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主體與客體 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 978752284485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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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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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主體與客體
ISBN:9787522844855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
著編譯者: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
頁數:23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3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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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關係總論》在葡萄牙法學家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一眾著作中最為突出,被譽為「葡萄牙現代民法學奠基之作」,是現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時的重要理論依據。該書共有兩卷,以法律關係為中心,圍繞各項「法律關係元素」展開,闡述民法學的各大論題。第一卷是關於法律關係主體、客體的理論,第二卷是關於法律事實尤其是法律行為的理論。在葡萄牙學界,《法律關係總論》的引用率極高,並一直是葡萄牙多所大學民法學課程的標準教材與司法實務的權威參考。

作者簡介

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全名Manuel Augusto Domingues de Andrade(曼努埃爾·奧古斯都·多明格斯·德·安德拉德)。常被稱為Manuel Andrade,又簡稱M Andrade。他被公認為葡萄牙史上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也是20世紀葡萄牙民法學轉向和革新的重要推手,對葡萄牙民法學的發展影響極深。 Manuel de Andrade在1899年11月11日生於葡萄牙斯塔雷雅(Estarreja)市的卡內拉斯(Canelas)堂區。1922年取得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Universidade de Coimbra)法學學士學位。1924年成為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的助理教授。1932年升任教授。1934年,他的博士學位答辯極其優秀地以20/20分滿分通過,讓其取得科英布拉大學法學博士資格。他講授的科目包括:比較民事立法、民事訴訟法、商法、民法(法律關係總論)、債法。除了教職之外,他還擔任過斯塔雷雅市行政官、法學院秘書長、律師公會科英布拉區委員會委員、《立法與司法見解評論》(Revista de Legislacao e de Jurisprudência)編輯,以及民法典編纂委員會成員。在20世紀40年代的葡萄牙,他是積極推廣利益法學的代表學者。 1958年12月19日,Manuel de Andrade在科英布拉逝世,享年僅59歲。

目錄

引章 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結構
1 討論範圍
2 法律關係的概念·「法律關係」一詞的各種意義·法律關係與法律制度
3 法律關係的內部結構:A)概說·B)闡釋:Ⅰ)權利:a)本義的權利·b)所謂的形成權·Ⅱ)法律義務與屈從·C)若干總覽
4 法律關係的元素·列舉及扼要定義
5 後續內容的說明
第一部分 法律關係主體總論
第一章 概論
6 權利(或義務)主體·法律人格的概念·法律人格與法律能力·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無主體權利是否合理
7 權利與其擁有人的聯繫·可能呈現的形態:Ⅰ)直接(或無間)聯繫與非直接(或間接)聯繫·Ⅱ)可分離聯繫與不可分離聯繫
8 義務與相關主體的聯繫·可能呈現的形態:Ⅰ)直接或無間聯繫與非直接或間接聯繫·Ⅱ)可分離聯繫與不可分離聯繫
9 法律關係主體的類型:自然人與法人
第二章 自然人
10 從略
第三章 法人
§1 概念與結構
11 法人人格的概念·該制度擬滿足的利益·法人的真正本性或存在方式·我們採用相關術語的理由·在結構觀點下法人的兩種根本類型的介紹:社團與財團
12 法人的構成元素:Ⅰ)組織基礎:概念·構成·Ⅱ)認可:概念·要求進行認可的理由·認可與單純許可
§2 法人的學理分類
13 討論範圍·概述
14 社團與財團·區分標準·該兩種法人互相融合或交叉的可能性
15 公法人與私法人·區分標準
16 公法人的次分類
17 私法人的次分類
§3 法人的立法分類
18 非營利性法人與合營組織·區分標準·關於各種各類的合營組織的簡介
19 永久性法人與臨時性法人
20 民事法人與教會法人·現時的區分標準·教會法人的次分類
21 行政公益法人·概念·類型
§4 法人的設立
22 討論範圍
23 社團組織基礎的形成:A)公法人社團·B)私法人社團
24 財團組織基礎的形成:A)公法人財團·B)私法人財團:Ⅰ)透過遺囑·Ⅱ)透過生前行為
25 認可:A)公法人的認可·B)私法人的認可·類型·公法人及私法人的認可時間·誰有許可權作出特許性認可
§5 法人的民事能力
26 後續內容的說明
27 法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狀況·基本理論·所謂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是真正意義上的「器官」還是只是代理人
28 法人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的狀況的一般理論·原則·限制
29 法人民事責任問題·關於民事責任的若干一般概念·Ⅰ)法人的合同責任·Ⅱ)法人的非合同責任·其可否接受·內容闡釋
30 法人取得財產的能力·《民法典》第35條的處理方式·第35條的立法緣由
§6 法人的消滅
31 導致消滅的原因·概論·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社團·B)財團
32 法人消滅后其財產的歸屬·總覽·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私益私法人·b)公益私法人:1)永久性公益私法人·2)臨時性公益私法人
第二部分 法律關係客體總論
第一章 概論
33 法律關係的客體(權利的客體)·概念·法律關係(或權利)的客體與內容
34 法律關係客體的類型·直接客體與間接客體
35 關於各種可行的法律關係客體的說明:1)人·2)有體物·3)某些無體物:人格利益與無形財產·疑難:1)指向己身的權利·2)指向權利的權利·總結與後續內容的說明
第二章 物與財產
36 物的法律概念·不可或缺的性質·可有可無的性質·它與其他意義上的物的比較·它與權利客體的比較
37 財產的概念·于其無關重要的性質·主張有價性並非財產的要件的見解
38 財產與法律領域·財產與財產能力·區分財產與財產能力的意義·財產古典理論的介紹:闡釋與評論
39 財產的分離·概述·如何識別獨立財產:採納債務責任標準進行識別·僅出現相對或部分獨立財產的可能性·在葡萄牙法
律中財產分離的例子
40 共同共有財產
第三章 物的分類
41 有體物與無體物
42 不動產與動產·區分的意義·體現出區分的意義的若干方面·導致兩者在法律上受不同對待的思想觀念
43 不動產的界定:Ⅰ)本性使然或人為使然的不動產:農用房地產與都市房地產·區分的意義·區分標準:a)根據《民法典》規定·b)在不動產租賃事宜方面的區分標準·c)在物業稅事宜方面的區分標準
43 (續)Ⅱ)法律規定使然的不動產:a)產出·b)非本質構成部分·c)不動產性權利·d)統合公債基金
44 動產的界定:Ⅰ)本性使然的動產·Ⅱ)法律規定使然的動產
45 有關前述區分的若干解釋性規範
46 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定義·區分的意義
47 可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定義·區分的用處·與前述分類的比較
48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定義·區分的意義
49 單一物與合成物·區分的方式·區分的價值
50 主物、屬物與從物:定義·區分的意義;孳息:概念·種類·法律制度;改善:概念·種類·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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