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長達幾千年的中國古代社會,每一朝代的法律都具備各自的時代特徵。正是由這些個性化的法律特徵決定了某一時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走向。只有深入探究中國古代法律的個性化差異,從動態的視角對中國古代法律進行全面審視,才能揭示出古代法制發展演變的軌跡。 漢唐兩代是中國古代的盛世,兩漢時期的法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在漢代,司法機關受理告訴案件時實行「滿三日復問」的程序,其目的是防止誣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西漢時期國家財政與帝室財政有公私之分,漢代法律允許子孫別籍異財,使漢代成為中國古代對私權保護十分充分的時代。唐代法律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唐初統治者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唐代前期實行宰相集體議政制度,有效限制了君主濫用權力的現象,唐朝得以成為古代對君許可權制最嚴格的時代;在司法制度層面,立案、勘驗、審理、判決和執行等環節,都由勾檢官對法律文書進行核驗,勾檢程序的設置,提高了唐代司法官員的責任心,有利於維護審判的公正。 有鑒於此,本書以傳世文獻為基礎,結合近年來新發現的秦漢竹簡和敦煌吐魯番文書等資料,對漢唐時期具有個性化特徵的法律制度進行發掘和考證,從而為當前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有益的借鑒經驗。作者簡介
鄭顯文,1966年出生,內蒙古赤峰人,博士畢業,現為上海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法律史學的研究。先後在《法學研究》《歷史研究》《世界歷史》《法學》《中外法學》《政法論壇》等學術雜誌發表論文七十余篇,出版的學術著作有《出土文獻與唐代法律史研究》《唐代律令制研究》《律令時代中國的法律與社會》等十部,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等各類科研項目十余項。主要學術兼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院兼職教授等。目錄
第一章 從漢代「滿三日復問」到唐代「三審」制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