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緒 論 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突出特點與認定思路
第一章 指定行為類
第一節 指定支付型
◎讓請托人給與自己沒有共同利益關係的第三人支付款項,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指定辦事型
◎讓請托人幫助自己去完成某個事項,請托人據此支付錢款,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指定借款(投資)型
◎讓請托人給指定的第三人借款或投資,最終沒有收回本金,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四節 指定購買型
◎讓請托人從指定的第三人處購買產品,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五節 指定捐贈型
◎讓請托人給指定的第三方”慈善組織”捐贈,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章 領取薪酬類
第一節 掛名領薪型
◎特定關係人”掛名領薪”時獲取的”五險一金”和稅費是否應計入犯罪數額?
第二節 明顯高薪型
◎特定關係人在請托人處實際工作,但領取比實際價值高的薪酬,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領取獎金型
◎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承攬業務或銷售產品,特定關係人據此領取業績”獎金”,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四節 入職道具型
◎請托人雇用特定關係人,專門負責某個與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密切相關的工作,據此發放”薪酬”,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五節 交織混合型
◎特定關係人既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幫請托人謀取利益,又從事其他實際工作,據此領取較高薪酬,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章 大額借款類
第一節 借款未還型
◎從請托人處大額借款,案發時一直未歸還,但行為人堅稱是借款,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放貸收息型
◎向請托人出借資金收受高額利息,行為性質如何認定?若構成行受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
第三節 免息借款型
◎長期向請托人大額借款,且不支付利息,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四章 房產交易類
第一節 低買高賣型
◎在判斷”低買高賣”房產行為是否構成行受賄犯罪時,應考慮”絕對價差”還是”折扣率”?
第二節 房產置換型
◎將本人名下一套房產低價出售給請托人,同時從請托人處低價置換購買另一套房產,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虛假交易型
◎向請托人出售房產,收到房款後長期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本人一直實際控制房產,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四節 定房升值型
◎從請托人處口頭預定或僅交納少量定金預定房源,待房產升值後再轉售獲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五節 拖延付款型
◎與請托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且交付首付款後,長期拖延支付尾款,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六節 借住房產型
◎長期”借住”請托人房產,但未變更產權登記,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七節 獲取房號型
◎從請托人處獲得低價購房資格,轉售他人後獲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八節 量身定制型
◎請托人為國家工作人員”量身定制”房產,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五章 賭博斂財類
第一節 有共謀賄賂型
◎請托人通過故意輸錢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但國家工作人員堅稱自己贏錢是因為牌技好、運氣好,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無共謀賄賂型
◎多名請托人在賭博前無故意輸錢的共謀,但長期”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鬆散斂財型
◎對於大量無法查明來源的賭博獲利部分,性質如何認定?
第六章 收受幹股類
第一節 權力相關型
◎收受幹股後利用職權為請托人公司謀取利益,獲得巨額股份升值和分紅收益,行受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第二節 權力無關型
◎收受與自己職權無關的幹股,獲得巨額升值或分紅等收益,行受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第七章 出資入股類
第一節 職權工具型
◎實際出資入股與職權緊密相關的公司,再利用職權為公司謀取利益,依據”股份份額”獲得巨額升值溢價或分紅收益,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入股道具型
◎實際出資入股與職權關聯不大的公司,但雙方將”入股”作為一種掩飾利益輸送的道具,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低買高分型
◎以較低價格入股請托公司,或獲得超出股份份額的”利潤”,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八章 涉原始股類
第一節 上市交易型
◎具有審核上市發行職能的國家工作人員,出資購入原始股,上市後拋售獲利,行為性質和具體數額如何認定?
第二節 保本承諾型
◎請托人邀請國家工作人員購買原始股並有保本承諾,行為性質和具體數額如何認定?
第三節 股份稀缺型
◎國家工作人員從請托人處購買具有”稀缺性”的股份,上市後拋售獲利,行為性質和具體數額如何認定?
第四節 交織混合型
◎與請托人公司經營有關聯的國家工作人員低價購買原始股,上市後獲取巨額收益,性質如何認定?
第九章 商業機會類
第一節 虛假機會型
◎請托人送給國家工作人員稀缺商業機會讓其進行投資,並承諾保障本金不損失,收益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真實機會型
◎收受請托人真實的商業機會並實際投入或經營獲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十章 借雞生蛋類
第一節 請托人項目型
◎國家工作人員從請托人處”借用”本金,用於投資請托人項目,獲利後將本金歸還、收益歸自己,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本人項目型
◎國家工作人員從請托人處”借用”本金炒股,明確虧損由請托人承擔、收益歸自己,最終炒股盈利後將本金歸還給請托人,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第三人項目型
◎國家工作人員引薦請托人投資某”稀缺性”項目,盈利後分得部分收益,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十一章 牽線搭橋類
第一節 本人單位型
◎國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居中”牽線搭橋”,並收取”介紹費”,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他人單位型
◎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他人單位與第三方之間居中”牽線搭橋”,並收取”介紹費”,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制約對象型
◎國家工作人員在私營企業主之間”牽線搭橋”,並收取一方”介紹費”,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十二章 虛增交易類
第一節 個人虛增型
◎請托人故意增設交易環節,讓國家工作人員或其特定關係人據此獲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單位虛增型
◎國家工作人員指使本單位虛增交易環節,讓第三人獲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十三章 指定採購類
第一節 真實需求型
◎國家工作人員指定單位,以高於市場的價格從第三方採購本單位確實需要的產品,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無真實需求型
◎國家工作人員指定單位,從第三方採購本單位無真實需要的產品,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十四章 涉白手套類
第一節 真實經營型
◎國家工作人員為”白手套”真實經營提供幫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虛假經營型
◎國家工作人員與”白手套”共謀,幫助第三人謀取利益,約定共同分享收益,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十五章 離職獲財類
第一節 直接收財型
◎離職前沒有約定,離職後收受曾提供過幫助的請托人財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二節 領安家費型
◎離職後入職曾經提供過幫助的請托人公司,以”安家費”等名義一次性領取巨額補助,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第三節 入職高薪型
◎離職後入職請托人公司領取高額薪酬,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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