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政府主導的法治化研究-以元治理理論為分析工具的展開 余德厚 978751306766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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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環境治理政府主導的法治化研究-以元治理理論為分析工具的展開
ISBN:9787513067669
出版社:知識產權
著編譯者:余德厚
頁數:22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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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法治化三大維度與元治理理論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需要將公共治理和協同治理通過政府元治理理論予以有效統合,以實現其治理的集成創新功能,其內在邏輯體現為建國以來中國環境治理由層級治理到公共治理的理論缺陷和元治理理論及其元治理理論治理框架下的協同治理理論能夠對這一缺陷進行有效補位,以及與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體制制度對政府主導及其法治化提出的客觀要求。
以元治理理論為分析工具來觀察與審視中國環境治理中政府主導法治化的制度文本與運行實踐,目前存在的核心問題是元組織治理職責不清而導致政府主導監管效率低下、元交換信息失真而導致企業主體自律治理失範,以及元約束機制缺乏不同主體間協調和配合的欠缺,其效能欠佳或功能失範的主要原因表現為元組織治理職責不清、元交換信息失真和元約束缺乏。對此,按照元治理理論,對中國環境治中理政府主導法治化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完善與構建。首先,界定政府主導下環境行政部門環境治理權力法治化的元組織職責分工體制。其次,構建企業主體統一高效監管法治化的元交換制度體系。再次,創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環境治理法治化的元約束機制。
本書突出環境治理理念。如何實現環境的有效治理,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無論學者如何強調PPP模式的意義、如何強調社會公眾以及社會組織的作用,研究最後基本都會指向政府責任。本書的創新之處就在於重新強調環境治理中的政府責任,特別是將其置於元治理視域下進行論析。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元治理並不排斥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但更加重視和強調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根據元治理理論,政府在農村環境治理中的責任可以界定為:環境治理成本的承擔者和多元治理體系的構建者,PPP模式的設計和監督者,社會組織參與治理的支持者和企業參與治理的引導者。

作者簡介
余德厚,法學博士,海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師。兼任中國自然資源學會會員、海口市人民政府等單位法規規章 備案審查專家、江西理工大學中央蘇區法制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重慶大學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近年來在《江西社會科學》《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法學雜誌》等CSSCI 來源期刊及擴展版發表論文10餘篇,主持省級課題3項。曾獲海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1次、二等獎1次、三等獎若干。參與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省級社科項目若干項。論文在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等組織的徵文、論壇活動中獲獎50餘次。

目錄

目 錄
1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基礎概述
1 1 研究內容與問題意識
1 1 1 研究背景
1 1 2 研究對象與研究範圍
1 1 3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1 2 研究現狀與研究意義
1 2 1 研究現狀
1 2 2 研究意義
1 3 研究思路、方法與創新及不足
1 3 1 研究思路
1 3 2 研究方法
1 3 3 創新與不足
2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現狀觀察
2 1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制度文本
2 1 1 中國現行環境法律的體系構成
2 1 2 中國環境治理中的行政立法及政府責任清單
2 2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運行實踐
2 2 1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中政府主導的法治化實踐
2 2 2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下企業主體的法治化實踐
2 2 3 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下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法治化實踐
3 元治理理論與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價值耦合
3 1 元治理理論的內涵界定及其配套理論
3 1 1 元治理理論內涵界定:政府主導型環境治理合法性理論基礎
3 1 2 元治理理論的配套理論
3 2 元治理理論與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價值耦合的具體表現
3 2 1 治理主體:元治理結構理論
3 2 2 治理工具:元治理制度
3 2 3 治理動力:元治理權力配置
4 元治理理論觀照下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問題審視
4 1 元組織治理職責不清導致政府主導法治化的監管效率低下
4 1 1 元組織治理框架渙散導致治理效果不夠突出
4 1 2 司法與行政權力的重疊
4 2 元交換信息失真導致企業主體法治化的自律治理功能失範
4 2 1 元交換體系的不統一導致企業責任標準體系混亂
4 2 2 元執行機制的隨意性使檢查監管效率低下
4 3 元約束機制缺乏致使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協同治理效能難以發揮
4 3 1 社會組織與公眾共同參與欠缺下的公共治理效果不彰
4 3 2 社會組織與公眾共同參與監督欠缺下的治理權力濫用
4 3 3 社會組織與公眾無法參與和監督企業主體的環境治理
5 元治理理論觀照下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的完善維度
5 1 界定政府主導下環境行政部門環境治理權力法治化的元組織職責分工體制
5 1 1 確立以環境行政部門為政府主導核心的元組織治理框架
5 1 2 建立公益訴訟理論下司法與行政銜接機制
5 2 構建企業主體統一高效法治化的元交換制度體系
5 2 1 制定科學統一的企業環境責任體系標準
5 2 2 設置規範高效的檢查監管程序
5 3 創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環境治理法治化的元約束機制
5 3 1 推進黨領導政府主導環境治理的法治進程
5 3 2 優化以公共治理理論為指導的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政府監管的程序路徑
5 3 3 形塑政府監管多元監督體系中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監督合作模式
5 3 4 構建社會組織與公眾參與和監督企業主體治理的有效機制
6 結 語
參考文獻
前 言

