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一章是對程序性要素的規範考察。本章首先對作為立法現象的程序性要素進行域內外的規範文本分析,並提出作為立法現象的程序性要素及其概念內涵。在此基礎上對程序性要素的歷史變遷進行規範考察,既搞清楚程序性要素濫觴的社會背景,也明確程序性要素的規範變遷情況。最後對規範文本中所呈現的程序性要素進行契合理論研究需求的分類。第二章圍繞程序性要素的理論根基和功能風險展開。本章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程序性要素的理論根基。第二,程序性要素的功能風險。第三,程序性要素功能偏離的原因。第三章解決程序性要素的體系定位問題。程序性要素的體系定位應當堅持解釋論、客觀主義的方法論立場,以獨立的程序性要素作為研究對象,以《刑法》、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所規定之程序性要素作為研究範圍,類型地界定程序性要素的體系定位。第四章解決程序性要素的效力認定問題。程序性要素的生效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程序要件包括通知的形式、次數和時間等,實質要件包括通知的主體和內容等,但是啟動主體與相對人是否處於平等地位對具體要件存在影響。第五章在肯定程序性要素的效力之後解決其司法適用的困境。程序性要素的司法適用困境包括積極的程序性要素與「雙重違法性」的關係,懲罰型程序性要素與「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關係,程序性要素的情節競合以及程序性要素下共犯身份的司法認定。如果將「雙重違法性」僅理解為刑法違法性與民法、行政法違法性的關聯,那麼不僅可以保持理論的連貫,而且可以有效處理刑民、刑行的衝突問題。以「有限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為立場選擇,對具有相同屬性的處罰措施進行折抵,可以妥善處理懲罰型程序性要素與「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關係。情節競合在現有理論框架下可以有效解決,但是如何以程序性要素作為切入點,開闢一條出罪(免罰)路徑需要特別研究。共犯欠缺程序性要素,能否認定共犯關係成立,取決於欠缺的程序性要素是否影響正犯違法性的認定,如果不影響,則共犯關係成立。第六章解決程序性要素的立法完善問題。根據程序性要素的功能偏離傾向,提出程序性要素的立法完善中應當堅持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節用刑法謙抑主義和發揮法益保護機能的指導原理。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客服中心或Line或本社留言板留言,我們即儘速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