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于朝印,山東章 丘人,法學博士,山東財經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2017年度訪問學者。主要從事金融法和信託法的教學與研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出版學術專著三部,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多項。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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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英美信託法發展概述
第一節 信託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信託的種類
第三節 信託的形式
第四節 信託法的成文化發展
第二章 委託人的處分自由:信託設立
第一節 遺囑自由與委託人處分自由的同源關係
第二節 信託設立中的委託人自由
第三節 委託人在可撤銷信託中的處分自由
第三章 公共政策視角下的委託人處分自由
第一節 反永續規則與委託人的處分自由
第二節 浪費者信託與委託人的處分自由
第三節 限制累積信託與委託人的處分自由
第四節 委託人的處分自由:各種利益平衡的結果
第四章 擴張維度下的受託人權力
第一節 成文法視角下的受託人權力擴張
第二節 受託人權力行使的制約
第三節 信託商事化應用背景下的受託人權力規制
第五章 受託人義務:信義義務的視角
第一節 信義義務概述
第二節 信託受託人的信義義務
第六章 信託受益人的受益權
第一節 受益人受益權的性質
第二節 受益人權益的處分與追索
第三節 受益人對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節 “造福受益人規則”下信託法制新進展
第七章 英美信託法的影響與啟示
第一節 大陸法系國家信託法制的引入
第二節 國內研究對信託法制問題的檢視
第三節 英美信託法視角下我國信託法制檢視
第四節 我國《信託法》的完善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前言
現代信託制度源於英國,後來隨著英國的殖民擴張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廣泛傳播與應用。20世紀以來,美國經濟發展充滿活力,加之聯邦制帶來的州際的信託立法競爭,信託法制在美國得到更為快速的發展,這為信託法制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素材。本書主要對20世紀以來的英美現代信託法制從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個視角進行研究。
從委託人的角度看,信託是委託人處分其財產、實現特定目的的工具。英美信託法強調信託是委託人財產處分自由的產物。在美國,信託的類型五花八門,種類繁多,按傳統分類方法可以把信託分成強制信託、自由裁量信託與指示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和慈善信託,生前信託與遺囑信託,明示信託、默示信託與歸覆信托等種類;從具體實踐角度看,信託的類型不勝枚舉,如美國新近採用的AB型夫妻生前信託、ABC生前信託、抵免庇護信託、合格的家庭信託等信託類型。信託種類的多樣性體現了委託人在處分自由原則下的創新活力,也是外界據以瞭解英美信託制度的重要窗口。
委託人的處分自由與繼承法上的遺囑自由具有同源關係,英美信託制度之所以得以廣泛應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信託立法充分尊重了委託人的處分自由。委託人的處分自由體現於整個信託設立過程中,委託人在選擇信託形式、確定信託內容、決定信託的修改與終止、選擇信託糾紛解決方式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即使是不可撤銷信託,它的內容體現的也是委託人意志,也是委託人行使財產處分自由的產物。
雖然委託人的處分自由在英美信託法中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任何主體的自由都是有邊界的。在信託法的發展過程中,委託人的處分自由受到公共政策的制約。公共政策對委託人處分自由的制約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反永續規則。該規則主要從時間維度上限制委託人的處分自由,使委託人的”死手控制”時間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內。其二,限制累積信託規則。該規則可以防止信託累積的巨額財富彙集到特定的一個人或幾個人手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信託財產累積與信託受益人利益保護的平衡。其三,浪費者信託規則。浪費者信託產生於美國,旨在通過限制受益人債權人追索從而保護受益人利益。信託法制對委託人的浪費者信託條款進行了相應的限制,規定符合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追索受益人在信託中的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原本基於公共政策發展起來的合理限制措施,在美國各州的激烈司法競爭中正在逐漸消失,反永續規則在美國各州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立法者和司法界頑固地堅守浪費者信託限制受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發起追索的態度,表明了美國信託法對委託人處分自由的遷就,甚至不惜以犧牲法律人所追求的公平與正義價值為代價,這成為英美信託法發展過程中一個頗值得重視與審視的現象。
