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司法機制與案例研習 廖雪霞 9787301361252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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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3013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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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國際法院-司法機制與案例研習
ISBN:9787301361252
出版社:北京大學
著編譯者:廖雪霞
頁數:46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3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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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本系統探討國際法院司法機制與晚近實踐的案例教材,它將國際法院的組織、職權和程序等司法制度和國際法院在各個國際法領域中的最新案例結合起來,為讀者呈現國際法院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本書內容與編排的主要特點有: 體系完善。本書第一部分討論國際法院的歷史、組織、職權和程序,並結合最新實踐解析程序規範,廓清案例研習的制度與程序背景。 與時俱進。本書第二部分收錄2010年至2024年國際法院的絕大多數判決和所有諮詢意見,並依據特定的國際法主題進行編排,便於讀者認識國際法院的最新實踐。 簡明扼要。對動輒上百頁的國際法院判決或諮詢意見「再加工」,用有限的篇幅完整展現每個案例的案情、爭議焦點與關鍵法律問題,以便讀者快速辨析知識要點。 舉一反三。通過每章的導言和每個案例的評析,引導讀者思考國際法院司法實踐在相關法律問題上的縱深發展,從而建立國際法知識的「坐標系」。

作者簡介

廖雪霞,女,1989年生,四川省自貢人。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著有The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Towards a Common Approachto Maritime Boundary-Making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21),並在《環球法律評論》、《法學評論》、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等中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十余篇。

目錄

第一部分 國際法院總論
第一章 歷史
一、從國際仲裁到司法解決
(一)19世紀的和平運動
(二)國際仲裁實踐的成功與局限
(三)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
二、國際聯盟與常設國際法院的組建
(一)巴黎和會
(二)法學家委員會的工作
(三)國聯理事會和大會對規約草案的審議和通過
(四)《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的生效
三、聯合國和國際法院的創立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各方對戰後法院的構想
(二)《敦巴頓橡樹園建議案》
(三)聯合國法學家委員會和舊金山會議
四、在歷史浪潮中前行的國際法院
(一)冷戰的影響
(二)去殖民化的影響
(三)超越歐洲中心主義
第二章 組織
一、基本文件
(一)《聯合國憲章》
(二)《國際法院規約》
(三)《法院規則》
(四)《實踐指引》
二、法官
(一)一般規定
(二)院長和副院長
(三)專案法官
三、分庭
(一)分庭的類型
(二)組織與程序
四、書記官處
(一)組成與管理
(二)職能
第三章 職權
一、訴訟管轄
(一)基本概念與原則
(二)訴諸國際法院的主體資格
(三)管轄權的來源
二、諮詢管轄
(一)諮詢意見的功能
(二)諮詢管轄權的要件
(三)發表諮詢意見的司法適當性
(四)諮詢意見的效力
(五)以複核行政法庭判決為目的的諮詢意見
三、適用法
(一)《規約》第38條的起源與功能
(二)《規約》第38條第1款所列之適用法
(三)《規約》第38條第1款之外的適用法
(四)《規約》第38條第2款中的公允善良原則
四、裁決
(一)裁決與評議
(二)判決與命令的效力與履行
(三)法官的個別意見
第四章 程序
一、一般原則
(一)當事方平等原則
(二)司法經濟原則
(三)正義司法原則
二、訴訟程序
(一)訴訟程序的階段
(二)不到案
(三)解釋之訴
(四)複核之訴
(五)證據與證明
三、附帶程序
(一)臨時措施
(二)初步反對意見
(三)反訴
(四)第三國參与
(五)終止
四、諮詢程序
(一)諮詢程序的階段
(二)參照適用訴訟程序規則
第二部分 訴訟案件與諮詢意見(2010-2024)述評
第五章 管轄權與可受理性
導言
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適用案
(喬治亞訴俄羅斯)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雙方是否存在與《消歧公約》有關的爭端
(三)《消歧公約》第22條是否將談判視為起訴前置程序
(四)評價
二、關於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行核裁軍進行談判的義務案
(馬紹爾群島訴英國;馬紹爾群島訴印度;馬紹爾群島訴巴基斯坦)
(一)事實和程序背景
(二)當事國之間是否存在爭端
(三)評價
三、《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適用案(烏克蘭訴俄羅斯)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約》相關的管轄權問題
(三)《消歧公約》相關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
(四)《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約》中「資金」一詞的解釋
(五)評價
四、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裁定上訴案(巴林、沙特、阿聯酋、埃及訴卡達;巴林、埃及、阿聯酋訴卡達)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國際法院管轄上訴案件的職能與許可權
(三)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裁定是否存在錯誤
(四)評價
五、《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適用案(卡達訴阿聯酋)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國際法院是否享有屬事管轄權
(三)評價
六、指控違反1955年《友好、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案(伊朗訴美國)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國際法院是否享有屬事管轄權
(三)伊朗是否濫用程序
(四)基於1955年《友好條約》第20條的異議
(五)評價
七、《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適用案(甘比亞訴緬甸)
(一)事實和程序背景
(二)甘比亞是否為「真正的申請方」
(三)當事方之間是否存在爭端
(四)緬甸對《滅種公約》第8條的保留
(五)甘比亞是否享有訴權
(六)評價
八、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決案(蓋亞那訴委內瑞拉)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2020年12月18日管轄權判決的主要內容
(三)2023年4月6日判決的主要內容
(四)評價
第六章 國際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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