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以「戶」為單位分配承包地和宅基地是我國農村社會土地財產權配置的重要特色。農戶是否屬於公有制語境下的民事主體新類型,關涉集體土地財產權之上契約性財產法規則與身份性組織法規則的調整界限之法律釐定。本書以此為核心關切,在立法檢視和理論評析的基礎上,提出民法應面向團體自治價值,增設契合「具體人格」的民事主體實質化標準。農戶是由土地這一保障性資源財產的組織形式所塑成的主體形態,應定位為地域性家庭合夥。本書通過解釋論和立法論相結合的雙向規範進路,為農戶民事主體地位的法律實現提供製度依據。作者簡介
佟彤,1989年生,女,遼寧撫順人,法學博士,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研究會委員。研究領域為土地法、自然資源法。近年在《政法論叢》《中國土地科學》《資源科學》《農村經濟》《乾旱區資源與環境》《內蒙古社會科學》等CSSCI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餘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青年項目等多項課題,參与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項目等多項課題。目錄
第一章 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