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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釋義
ISBN:9787521651218
出版社:中國法治
著編譯者:張要波 趙柯 李天威
頁數:11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書號:172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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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全鏈條的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提升監管效能,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本書為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編寫的權威釋義,以修訂后的條文為序,逐條解讀各個條文,解讀相關概念、立法背景、本次新訂條例的具體內容、立法沿革等。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消耗臭氧層物質定義和《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削減、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
第六條【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特殊用途】
第七條【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
第八條【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和替代技術】
第九條【舉報】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十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許可證申請主體和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情形】
第十一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單位資質條件】
第十二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配額或者使用配額申請、審查程序和時限】
第十三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配額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載明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調整申請、審查程序和時限】
第十五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單位根據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並根據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
第十六條【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用途、數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
第十七條【消耗臭氧層物質備案管理範圍、層級】
第十八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購買和銷售行為】
第十九條【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泄漏和排放以及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條【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的原始資料保存和相關數據報送,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單位安裝和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第三章 進出口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名錄管理和實施配額許可及進出口審批】
第二十二條【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程序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門、海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進出口管理以及消耗臭氧層物質出入境特殊情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權】
第二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人員規範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監督制約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有消耗臭氧層物質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銜接】
第三十條【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於特定用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超配額許可證生產、銷售、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非法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泄漏和排放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按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排放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涉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相關單位,未履行備案、材料保存、申報、配合監督檢查等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將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0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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