鵬 978752165016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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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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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2165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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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新監察法條文對照與重點解讀
ISBN:9787521650167
出版社:中國法治
著編譯者:中國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施鵬鵬
頁數:307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3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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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了便於各級監察機關、監察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在學習修改後的監察法中準確理解和把握監察法修改的精神以及條文的具體含義,使修改後的監察法得以準確貫徹實施,本書通過對比新舊監察法的異同,結合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監察法的實踐經驗以及學術討論成果,對於新修訂監察法中的重點條文從立法精神等多個角度進行詳細解讀。此外,本書在重點條文的解讀之後還結合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實踐中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以幫助讀者從實踐角度理解監察法修改的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施鵬鵬,男,1980年6月出生,福建晉江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2008年),博士生導師(2009年),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廳副廳長(掛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訪修學者(2017年),中、法法學雙料博士,可應用英、法、德、意、西、荷、葡、俄等多門語言從事學術研究,學術專長為紀檢監察學、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和比較法。自2004年起在海內外出版專著、譯著六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發表論文和譯文百余篇,主持及主研近十個國家及省部級項目。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監察工作的領導體制和指導思想】
第三條 【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以及與其他機關互相配合制約機制】
第五條 【監察工作原則】
第六條 【監察工作方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 【機構設置】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產生和組成】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產生和組成】
第十條 【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係】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 【派駐或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第十三條 【派駐或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職責】
第十四條 【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對象範圍】
第十六條 【監察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 【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第四章 監察許可權
第十八條 【證據收集一般原則】
第十九條 【談話和函詢】
第二十條 【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及訊問被調查人】
第二十一條 【強制到案】
第二十二條 【詢問證人】
第二十三條 【責令候查】
第二十四條 【留置】
第二十五條 【管護】
第二十六條 【查詢、凍結】
第二十七條 【搜查】
第二十八條 【調取、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九條 【勘驗檢查】
第三十條 【鑒定】
第三十一條 【技術調查措施】
第三十二條 【通緝】
第三十三條 【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條 【認罪認罰從寬】
第三十五條 【揭發、檢舉】
第三十六條 【監察證據與刑事證據銜接】
第三十七條 【線索移送與互涉案件管轄】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八條 【報案、舉報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監察工作的程序規制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問題線索處置】
第四十一條 【初步核實】
第四十二條 【立案】
第四十三條 【調查取證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一般調查程序】
第四十五條 【調查方案的執行與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的程序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 【留置的批准程序】
第四十八條 【留置的期限及其延長、解除和變更】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協助義務】
第五十條 【管護、留置的程序與相關人員合法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 【調查終結的程序】
第五十二條 【監察處置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 【涉案財物的處置】
第五十四條 【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五十六條 【複審、複核】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七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統籌協調職責】
第五十八條 【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主體和領域】
第五十九條 【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六十條 【人大監督】
第六十一條 【監察工作信息公開】
第六十二條 【特約監察員的聘請和職責】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內部監督】
第六十四條 【禁閉措施】
第六十五條 【監察人員的一般要求】
第六十六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報告備案】
第六十七條 【迴避制度】
第六十八條 【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
第六十九條 【申訴制度】
第七十條 【「一案雙查」制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處理決定和監察建議的效力】
第七十二條 【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報復、誣告陷害行為的處理】
第七十四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五條 【構成犯罪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六條 【監察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監察工作開展的特殊主體】
第七十八條 【施行日期與廢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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