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代早期英國處於封建王國向民族國家轉變的重要階段,土地是彼時英國社會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政治權力和社會榮耀的載體。土地流轉作為英國民眾實現地權變革的重要方式,衝擊了封建秩序,破壞了等級制度,推動了英國社會的變遷。
本書以地權演進為線索,考察了近代早期英國民眾為何以及如何流轉土地等問題,探討了土地流轉與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結構變動之間的內在關係,揭示了土地流轉在重大歷史事件中的重要意義及其對近代早期英國社會發展產生的深遠影響。
作者簡介
孫小嬌,山東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英國史,擅長英國土地及相關問題研究。主持並完成國家社科基金(結項等級為良好)、省社科規劃等項目多項。在《世界歷史》《史林》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相關成果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歷史研究院網、中國世界史研究網、中國社會科學網和光明網全文轉載,人大複印資料《世界史》和《經濟史》
目錄索引。
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土地流轉概況
第一節 土地流轉的制度根源
第二節 土地流轉的法律因素
第三節 土地流轉的時代特徵
小 結
第二章 自由持有地的流轉
第一節 自由持有保有制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自由持有地的類型及權益
第三節 自由持有地的流轉特點和方式
小 結
第三章 公簿持有地的流轉
第一節 公簿持有保有制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公簿持有地的類型及權益
第三節 公簿持有地的流轉特點和方式
小 結
第四章 租賃持有地的流轉
第一節 租賃持有保有制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租賃持有地的類型及權益
第三節 租賃持有地的流轉特點和方式
小 結
第五章 宗教改革時期的土地流轉
第一節 解散修道院與修道院土地的流轉
第二節 鄉村中間階層與土地流轉
第三節 土地流轉對鄉村中間階層的影響
小 結
第六章 英國革命時期的土地流轉
第一節 王室地產的流轉
第二節 主教地產的流轉
第三節 王黨地產的流轉
小 結
第七章 永業與家內土地流轉
第一節 有限地權與自由處分家產的需求
第二節 永業的產生
第三節 創設永業的失敗與禁止永久權規則的提出
小 結
結 語
參考文獻
前 言
結語
諾曼征服後,英國進入封建時代,國王作為最高統治者,將土地分封給直屬封臣,雙方締結了封君封臣關係,形成了以封土換軍事役務的制度。封土制與封君封臣關係共同構成了封建主義的兩大核心支柱,而軍事法律色彩則成為早期封建主義的重要特徵。封建關係借助封土再分封得以不斷複製,基於土地衍生出來的權利關係和社會關係是封建主義的產物。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流轉並非純粹的經濟行為,還體現了流轉者的法律權利,蘊含了土地的超經濟屬性。
封建模式的延續需要以充足的土地為基礎,土地分封不可避免產生離心力,因此迫切需要一種規範分封者與受封者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制度,於是產生了具有英國特色的土地制度—土地保有制。到12世紀,普通法開始區分自由持有地和不自由持有地這兩類佃領地。隨著土地保有性質的不斷規範,在法律區分兩類佃領地的基礎上,以土地保有人履行封建役務是否具有確定性為標準,可分為不自由保有制和自由持有保有制,這種劃分並非依據保有人的實際經濟狀況,而是基於持有土地的法律類型。封君封臣關係本因封土授予而締結,封君借助土地保有制管理封土佔有狀況,不僅為了獲取封建經濟利益,還有控制以土地封授為基礎的封君—封臣、領主—附庸關係,實現維護封建社會穩定的目的。封臣附庸卻因此受到束縛,不能自由流轉土地。
在實踐中,早在13世紀,英格蘭鄉村地區就存在土地交易市場,土地流轉的現象並不少見。領主借助封土再分封不僅可以轉讓土地,還可以出租土地獲得地租。頻繁地封土再分封使封君封臣關係日趨混亂,加劇了地權分離的狀況。為了保障軍事役務,以錢代役(盾牌錢)逐漸流行並成為定制,這導致封建人身依附關係鬆動,封土流動愈加頻繁。如果封土不受控制地自由流動,封君的封建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軍事役務難以得到履行,封建秩序只會更加不穩固。屢禁不止,不如主動出擊。有鑑於此,在13世紀末以國王為首的封君促成了土地自由讓渡的規則,但僅允許部分自由持有地在有限的範圍內自由流動。封君借助立法確立土地自由流轉的規則不是為了促進土地流轉,而是為了控制土地流轉以減少土地佔有權混亂並維繫封建關係。社會變革在底層同樣得到體現,農民之間的土地交易現象也頻頻發生,土地流轉是在領主管控下的土地讓渡形式,並不能改變人們保有土地的法律性質,不能規避和減少土地上附著的封建役務。