受託人處於信託機制的核心,在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信託目的的實現及其目標的達成唯依賴於受託人。研究英美信託法,應當注意受託人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應用的不同語境。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為實現信託目的管理信託財產、處理信託事務需要行使相應的權力,受託人為自身利益要求獲得報酬或補償則行使的是受託人權利。受託人權力包括明示權力、默示權力、自由裁量權力與羈束權力等類型,隨著信託應用的推廣及信託管理方式的變化,受託人職責的變化及現代經濟理論的推進,受託人權力呈現逐步擴張的趨勢。受託人在行使廣泛權力的同時,也會受到職責約束,權力行使標準也會隨時代發展而發生變遷。
受託人在享有廣泛權力的同時,也肩負著嚴格的信義義務。信義義務是英美信託法頗具特色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之間的信義關係是產生信義義務的基礎,其產生于存在高度信任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受信人享有足以影響受益人利益的自由裁量權。產生于信義關係基礎之上的信義義務因而具有強烈的道德屬性,成為受託人應當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信義義務規範所要求的行為標準在所有的法律規範中是最高的,它要求受信人實現受益人的最大(佳)利益,這一要求遠超過一般誠實信用規則所預期實現的目標。從信託法的角度看,受託人信義義務有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忠誠義務與謹慎義務。簡單地說,忠誠義務,要求受託人只為了受益人的最大(佳)利益行事,不得謀求受託人自身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將受託人自身置於與信託利益相衝突的位置上;而對於謹慎義務,受託人行事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運用自身具備的技能,謹慎行事。受託人的謹慎義務標準在20世紀則經歷了”謹慎人”“謹慎投資人”等行為標準的變遷。除了傳統的信託領域,信義義務規則還廣泛地應用於證券投資、養老金等諸多領域。
受益人的受益權實現是信託的最終目的。對於受益人權益的理解,只有將其置於普通法系普通法權益與衡平法權益二元劃分的框架內才能得出合理的解讀。在英美信託法上,受益人受益權存在對物權、對人權性質的爭論。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上的普通法權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衡平權益,這種二元權益並存的現實決定了對受益人權益的分析不能固守單一維度,應當從普通法與衡平法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背景進行解析。受益人在信託中權益的內容及其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委託人表達在信託文件中的意願。但是受益人在信託中的權益應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委託意願的制約,受益人在信託中的權益能否隔離債權人的追索以及如何隔離追索,受益人能否按照自己意願終止與修改信託,在大多數情況下取決一個國家或地區立法者的偏好及其立法目的。所謂立法者的偏好,其實質就是立法者對信託委託人意願的認可程度,對委託人”死手控制”的容忍程度,這與深層次的信託立法目的有著密切聯繫。
20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信託在英美國家應用的場景日益增多,信託法制自由化的發展趨勢也日漸明顯,但美國州際的信託立法競爭所導致的信託立法異化現象則值得學界深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通過對英美信託法律的梳理與分析可以為我國信託法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參考的經驗與借鑒。
英美信託法制內容豐富,法理深邃,研究文獻卷帙浩繁,本書的研究內容僅呈現英美信託法的冰山一角,又因作者學術視野、研究能力限制,不能更全面、深入地展示英美信託法制的全貌。本書主要參考了英美國家學者的論文、著作及立法資料,其中表述不準確、理解不到位所產生的謬誤在所難免,希望學界同人多加指正!
最後,感謝我的工作單位山東財經大學多年來對本人教學及科研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感謝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給予的大力資助,使自己多年來辛苦積累的學術研究成果得以面世;感謝生活工作中支持、幫助過我的師長、朋友、同事及家人,大家的善良如春日裡盛開的花朵,永駐我心!
2024年10月27日于泉城燕山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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