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最早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內容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實施,提升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效果;第七十四條中的「有關機關和組織」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等。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