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學習導讀】總結傳染病防治法主要內容及最新修改要點。
【條文主旨】提煉條文核心要義,幫助理解記憶條文內容。
【新舊對照】新舊法一一對應,增改刪一目了然。
【重點解讀】逐條解讀重點內容,側重最新修改條文的理解與把握。
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習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改前後對照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
第三條【傳染病定義、病種和
目錄調整】
第四條【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權限和程序】
第五條【常見多發的其他傳染病的管理】
第六條【傳染病防治的”四方責任”】
第七條【傳染病防治體系和能力建設】
第八條【傳染病防治工作體制】
第九條【聯防聯控機制和應急指揮機構】
第十條【疾病預防控制網絡】
第十一條【中西醫結合】
第十二條【傳染病防治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義務】
第十五條【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條【傳染病患者等人群保護】
第十七條【疫情防控措施的比例原則和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傳染病防治健康教育】
第十九條【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表彰和獎勵,補助、撫恤和優待】
第二章 預防
第二十一條【愛國衛生運動】
第二十二條【公共衛生和醫療廢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傳播傳染病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消除】
第二十四條【免疫規劃制度】
第二十五條【疾控機構職責】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專門科室和指定人員職責】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內傳染病的預防和防止傳播】
第二十八條【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重點場所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應急預案要求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三十二條【血液和血液製品有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艾滋病防治】
第三十四條【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
第三十五條【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
第三十六條【消毒處理】
第三十七條【自然疫源地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八條【消毒產品和飲用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義務】
第四十條【重點場所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25年4月30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10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2024年9月1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4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5年4月29日)
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習指引(節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是衛生健康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1989年2月2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通過了《傳染病防治法》,這部法律於2004年、2013年分別進行了全面修訂和部分修改。《傳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實施,對於有效防治傳染病、保障人民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疫情防控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進一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疫情發生後,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多次對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作出重要指示,明確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
修改《傳染病防治法》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並連續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2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2023年9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提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議案。2023年10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對《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4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5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並於4月30日通過了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總結疫情防控經驗,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和報告制度,優化疫情控制措施,加強醫療救治和公民權利保障,完善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的應對措施,進一步健全公共衛生體系、提高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對於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後的《傳染病防治法》共9章 、115條。此次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善立法目的和傳染病防治與體制機制
一是完善本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範和化解公共衛生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同時,增加規定”根據憲法”,進一步明確本法的立法依據。
二是明確傳染病防治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的原則。
三是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政府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明確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職責權限,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明確單位和個人責任。明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應對工作,負責傳染病醫療救治的組織指導工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的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傳染病疫情應對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有關工作。
四是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工作,明確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群防群控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傳染病定義和
目錄調整機制
一是明確傳染病分類標準,把傳染病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作為分類原則,明確甲類、乙類、丙類傳染病的定義。比如,甲類傳染病是指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別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特別嚴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
二是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病種作了調整,其中甲類傳染病2種;乙類傳染病在原來25個病種基礎上,根據近些年新出現病種情況,增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猴痘”2個病種,並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更名為”人感染新亞型流感”,共27種;丙類傳染病增加”手足口病”1個病種。修改後丙類傳染病共有11個病種。經過調整,列入《傳染病防治法》的病種共40種。
三是完善傳染病
目錄調整主體和程序,明確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提出調整各類傳染病
目錄的建議。將調整甲類傳染病
目錄的權限授予國務院,明確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三、加強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傳染病的防控
一是將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納入傳染病的範圍,明確本法所稱傳染病,分為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等其他傳染病。
二是明確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擬訂國家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公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予以公佈。
三是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監測,提高快速發現和及時甄別能力;對新發傳染病、境內已消除的傳染病以及境外發生、境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四是明確有關機構發現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相關報告應當於2小時內完成傳染病疫情信息核實以及有關報告工作。明確對及時發現並報告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是明確發生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地方人民政府經評估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預先採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完善傳染病監測、報告和預警制度
一是堅持預防為主,明確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強化醫療機構感染防控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完善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加強重點場所傳染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
二是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建立監測哨點,拓展傳染病症狀監測範圍,建立智慧化多點觸發機制,加強監測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傳染病預警制度與傳染病疫情風險評估制度,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社會發佈健康風險提示;需要發佈預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向社會發佈預警。
三是完善疫情報告制度,實行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明確重點場所、檢驗檢測機構等的報告責任,暢通單位和個人報告途徑,建立報告的激勵和免責機制。加強部門協同,建立疫情通報機制。
四是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明確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公佈疫情信息的責任及有關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傳染病疫情信息的,應當及時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制定。
在線試讀
【傳染病定義、病種和
目錄調整】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第三條本法所稱傳染病,分為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等其他傳染病。
甲類傳染病,是指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別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特別嚴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嚴重,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嚴格管理、降低發病率、減少危害的傳染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新亞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猴痘、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常見多發,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關注流行趨勢、控制暴發和流行的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手足口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提出調整各類傳染病
目錄的建議。調整甲類傳染病
目錄,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
目錄,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公佈。
此次修訂對原法第三條作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傳染病的分類,增加規定三類傳染病的定義,補充傳染病的有關病種,完善傳染病
目錄調整機制。
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在傳統甲類、乙類、丙類的分類基礎上,增加規定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等其他傳染病。修改後,本法規定的各類傳染病共有40個病種。
二是明確甲類傳染病的定義,即”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