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前,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全面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剷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的任務依然艱巨。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監察法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從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高度,對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作出明確部署。及時把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能夠為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長久法治動力,為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監察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於一體,對保障各級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次修正對現行監察法主要作了五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總則和有關監察派駐的規定;二是授予必要的監察措施,構建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三是完善監察程序;四是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相銜接,充實完善國家監委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五是強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增加特約監察員監督的相關內容,增加規定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可對其採取禁閉措施,相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 本書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文,並附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劉金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