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黃植蔚
廣東金融學院專任教師,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理事會、廣東省金融法學研究會理事,國際法學博士。在學術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出版學術專著2部,主持廣東省委致公黨課題項目3項,參與國家級課題2項。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與厘清
三、相關研究領域的文獻回顧
四、研究工具與研究方法
五、創新性和其他貢獻
總 論
第二章 國際海上合同及其法律適用概述
第一節 國際海上合同的概念
一、國際海上合同的”海洋性”
二、國際海上合同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海上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國際海上合同法律適用中的一般性問題
二、國際海上合同法律適用中的特殊性問題
第三節 國際合同中自然人的國籍
一、國際私法國籍規範的界定
二、國際私法的國籍規範在內國的效力問題
三、國際私法的國籍規範在內國的適用問題
四、關於對我國國籍規範的立法建議
五、小結
第四節 國際海上合同法的價值取向
一、維護合同雙方的公平
二、維護交易的安全性
三、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四、維護當事人間的公平
五、維護誠實信用
六、維持利益平衡
第三章 國際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範
第一節 國際合同法中的優先性強制規則
一、國際合同法中”優先性強制規則”的界定
二、國際合同法中”優先性強制規則”在內國的效力
三、國際合同法中”優先性強制規則”在內國的適用問題
四、關於對”優先性強制規則”的立法建議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中的第三國強制性規範
一、國際經濟法中的第三國強制性規範的界定
二、國際經濟法中的第三國強制性規範在內國的效力問題
三、國際經濟法中的第三國強制性規範在內國的適用問題
四、關於對第三國強制性規範的立法建議
第四章 當事人自選法原則
第一節 當事人自選法的理論
一、當事人自選法的理論來源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意義
第二節 當事人自選法的適用和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
二、不能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時合同准據法的確定
第五章 最密切聯繫法原則
第一節 最密切聯繫法的理論
一、最密切聯繫法的理論來源
二、最密切聯繫法的意義
第二節 最密切聯繫法的適用和限制
一、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適用
二、與當事人具有最密切聯繫的國籍
第三節 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限制
一、從保護弱方當事人上加以限制
二、 從維護公共利益上加以限制
三、從法律規範性質上加以限制
分 論
第六章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法律衝突
一、承運人責任期間的法律衝突
二、承運人免責制度的法律衝突
三、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衝突
四、托運人解除合同的法律衝突
五、海上運輸合同與提單的關係的法律衝突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准據法
一、國際統一實體法的適用
二、國內准據法的適用
三、立法建議
第七章 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衝突
第二節 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准據法
一、國際統一實體法的適用
二、國內准據法的適用
三、立法建議
第八章 國際租船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租船合同的法律衝突
一、定期租船合同定義的法律衝突
二、交付船舶時間的法律衝突
三、交還船舶的法律衝突
四、救助報酬的法律衝突
第二節 國際租船合同的准據法
一、國內准據法的適用
二、立法建議
第九章 國際海上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海上保險合同的法律衝突
一、保險標的的法律衝突
二、保險價值的法律衝突
三、委付的法律衝突
四、保險金支付時間的法律衝突
第二節 國際海上保險合同的准據法
一、國內准據法的適用
二、立法建議
第十章 國際海難救助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海難救助合同的法律衝突
一、救助報酬分配的法律衝突
二、人命救助報酬請求權的法律衝突
三、確定救助報酬數額的法律衝突
四、剝奪或者限制報酬請求權的法律衝突
第二節 國際海難救助合同的准據法
一、國際統一實體法的適用
二、國內准據法的適用
三、立法建議
第十一章 國際混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混合合同的法律衝突
一、混合合同定義的法律衝突
二、混合合同所適用法律的法律衝突
第二節 國際混合合同的准據法
一、國內准據法的適用
二、立法建議
結語
參考文獻
前言/序言
前 言