環境問題已然成為21世紀以及未來若干年全球關注的重大議題。環境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著中華民族乃至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當前,全球正在為尋求環境的”善治”之道不斷探索,提出了諸多不同的環境治理方案。經過多年的環境治理實踐,多種環境治理模式應運而生。我國的環境管理經歷了從行政權力濃厚的”管制”階段到公民環境權利弱化的”治理”階段,現在正在走向環境善治階段。受環境”管制”理念的影響,我國環境治理曾面臨傳統單一、治理資金不足、效率不高、治理體系不完善、治理機制法治化程度不高等困境。
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和美麗中國建設目標的階段性任務,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開展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的工作,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域性變化。然而,生態環境的治理與修復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個長期的艱苦轉變的過程。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新戰略、新目標、新認識、新趨勢、新問題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治理任務和治理需求。因此,繼續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充分認識生態環境治理理念、治理主體、治理客體的更新和變化,完善初步確立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基本架構,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高與治理任務和治理需求相適應的制度執行能力,大力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重要的時代命題。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出臺《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由此可見,中國環境治理體系至少還應從兩個方面進一步深化推進:一是推動中國環境治理體系的多元化,即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二是推動中國環境治理體系的法治化,即”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事實上,無論是環境治理多元化的實現,還是環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設,都離不開”政府主導”。政府主導的環境治理模式既是因應現代環境問題複雜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因此,中國環境治理多元化與法治化的結合點就在於”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法治化”這一核心議題。
一個國家的國土空間越大、人口數量越多,其國家治理的規模也就越大,治理的難度也越高。我國國土幅員遼闊,人口更是居於世界首位。遼闊的疆域、差異化的經濟發展環境以及複雜的歷史文化背景使得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國家治理挑戰是一般小國所無法比擬的。大國治理需要更多的智慧和理論。通過梳理總結中國環境治理演變的經驗教訓,可以發現,在社會主義性質的中國,真正能夠代表社會整體利益或者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必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政府,要保證中國環境治理整體上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或者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實行政府主導的環境治理模式。而環境治理模式的法治化,則是以依法治國作為根本治國方略的現代社會的必然選擇,也是保證中國環境治理政府主導能夠始終秉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目標,在治理質效上保持其先進性的根本保障。
政府主導型環境治理,提倡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組織領導者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也並不是對環境治理全包全攬,建立一個環境治理的”全能型政府”,而是發揮企業、公民等社會主體的積極作用。具體而言,一方面政府當然首先要對環境保護盡其職責,不能民眾要求時才有所作為;另一方面民眾、企業、社會組織自己也要行動起來,在政府的主導下,構建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引導利益主體自覺自發地處理環境問題。
本書通過政府元治理理論,將”中國環境治理”置於”元”觀照之下,深入分析了元組織治理職責不清而導致政府主導監管效率低下、元交換信息失真而導致企業主體自律治理失範以及元約束機制缺乏不同主體間協調和配合欠缺等問題,嘗試跳脫傳統科層治理的理論框架,尋求中國環境治理的”另一種答案”。應當說,本書的出版無論是對於拓展環境法學研究的理論視界,還是解決環境治理的現實問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參考價值。基於以上提出的我國環境治理中的難題與困境,本書提出了環境治理”政府主導及法治化”論題,試圖在運用元治理有關理論論證我國政府主導型環境治理的基礎上,對我國環境治理中的問題進行理論反思和回應,並為在實踐中提升我國環境治理水平和能力提出決策建議。通過元治理理論建立起的政府主導型環境治理機制及其治理制度,能夠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發揮法治的統合能力。統合政府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在環境治理領域的資源和能力,形成平等、開放、共治的利益共同體,建立各類主體共同合作,採取多樣化的環境治理手段、生態防護措施、風險防範機制,保障環境公共利益和生態安全的治理過程。
本書作者余德厚博士,自2017年跟隨我攻讀博士學位以來,展現出了較強的學術創造性和觀察力,曾先後在《江西社會科學》《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法學雜誌》等CSSCI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較好地完成了博士階段的學習和博士論文的研究工作。本書是他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結合工作中的思考和最新的研究動態,進行修改和完善而成。作為導師,能夠見證這本專著從萌芽到破土的過程,深感欣慰!期待本書的出版能夠為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帶來新的思考!期待余德厚同志今後多加努力,在環境法領域繼續深入研究,取得更多豐碩的學術成果。
是為序!
黃錫生
2024年9月3日于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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