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原”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權威出版機構和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7號)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節 錄) (2)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6)
精彩書摘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
行政法規的決定(節 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十六、將《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三條和第五條合併,作為第三條,修改為:”公章 刻制經營者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應當在5日內將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標注安全防範設施的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四)公章 刻制和信息備案設備清單;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機關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得的備案信息,不要求當事人提供。
“公章 刻制經營者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有關變化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更新備案信息。
“公章 刻制經營者終止公章 刻制業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注銷。”
第六條改為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公章 刻制經營者應當核驗刻制公章 的證明材料,採集用章 單位、公章 刻制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並應當在刻制公章 後1日內,將用章 單位、公章 刻制申請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 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便利公章 刻制經營者備案,並應當向備案的公章 刻制經營者免費提供或者協助其安裝公章 刻制信息備案系統軟件。”
第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公章 刻制經營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公章 刻制經營者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對公章 刻制經營者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 較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客服中心或Line或本社留言板留言,我們即儘速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