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原”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權威出版機構和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憲法依據]
第二條【總體要求】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指導原則]
第三條【民營經濟的定位及工作方針】
[民營經濟的定位]
[依法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
[發展民營經濟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
[政治要求]
[隊伍建設]
第六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義務】
[主要義務]
第七條【工商業聯合會發揮作用】
[工商業聯合會的作用]
[發揮作用的具體要求]
第八條【社會支持】
[宣傳報道]
[評選表彰]
[社會環境]
第九條【民營經濟統計制度】
[民營經濟統計]
第二章 公平競爭
第十條【市場准入】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平等進入]
第十一條【公平競爭審查】
[公平競爭審查]
[舉報處理]
第十二條【平等使用要素和資源、適用政策】
[平等使用要素和資源]
[平等適用政策]
第十三條【制定、實施政策措施中平等對待】
[制定、實施政策措施]
[具體領域]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平等對待】
[公共資源交易]
[禁止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預防和制止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
[預防和制止]
第三章 投資融資促進
第十六條【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
[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
[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投資和創業]
第十七條【投資重點領域】
[投資重點領域]
[享受國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資產盤活、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資產盤活]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政府提供項目推介對接等服務】
[提供投資服務]
第二十條【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
[差異化監管]
[制度措施]
第二十一條【民營經濟組織貸款擔保】
[擔保方式]
[政府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條【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
[市場化分擔]
第二十三條【開發和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前提和原則]
[具體要求]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金融機構平等對待]
[違約責任承擔]
第二十五條【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第二十六條【信用信息歸集共享】
[信用信息歸集共享]
在線試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
理解與適用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對於將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本方針政策和重要舉措落實為法律規範,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2025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六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共9章 、78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概念和範圍。一是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民營經濟組織的概念。本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中國公民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前述組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三是適用範圍。本法在附則中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涉及外商投資的,同時適用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二)指導原則與總體要求。一是明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二是明確規定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三是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三)保障公平競爭。著力健全、完善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確定為法律制度。一是規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二是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准入壁壘、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等作出規定。
(四)優化投融資環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民營經濟投資融資環境。明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對引導民營經濟投資重點領域、完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提供更高水平投資服務、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等作出規定。
(五)支持科技創新。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推動科技創新、培育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中積極發揮作用。明確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對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發揮數據賦能作用、加強技術應用與合作、鼓勵人才培養使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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