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環境公益案件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 陳學敏 9787577211510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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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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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檢察環境公益案件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
ISBN:9787577211510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
著編譯者:陳學敏
頁數:33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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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持續推進,環境保護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之一。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書緊跟時代步伐,聚焦環境公益訴訟中的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這一關鍵課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規範化、專業化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導。

內容簡介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以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案件為研究視角,對檢察環境民事公益、檢察環境行政公益、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及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等相關案件予以甄別梳理,就受案範圍、管轄權、起訴條件、訴訟請求、訴訟處分、舉證責任、因果關係、法律責任、程序銜接、勝訴利益支配、判決執行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在打造案例素材庫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檢察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形成遵循檢察機關法律職責、符合環境公益案件特色、滿足環境司法裁判需求的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范式。

作者簡介
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人民法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研究基地副秘書長、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與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後。長期從事環境法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和參加*和省部級課題多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多篇。1 環境保護法第二條司法適用辨析——基於79份裁判文書的分析[J] 環境經濟,2022(09)。2 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J] 中國應用法學,2021(04):175-195。3 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檢視與完善[J] 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23(03)。4 環境公益訴訟視域下環境權的屬性及其實現[J] 蘭州學刊,2021(07)。5 環境法應及時回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J] 環境經濟,2021(Z1):82-89。6 環境侵權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制——基於《民法典》第1232條的省思[J]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0(06):57-69+207。

精彩書評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類案甄別與裁判規則確立》一書,憑藉其緊扣時代脈搏的選題、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的研究方法、突出的創新性以及強大的實用性,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值得廣大法學研究者、司法實踐人員以及關注環境保護的社會各界人士閱讀和借鑒。

目錄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條:生態環境修復具有時效性、季節 性、緊迫性,不立即修復將導致生態環境損害擴大的,屬_xFFFF_《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2條:被告非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能說明危險廢物的處置情況時,檢察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告產生危險廢物並實施了污染物處置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3條:環境污染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的,恢復成本遠大於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態環境損害評價指標的,檢察機關可以按虛擬治理成本核算環境修復費用。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4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對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不僅要對造成礦產資源的損失進行認定,還要對開採區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等生態環境要素的受損情況進行整體認定。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5條:檢察機關是否對違法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影響其就行政機關的不履職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訴訟裁判規則第6條:針對危害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收購與販賣等形成完整鏈條時,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請求收購人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訴訟裁判規則第7條:對生態環境已無修復必要但實際受損的情形,檢察機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8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可以綜合考量被告的履行能力、修復方案、社會影響等因素,准許被告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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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9條:造成社會公眾生態環境精神利益損害的,檢察機關可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案件訴訟過程中,侵權人主動承擔並完成環境修復的,可免除其賠禮道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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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0條:對於被告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受損的,檢察機關有權要求被告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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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1條:針對跨區劃環境污染案件,*高人民檢察院可通過公開聽證確定監管責任,客觀評價辦案效果,並以此作為案件辦結的重要依據。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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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2條: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實現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提起訴訟的,可以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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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3條:行政機關在履行職權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整改回復,檢察機關應當跟進調查;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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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4條:違法行為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環境修復義務時,應由主管行政部門代為履行,檢察機關可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對行政機關進行督促。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5條:在檢察行政公益訴訟中,認定行政機關是否”不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從履職範圍、履職期限和履職程度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案件裁判規則第16條: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處罰,也包括綜合性治理職責。對僅作出行政處罰,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未脫離受損狀態的情形,檢察機關可發出檢察建議。對生態環境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訴訟裁判規則第17條:行政機關辯稱因資金不足、技術能力所限、執法人員不足等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履行行政職責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予以支持。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檢察環境公益訴訟裁判規則第18條:檢察環境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反映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中存在短板問題的,可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觀點
二、司法案例樣本對比
三、司法案例類案甄別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解析確立
五、關聯法律法規

精彩書摘
吳某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
湖南省××市××區人民法院
【訴訟主體】
公訴機關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湖南省××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等十二人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吳某某在××湖捕龍蝦販賣時,通過××縣的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人王某某,並用被告人王某某的漁船作為捕龍蝦的工具,因為上半年經營狀況不好,龍蝦販賣生意處於虧損狀態,被告人王某某等其他與被告人吳某在一起捕龍蝦的漁民向被告人吳某某提出要吳某某組織他們在××湖捕魚,彌補捕龍蝦販賣的損失,否則將不再繼續與被告人吳某一起捕龍蝦。為讓這些漁民次年能繼續與其一起在洞庭湖捕龍蝦販賣,被告人吳某找到被告人陳某1,要求被告人陳某1利用其熟悉××湖水域以及在相關漁政管理部門有一些朋友的便利,為他組織漁民採用電捕魚方法捕魚提供方便,被告人陳某1因與被告人吳某某是朋友,便同意為被告人吳某提供捕魚的信息。被告人吳某某因對曾在一起捕龍蝦的被告人王某某比較信任和認可,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商議,邀集被告人王某某組織漁船和漁民在××湖中進行電捕魚,所捕漁獲由被告人吳某某與漁民按四六分成,其中吳某某得四成,王某某等參加的漁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吳某某組織王某某、陳某2、田某1、賀某某、陳某3、羅某某、黃某某、田某2、何某某、呂某某多次在××湖水域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門板式”電網進行非法捕撈,共計捕撈漁獲物1133 92斤,將漁獲物銷售給江某某,非法獲利共計12280元。
2018年1月1日淩晨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陳某1組織王某某、陳某2、田某1、賀某某、陳某3、羅某某、黃某某、田某2、何某某、呂某某分乘5條鐵質漁船,每船2人,在××大橋至××磯之間的水域,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門板式”電網進行非法捕撈。當日6時50分許,吳某某等人正在××磯冷庫碼頭轉移非法捕撈漁獲物時,被××航運公安局××分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的非法捕撈漁獲物共計4300 1斤。
2018年5月29日,××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被告人吳某某、陳某1、王某某、陳某2、田某1、賀某某、陳某3、羅某某、黃某某、田某2、何某某、呂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連續多次使用電捕魚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影響電捕魚作業範圍內各類水生動物的種群繁衍,破壞了××湖和××江流域的漁業生態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科學研究院××水產研究所評估,被告人造成魚潛在損失總量為成魚損失量8600 2千克,魚卵、仔魚損失量4028787尾。其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吳某某、陳某1、王某某、陳某2、田某1、賀某某、陳某3、羅某某、黃某某、田某2、何某某、呂某某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在××江××段××磯水域放流成魚8600千克、幼魚4028787尾,並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生態評估費用,逾期不履行應按照流放種類和數量對應的魚類市場價格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因國家規定的禁漁期於2018年6月30日結束,為充分利用××湖尚處於禁漁期的時機,更好地發揮修復××湖生態資源的作用,2018年6月20日,××市××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按照其提交的生態評估報告提出的生態修復意見先予執行被告人吳某某、陳某1、王某某、陳某2、田某1、賀某某、陳某3、羅某某、黃某某、田某2、何某某、呂某某在××江××段××磯水域放流成魚8600千克、幼魚4028787尾。
十二名被告人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予以認可,未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連續多次使用電捕魚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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