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9667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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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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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ISBN:9787519796679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309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1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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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通過條文主旨、條文註釋、關聯法規等形式對該法條文進行解讀,同時收錄與該法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本書主要面向普通讀者,在內容和編排上最大限度地突出了實用性與易用性。內容上力求語言通俗,通過對法條進行條文註釋,提煉條文主旨,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法條內容,輕鬆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在編排上,通過關聯法規以及收錄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方式,幫助讀者在使用本書時構建清晰的法律框架。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制度方針
第四條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納入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第七條 行政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九條 工會職責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第十三條 財政責任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及確定因素
第十六條 最低繳費年限和制度接轉
第十七條 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的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 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后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支付範圍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 不納入支付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 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主體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納數額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
第四十條 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繳費單位的工傷處理
第四十二條 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和繳費主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五十條 失業保險金領取程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生育保險參保範圍和繳費主體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
第五十六條 生育津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申報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具體許可權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和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要求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
第七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四條 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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