本書探討的是國際海上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目前,國際貿易中國際海上合同的類型多種多樣,而國際社會所表現出來的調整國際海上合同的法律規範也大相徑庭。正是這兩點導致了國際海上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錯綜複雜。本書以相關的衝突規範和國際統一實體法中的適用範圍規範為研究對象,探討國際海上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其一,本書探討歐盟在國際合同領域的最新立法2008年《關於合同之債法律適用的第593/2008號條例》(以下簡稱《羅馬條例Ⅰ》),並且重點論述了”優先性強制規則”的性質和適用。本書中的優先性強制規則調整的是國際合同關係,意味著這類法律規範是國際私法的一部分,而且具有完全的私法性質。從理論上來講,外國的優先性強制規則是維護其本國政治、社會或經濟組織等公共利益的法律規範;在不存在相關的國際條約的情況下,原則上內國是沒有優先維護外國公共利益的國際義務。因此,作為一種例外情形,對於內國適用外國優先性強制規則,立法機構在適用條件上也應該對此加以一定的限制,如要求司法人員在適用相關的外國強制性規則時應該考慮相應後果。《羅馬條例Ⅰ》第9條第3款具有普遍的示範意義,尤其是在歐洲的國際私法一直處於世界領先水平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通過該國際條約第9條第3款的規定,締約方的司法人員才有適用外國優先性強制規則的”橋樑”,為成員方之間相互維護彼此之間的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可能性。
其二,本書探討了國際經濟法中的第三國強制性規範,目的是將相關的法律規範與國際私法中的優先性強制規則作出區分。本書中的第三國強制性規範調整的是國際經濟活動的管理關係,意味著這類法律規範是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而且具有完全的公法性質。公法性規範主要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公共利益,而內國司法機構沒有義務保護外國的公共利益,因此學界普遍承認的是,公法性法律規範原則上沒有域外效力,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會產生域外效力。
其三,本書探討了國際合同法領域中最重要的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本書主要以《羅馬條例Ⅰ》為研究對象。隨著國際私法理論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關於意思自治原則的新的限制,越來越多的國家從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性質上加以限制,即有關國家的強制性規範是不允許國際合同當事人合意選擇的,特別是不允許他們合意選擇排除;從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對該原則加以限制,即國際合同關係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選擇准據法時,不能違反其法律本應作為合同准據法的國家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利益。
其四,本書探討了國際合同領域另一重要的原則,即最密切聯繫原則。本書仍然是以《羅馬條例Ⅰ》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並且得出結論。歐洲的國際私法界也對最密切聯繫原則施加了一些新限制,從維護公共利益上加以限制,即司法人員基於最密切聯繫原則去判斷與國際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時,不能違反其本應作為合同准據法的國家的公共利益;從法律規範性質上加以限制,即在案件事實涉及具有優先效力的強制性規範時,即使這類規範與案件不具備最密切聯繫,仍然應該適用具有優先效力的強制性規範。
其五,本書選取了6類具體的國際海上合同,即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國際租船合同、國際海上保險合同、國際海難救助合同、國際混合合同,從更加微觀的角度探討了這些國際海上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國際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法律適用為例,筆者同時從統一實體法和衝突法的角度探討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既探討了該領域最新的國際條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規則》)中相關的適用範圍規範,又探討當事人自選法、最密切聯繫法、船旗國法和同一港口法在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具體適用問題。在考察這6類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過程中,結合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針對其中存在的空白提出了適當的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確定國際海上合同所應該適用的准據法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國際海上合同的類型不少,而且將來還會繼續湧現出新型的國際海上合同;調整國際海上合同的法律規範的類型也多種多樣,既包括國際統一實體法,又包括國際統一衝突法,甚至在一個主權國家的國內立法中,其國內衝突法和專門用來調整國際海上合同的實體法也包括在內。因此,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在考慮國際海上合同法律適用問題時,必須兼顧方方面面,促使相關的適用範圍規範與衝突規範相互協調,在解決該問題時達到較合理、科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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