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黑死病對社會的劇烈衝擊以及英法長期爭戰,既有的封建軍事服役制度難以維繫,土地流轉的控制也難以實現。儘管以封土為紐帶的封君封臣關係並未消亡,但以貨幣支付為特徵的扈從契約逐漸發展起來,成為”以土地為基礎的封建主義的另外一種形式,是中世紀英格蘭社會秩序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不少學者把中世紀後期封建主義的演變稱為”變態封建主義”。土地逐漸被視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土地的法律屬性逐漸被淡化,土地流轉不再是封建役務的替代和轉移;土地的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流轉逐步超過家內的範圍。
當黑死病浪潮退潮之後,英國人口數量回升,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價值攀升,民眾對於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土地的利用效率不斷提高。農地耕作面積不斷擴張,維生農業開始讓位於商業化農業,逐步改變了14、15世紀時期的狀況。土地分配失衡伴隨著農業雇傭勞動者的人數增加,農民生活水平下降,農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收入不平等狀況日益加劇。研究者甚至認為在1500年到1640年間英國發生了”土地革命”,自給自足的農民經濟被資本主義農業取代。
這一時期的英國處於由封建王國向民族國家轉變的重要階段。宗教改革之前,教會不僅是民眾的精神權威,亦是王國二元政治權力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控制和教會控制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方式。亨利八世借助議會的力量進行宗教改革,打破了中世紀以來王權與教權相對平衡的狀態,改變了教會和國家關係,確立了王權在教俗兩界至尊的地位,國家控制成為顯要方式。凸顯國王權威、加強國王權力是新君主制的重要表徵。教會曾佔據英國全部土地的1/4到1/3,是最為富裕的土地持有方。都鐸王朝君主解散並拍賣教會土地,不僅為了獲取經濟利益,還視之為增強權威的重要手段。教會土地流入市場,充實了土地流轉市場,改變了土地佔有結構,衝擊了政治權力構成,還對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當教俗權力之爭落下帷幕後,國王與議會對國家主權的爭奪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重要議題,英國革命是雙方衝突難以化解的表現。從革命參與者的成分及政治取向來看,王黨和議會黨均由不同財產狀況的土地持有者構成,並未有本質區別。隨著國王及王黨在革命中失利,大量王室地產、主教地產及王黨地產被議會拍賣。從土地流向來看,王室與教會地產進一步縮水,而王黨成員的地產在革命後多被贖回,土地仍然掌握在地主手中。議會取代國王掌握了國家主權,廢除了軍役保有制,消弭了封建主義對土地流轉的限制,鞏固了土地與政治權力掛鉤的原則,逐漸形成了土地利益階層,其影響力一直延續至20世紀初。
革命期間家庭內部土地處置方式的革新不僅避免了家族地產被永久性沒收,還對英國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由於土地不僅是家產分配與繼承的主要載體,也是進入議會和政府的門檻條件以及獲取選邑的基礎,因此佔有並控制一定規模的土地有助於地主獲取政治權力與維繫社會聲譽。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地主借助用益信託,通過嚴格授產制實現對家族地產的長久控制,進一步鞏固了土地利益階層的掌權地位。通過土地交易和土地在家族內部的鞏固,大量土地為世俗地主所控制,對大地產的形成產生重要影響。
土地的買賣、租賃是持地者享有的土地權利的體現。理論上只有國王對英國土地擁有所有權,無論貴族、教士是通過封賜、墾殖還是其他方式獲得土地,都只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權。加之形成了以時效劃分土地權利的普通法地產權規則,於是在實踐中產生了同一塊土地的擁有者、使用者、受益者並不統一的現象。到近代早期,按照保有土地的性質,可以將持有土地者分為自由持有人、公簿持有人和租賃持有人。在實踐中,土地持有人的法律身份往往與其土地實際佔有情況存在差異。自由持有人可以同時持有自由持有地、公簿持有地和租賃持有地,也可以持有其中兩種類型的土地。公簿持有農和租賃持有人亦是如此。
