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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在職場,你得學點勞動法.離職 維權篇
ISBN:9787519799113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周航
頁數:38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書號:1709843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內容簡介
《在職場,你得學點勞動法》系列包含兩部姊妹篇,本書為其中之一。 「入職、在職篇」內容包括勞動者應聘入職階段面臨的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等事項的應對,以及在職期間的關於勞動報酬、加班、年休假、年終獎、調崗調薪、停工停產、競業限制、培訓服務期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處於正在找工作入職或在職期間,適合閱讀該部分內容,可以掌握自己的各項勞動權益以及面對相應問題時的正確應對之法。 「離職、維權篇」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面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正確應對,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如何進行勞動爭議訴訟以及如何申請強制執行等內容。如果您面臨可能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或可能被用人單位辭退、裁員,再或者準備進行勞動仲裁、訴訟,適合閱讀該部分內容,以幫助您正確理解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了解用人單位辭退、裁員方面可能出現的相關「套路」,掌握相應的應對之法。
作者簡介
周航,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長期從事民商事案件審判工作。專註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辦理,近十年來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萬余件。先後被表彰為蓉城卓越法官、四川省法院系統先進個人、全國法院辦案標兵。並記個人三等功三次,個人二等功一次。2023年7月,擔任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火炬手。
目錄
第一章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經濟補償金的概念
第二節 賠償金的概念
第三節 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
第二章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一節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解除情形一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滿轉正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三 經勞動者提出,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節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解除情形四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五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六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七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八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九 因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
解除情形十 因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十一 因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十二 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十三 因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章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一節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解除情形一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二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三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四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五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仍拒不改正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六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七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節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解除情形八 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情形十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十一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十二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解除情形十三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解除情形十四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解除情形十五 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第三節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N+1)的情形
解除情形十六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
解除情形十七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
解除情形十八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
第四章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
第一節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終止情形一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從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終止情形二 因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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