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 馬懷德 978701027097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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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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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01027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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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
ISBN:9787010270975
出版社:人民
著編譯者:馬懷德
頁數:33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1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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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將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學習新修改的《監察法》,人民出版社約請來自知名院校的監察法學專家,編寫了《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一書。 本書以現行《監察法》體例為基礎,從監察法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解讀了監察法的立法目的、監察工作的法治理念、新增的監察派駐制度、新增的監察措施體系、更加完善的監察程序、更加充實的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以及更加嚴格對監察機關及其人員的監察方式。該書理論性強,作者權威,是學習修改後《監察法》的理想工具書。

作者簡介

馬懷德,1965年10月生於青海西寧,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主席。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監察學會副會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組召集人等社會職務。畢業於北京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系中國首位行政訴訟法博士。直接參与《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獲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領導體制和指導思想】
第三條【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第五條【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方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機構設置】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職責和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和權力機關關係】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組成人員、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和權力機關、上級監察委員會關係】
第十條【監察委員會上下級領導關係】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再派出和領導關係】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
第十四條【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監察對象的範圍】
第十六條【管轄的一般原則、提級管轄以及管轄權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
第四章 監察許可權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採取談話、函詢措施】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及訊問被調查人】
第二十一條【強制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詢問證人】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的責令候查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留置被調查人】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的管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查詢凍結財產】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搜查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取、查封、扣押職權】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適用勘驗檢查】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適用鑒定】
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第三十二條【監察機關適用通緝】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適用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條【被調查人移送可以從寬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涉案人員移送可以從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調查過程中證據適用規則】
第三十七條【線索移送制度與管轄】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八條【報案、舉報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立協調、制約機制和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問題線索的處置】
第四十一條【初步核實】
第四十二條【立案】
第四十三條【收集證據規則】
第四十四條【採取調查措施的程序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調查方案的執行與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強制到案、責令候查與管護的適用程序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留置措施的適用程序】
第四十八條【留置期限及其延長和重新計算】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對監察強制措施的配合義務】
第五十條【管護和留置期間的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條【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程序】
第五十二條【監察機關的案件處置程序】
第五十三條【監察機關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第五十四條【檢察機關對移送案件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繼續調查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五十六條【複審、複核】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七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
第五十八條【反腐敗執法等方面的國際合作】
第五十九條【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的國際合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六十條【人大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對監察機關的各類社會監督】
第六十二條【特約監察員制度】
第六十三條【內部專門機構監督及監察隊伍建設總體要求】
第六十四條【監察人員禁閉制度】
第六十五條【監察人員守法義務和業務能力要求】
第六十六條【辦理監察事項報告備案制度】
第六十七條【辦理監察事項迴避制度】
第六十八條【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
第六十九條【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申訴制度】
第七十條【案件處置嚴重違法責任追究的「一案雙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拒不執行監察決定等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法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監察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七十五條【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國家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特別立法授權】
第七十八條【施行日期和廢止日期】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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