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金融法律風險合規與案例解析 芮剛 978752164883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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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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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2164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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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供應鏈金融法律風險合規與案例解析
ISBN:9787521648836
出版社:中國法治
著編譯者:芮剛
頁數:321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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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供應鏈是由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及最終用戶等通過採購、運輸、庫存、資金及商業活動等相互聯繫而組成的一個網絡結構。供應鏈金融則是把資金融入供應鏈管理中,其目的在於資金的優化分配,以便更好地實現資金流轉,提升整體供應鏈效益,努力促使供應鏈中的每個企業都能做到收益最大化。其區別於傳統金融,其不單單隻關注單一企業的信譽、業績、歷史成就,供應鏈金融更關注供應鏈鏈條中每個成員的協同,通過全局化的信息整合和統一管理,優化供應鏈中的資金流轉。本書主要講述了供應鏈金融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常見的業務模式——預付款融資、動產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融資,並結合案例對常見的業務模式進行法律合規分析,同時在此基礎上提出供應鏈金融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合規建議。本書語言淺顯易懂,內容偏重實務,能夠幫助讀者迅速了解供應鏈金融,進而運用在實踐中。

作者簡介

芮剛,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民商法碩士學位,畢業後進入北京某法院任職多年,法院前資深法官,辦理各類案件上千件,具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現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北海仲裁委員會/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金融業務研究會委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民商事爭議解決委員會委員,企業合規師,曾應邀做客《法治進行時》《法官說法》等節目,曾獲評新浪司法2017年度「十大優秀法律人」等榮譽。從事律師行業后,主要業務領域包括金融、能源、不動產、公司股權等,擅長處理高端複雜民商事爭議及刑事訴訟,對供應鏈金融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在《商法》(CBLJ)、北京日報等媒體刊物發表多篇文章,曾多次舉辦法官思維與律師工作、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範、供應鏈金融法律風險防範、保理業務法律風險與防範、融資租賃法律問題與風險防範等法治培訓講座。

目錄

第一章 供應鏈金融概述
一、供應鏈金融內涵與基本特徵
(一)內涵
(二)基本特徵
二、供應鏈金融的歷史發展
(一)國外供應鏈金融的歷史發展
(二)我國供應鏈金融的歷史發展
三、供應鏈金融現狀與主要模式
(一)現狀
(二)主要模式
四、供應鏈金融的國家政策及發展趨勢
(一)國家政策
(二)發展趨勢
五、供應鏈金融的優勢
(一)核心企業
(二)中小企業
(三)第三方物流企業
(四)商業銀行
六、供應鏈金融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建議
(一)保理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建議
(二)保兌倉交易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建議
七、我國供應鏈金融發展的未來展望
第二章 供應鏈金融的常見業務模式
一、應收賬款融資模式
二、預付款融資的基本模式
三、庫存融資模式
第三章 預付款融資合規案例解析
一、「九民紀要」與保兌倉交易的真實性(一)
二、「九民紀要」與保兌倉交易的真實性(二)
三、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真實交易的界定
四、交易方式對保兌倉責任的影響
五、保兌倉合同中的債務抵銷(一)
六、保兌倉合同中的債務抵銷(二)
七、保兌倉交易涉差額退款責任糾紛的案由確定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性質
八、保兌倉業務的差額退款責任
九、商業銀行在保兌倉協議中的義務
十、保兌倉交易中賣方未按銀行指令發貨的違約責任
十一、保兌倉交易中賣方向買方轉讓商業銀行授信額度時賣方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十二、保兌倉協議中賣方的責任義務
十三、保兌倉交易涉嫌刑事犯罪時民事審判是否中止
十四、保兌倉交易中的刑事犯罪(一)
十五、保兌倉交易中的刑事犯罪(二)
第四章 動產質押融資合規案例解析
一、倉單質押融資交易中綿約過失責任的認定
二、倉單質押融資交易中金融機構的審查義務
三、債權人對倉單質押項下貨物的優先受償權
四、倉單交付與質權之設立
五、質權人脫離對庫存貨物「佔有」后是否仍享有質權
六、倉單質押的性質認定及貨物滅失風險承擔
七、倉單記載貨物與實際不一致時質權人優先受償權之範圍
八、質押期間的判定及貨物滅失毀損責任
九、質押物監管義務人的追償權
十、質押權人因質物監管人之過錯需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電子倉單的效力及交付
十二、質物監管人賠償責任的範圍
十三、質押物監管人是否應在質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倉單質押設立必須以倉單交付為要件
十五、倉單質押的性質及特點
十六、質押監管協議的履行與監管人責任承擔
十七、出質人無權質押時倉單質押的效力(一)
十八、出質人無權質押時倉單質押的效力(二)
十九、監管人就質押物減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因質物未交付導致質權未設立時的責任承擔
二十一、質權人未核查質物而應承擔的過錯責任
第五章 應收賬款融資合規案例解析
一、無異議承諾的效力認定
二、保理商的審查義務(一)
三、保理商的審查義務(二)
四、保理商的資金管理義務
五、保理商是否明知應收賬款債權不存在影響各方責任分配
六、多種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司法認定
七、保理合同中管轄約定的獨立性
八、保理合同與基礎合同的管轄原則
九、《民法典》下的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追索方式及訴訟主體資格
十、虛構應收賬款出質糾紛的案由認定
十一、《應收賬款徵詢函》及類似文件在應收賬款質押中的通知效力
十二、應收賬款質權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
十三、應收賬款質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不受債務人的其他普通債權影響
十四、保理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十五、《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的審慎審查義務
十六、偽造基礎交易及銀行程序瑕疵對保理債權實現的影響
十七、互負債務抵銷權與質權對抗、付款條件未成就的質權行使、質物價值減少時出質人的責任
十八、質押票據未記載代持情況時,對代持委託人票據權利的影響
十九、商業保理公司通過P2P平台放貸為無效合同
二十、以票據清償應收賬款的,保理人可就債權與票據權利擇一主張
二十一、保理合同的性質與效力以及主債務人的認定
二十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保理商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告知義務
二十三、保理商擅自變更合同履行方式,自身須承擔相應後果
二十四、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擅自解除基礎交易合同損害保理人利益的,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十五、將有應收賬款確定性問題
二十六、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回款賬戶以外賬戶付款,不產生清償效果
二十七、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債務人是否可以為自然人
二十八、虛假應收賬款類保理糾紛中保理商保全錯誤的認定
二十九、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為特定債務人
三十、保理業務不屬於特許經營範圍
三十一、銀行對登記質押的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十二、保理主合同和擔保從合同管轄不一致的,應以保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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