不同法律類型的土地持有人進行土地交易的方式也各有不同,這是由其持有的土地類型所決定的。一般來說,自由土地持有人,特別是持有自由繼承地產者享有最完備的土地權利,可以自由地買賣、出租和遺贈。公簿持有農往往以讓渡的方式來進行交易,可繼承的公簿持有農是公簿持有農中享有權利最高者,可繼承、可出售其地產。其他類型的自由持有人和公簿持有人的土地流轉就受到更多的限制。許多租賃持有人不滿足於承租土地,還會以租賃之名行買賣土地之實,借助特殊的受益性租賃、先租後買、出租並放棄、長達千年的租賃等方式實現。
在土地流轉的進程中,土地本身蘊含的封建性因素、人身依附性特徵持續減弱,持地人的土地權利愈加明晰,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權逐漸向私有產權演進。這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持地人之前不曾享有土地的佔有權,而後逐漸擁有了實質上的佔有權;二是持地人的土地處分權的範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深化;三是持地人處分土地的權利在不斷明確,並受到法律保護。
近代早期英國不同法律類型的土地交易情況反映了這個過程。自由持有土地,特別是自由繼承地產在交易時簽訂的轉讓契約明確規定了購地費用以及雙方相關的權利與義務。這種明確性並非中世紀時就存在,而是不斷發展得來的。在16世紀上半葉,部分自由持有人剛剛獲得了法定土地遺囑處分權,到17世紀60年代,隨著封建主義的消亡,所有自由持有保有制均轉換為索克制,這不僅方便了土地的買賣,還擴大了自由持有的範圍,深化了自由持有人的權利。從維蘭僅擁有遺囑處分動產的權利到公簿持有農實際佔有並有權買賣土地,在土地交易的過程中,公簿持有農享有的土地權利得以明確,並受到莊園習俗及法律的保護。無論是在土地權利的安全性還是充分性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這也是產權明晰的表現。至於租賃持有地的權益,儘管它不是一種完全的產權權益,但土地的出租與承租條件有了明確的規定,這是由主佃之間簽訂的契約所規定的,莊園習慣的影響在不斷弱化,租賃地產權受到司法和立法的保護,這同樣是產權明晰的一種體現。
土地流轉對近代早期英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第一,從中世紀到近代早期,英國封建主義的經濟特徵不斷強化,封土的流動愈發脫離封君的控制,以封土為紐帶的封君封臣關係愈發鬆散。土地流轉衝擊了封建秩序,破壞了等級制度,推動了英國社會的變遷。第二,民眾在土地流轉中不斷明晰了產權,明晰的產權又對土地流轉起到了積極作用。各類持地者對土地的實際佔有權利不斷增強且日漸明確,用益權逐漸向私有產權趨近。產權的明晰有助於構建私人產權制度,而產權制度的確立又對英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第三,不同法律類型的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擴充了土地市場的規模,豐富了土地轉讓的形式,加速了土地產權的變更,改變了地方的土地佔有結構,對信貸業、農村經濟、商業貿易都有一定的影響。土地流轉的過程誘使勞動力和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土地趨於集中,逐步形成了大地產制,孕育了新的經營方式,促進了資本主義租地農場的產生和發展。第四,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社會角色亦發生變化。購買和承租土地不僅使習慣佃農突破了持有莊園份地規模的限制,還借機擺脫了受奴役的法律身份。以鄉紳和富裕農民約曼為代表的中等階層憑藉土地帶來的經濟收益、社會聲望,得以進入國家管理系統,在地方事務上發揮其影響力,有機會實現階層跨越。貴族階層借助市場性和家庭內部的土地流轉鞏固了自身權益,形成了土地利益階層,掌控了近代英國的政治話語權。
在線試讀
近代早期,英國公簿持有保有制不再具有任何不自由的特徵,僅僅是一種土地佔有權形式。持有土地的類型決定了土地持有人的身份和享有土地權利的程度。公簿持有的地產類型主要分為可繼承的公簿持有(copyhold of inheritance)、終身公簿持有(copyhold for life)和為期數年的公簿持有(copyhold for years),相應的公簿持有農也就分為可繼承的公簿持有農、終身公簿持有農和為期數年的公簿持有農。
可繼承的公簿持有是根據習俗,領主以終身、數代或數年為期限將習慣的自由繼承地產(customary fee simple)或其他可繼承地產讓渡給佃戶,佃戶需要支付一筆較低的年金,並在出售或繼承土地時要交納一筆大額的費用。這類地產在受商品貨幣經濟影響較早的英國東部地區更為流行,例如在劍橋郡、亨廷頓郡、貝德福德郡等。在萊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則存在一種受益性租賃(bene-ficial l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