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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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7號)(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節 錄) (2)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4)
精彩書摘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節 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四、將《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中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修改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的”違犯”修改為”違反”。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
(國務院批准 1979年2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佈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或者停留時,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該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在得到答覆接受後,才准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
第三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組成員和乘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或者停留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有關入境、出境、過境的法令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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