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類網絡銷售監管實務與案例分析 代麗 978752164904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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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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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2164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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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藥品類網絡銷售監管實務與案例分析
ISBN:9787521649048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代麗
頁數:xxx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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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精選典型案例 直擊熱點難點
梳理合規風險 提出監管建議

內容簡介
本書精選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網絡銷售監管典型案例,對相關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剖析。案例下設消費啟示板塊,提示消費風險,是廣大消費者理智消費的”知音書”;設置合規提示板塊,警示違法經營風險,倡導依法依規經營,是網絡銷售經營者的”指導書”;設置監管建議板塊,提示監管風險,為科學監管提供指引;設置知識延伸、相關法條板塊,對案例涉及法律要點進行介紹,梳理相關法律法規,便於讀者舉一反三、學習借鑒、查閱檢索。本書還對海外代購、直播帶貨等監管前沿、重點問題開展探索研究,為一線執法監管提供參考,是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從業者和監管人員的實用”案頭工具書”。

作者簡介
代麗,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公職律師,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查員。從事藥品監管、稽查執法、案件查處、舉報辦理、法制審核、案件應訴等工作十餘年,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
榮獲第九批”首都市民學習之星”、”學法標兵”等稱號,被評為2022年度《中國醫藥報》優秀作者等。在《中國醫藥報》、《首都食品與醫藥》、中國食品藥品網等媒體發表藥品監管相關文章 60餘篇、網絡銷售發展相關文章 近40篇。其中,《個人代購進口化妝品在網上銷售,是否屬_xFFFF_跨境電商》、《化妝品直播帶貨時虛假宣傳,第三方平臺有無責任》、《網絡直播平臺自營”械字號面膜”,如何處理》、《代購境外藥品在境內進行網絡銷售,應如何處理》等文章,被多家報紙、雜誌、網站等媒體轉載。著有《藥品監管實務與案例分析》一書。

目錄

第一篇 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藥品網絡銷售行政處罰案例
第一節
第三方平臺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第三方平臺展示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應如何處理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第二節 平臺內經營者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代購境外藥品在境內進行網絡銷售,應如何處理
二、網售無中文標簽境外藥品,應如何定性處罰
三、從醫院購藥後又無證網絡銷售,應如何處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藥品安全典型案例
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第二批)
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第三批)
七、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第一批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
八、2023年江西省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九、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
第三節 其他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微信無證高價銷售二類精神藥品,應如何處罰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四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五批)
第二章 藥品網絡銷售涉刑案例分析
一、趙某、李某銷售假藥案
二、某市某區市場監管局查辦張某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三、劉某販賣毒品案
四、胡某某”非法經營”藥品案
第二篇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政處罰案例
第一節
第三方平臺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商戶銷售虛假註冊證號醫用口罩,對第三方平臺如何定性處罰
二、商戶銷售假冒註冊證號的醫療器械,第三方平臺是否擔責
三、網絡直播平臺自營”械字號面膜”,如何處理
第二節 平臺內經營者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二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三批)
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案件信息(第四批)
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違法違規案件信息(第五批)
六、銷售冒用他人註冊證等信息的醫用外科口罩,如何定性處罰
七、銷售”三無”醫用口罩如何處罰
八、境內代理人網絡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醫療器械,應如何處理
九、網售進口醫療器械標簽與註冊信息不一致,如何處理
第三節 其他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直播帶貨銷售械字號”牙膏”,應如何處理
二、某自建網站銷售”消字號”隱形眼鏡護理液,應如何處理
第二章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涉刑案例分析
案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醫用口罩,應以何罪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篇 化妝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化妝品網絡銷售行政處罰案例
第一節
第三方平臺化妝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化妝品直播帶貨時虛假宣傳,第三方平臺有無責任
二、第三方平臺上銷售未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應如何定性處罰
三、網絡主播售賣假冒化妝品,第三方平臺是否擔責
第二節 平臺內經營者化妝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
一、網售無中文標簽進口化妝品,應如何定性處罰
二、個人代購進口化妝品在網上銷售,是否屬_xFFFF_跨境電商
三、網售”僅供出口”普通化妝品,應如何定性處罰
四、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應如何定性處罰
五、網絡銷售虛假標簽化妝品,違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六、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技術規範的原料的化妝品案
七、網售牙膏涉嫌在銷售頁面做虛假宣傳,如何認定處理
第二章 化妝品網絡銷售涉刑案例分析
一、楊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二、山東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張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
三、呂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
後記

在線試讀
一、第三方平臺展示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應如何處理
案情
2024年2月5日,某市藥監局接到舉報稱,A藥店在B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上銷售”生半夏”,該藥品是醫療用毒性藥品,屬禁止網絡銷售的藥品,要求嚴厲查處。接到舉報後,該局執法人員立即赴B平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舉報屬實。
執法人員調查A藥店在B平臺的銷售記錄時發現,A藥店共購進生半夏2千克,已銷售完畢,售價為70元/千克。該藥品從正規渠道購進,A藥店取得了藥品網絡經營的相關資質,並可提供藥品購進票據和供貨者資質證明。B平臺已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並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上述證書編號,但未對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對A藥店通過B平臺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的行為,執法人員沒有異議,但對於B平臺的違法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B平臺的行為屬_xFFFF_網絡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條關於”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五條關於”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配方用藥由國營藥店、醫療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以及《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關於”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
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的規定,應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A藥店在B平臺上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B平臺未盡到審核、報告和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義務,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資質等進行審核,保證其符合法定要求,並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第三款關於”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以及《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於”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資質、質量安全保證能力等進行審核,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建立登記檔案,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確保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符合法定要求”,第二十二條關於”第三方平臺應當對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規定。根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方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核、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B平臺的行為應認定為展示醫療用毒性藥品,違反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關於”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發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產品信息”,以及《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第三方平臺發現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停止展示藥品相關信息:(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銷售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的”的規定,根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應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種觀點認為,B平臺的行為屬_xFFFF_未盡到審核、報告和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義務,未建立檢查監控制度,未停止展示醫療用毒性藥品,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依照《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即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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