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案件程序保障研究 孫海燕 978751979562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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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假釋案件程序保障研究
ISBN:9787519795627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孫海燕
頁數:28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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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面梳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制度沿革並系統分析程序運作機理,通過三十年來審判實踐的深入考察,準確掌握案件審理現狀,指出我國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尚未被真正納入訴訟程序,應當從實體條件、運行程序和關聯機制多個層面對假釋案件審理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

作者簡介

孫海燕 1980年6月出生,安徽廬江人,南京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博士。曾任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現任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四級高級檢察官。參与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課題《研究基於要素關聯的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改造質量評估與風險預警技術》、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規範化研究》等多項課題,在《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刊物發表論文和案例十余篇。

目錄

導論
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二、研究綜述
三、研究主題與架構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的創新與不足
第一章 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立法回顧、理論發展與司法變遷
第一節 新中國成立以後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立法回顧
一、初步形成階段(1949—1979年)
二、正式確立階段(1980—1996年)
三、快速發展階段(1997—2012年)
四、全面深化階段(2013年至今)
第二節 影響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理論發展
一、基礎理論對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影響
二、假釋與相關制度的關係
第三節 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司法變遷
一、從單純追求懲罰犯罪轉向兼顧社會防衛與人權保障
二、從實體條件的單一審查轉向綜合全面審查
三、從行政性的書面審批轉向多元分流的訴訟程序
第二章 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現狀考察與評價反思
第一節 制度梳理:我國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現行規定
一、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制度淵源
二、假釋案件辦理程序制度體系的主要特點
第二節 實踐透視: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運行現狀與困境
一、假釋案件基本概況
二、辦理假釋案件的主要做法
三、假釋案件的辦理結果
第三節 我國假釋案件辦理程序運行失范的具體表現
一、程序啟動完全由刑罰執行機關掌控
二、訴訟主體的功能發揮出現失位與錯位
三、形式化的案件辦理程序難以防範司法不公
四、低假釋率與假釋條件審查存在強邏輯勾連
第四節 我國假釋案件辦理程序運行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價值定位——「權力」而非「權利」的制度設定
二、認識因素——假釋在諸多訴訟主體眼中呈現不同的面相
三、規範因素——實體條件判斷複雜和訴訟運行規則缺失
四、機制因素——配套機制不夠健全
第三章 假釋案件程序保障的總體思路與路徑選擇
第一節 重塑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塑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二、重塑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節 假釋案件程序保障的總體思路
一、秉承從「獎勵說」向「權利說」轉化的基本理念
二、確立擴大假釋適用規範程序運作的制度目標
三、堅持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假釋案件程序保障的路徑選擇
一、建構區別於普通刑事案件的特別辦理程序
二、棄對抗式訴訟模式改造,轉向以協作為主的二元司法模式
三、實質化辦理而非形式化審批的程序定位
四、以程序控製為中心,堅持依法全面審查原則
第四章 假釋案件實質化辦理之實體層面的改革——假釋條件的階層化重構
第一節 假釋條件的確立原則
一、假釋條件綜合評估機制的確立基礎
二、假釋條件綜合評估的主要內容
第二節 假釋條件的階層化設置
一、對象條件——最低執行期限
二、基礎條件——罪犯的改造表現
三、實質條件——再犯罪的危險
四、參考條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三節 通過立法明確假釋的類型和比例
一、綜合考慮罪名和罪犯品格等因素實行假釋分級
二、假釋比例的立法設定與動態調整
第五章 假釋案件實質化辦理之程序層面的改革——多元訴訟程序的重構
第一節 協作為主司法模式下的權能配置
一、假釋提請權的雙重配置
二、假釋裁決程序的權能配置
三、被害人的角色設定與介入機制
第二節 假釋案件辦理程序的改造路徑
一、落實繁簡分流,構築多元訴訟程序
二、圍繞案件類型,重塑證據規則體系
三、實行要素式審查與實質化審查相結合
四、構建二審終審訴訟救濟機制,提升檢察監督質效
第三節 多元訴訟程序的分流與銜接
一、多元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與路徑選擇
二、多元訴訟程序的基本類型
三、多元訴訟程序的銜接與轉化
第四節 辦案邏輯和程序的規範路徑
一、明確監管標準與裁判標準的關係
二、堅持主觀標準客觀化的辦案邏輯
三、構建科學合理的證據審查路徑
第六章 假釋案件實質化辦理之關聯層面的改革——配套制度機制的重構
第一節 財產性判項履行與假釋關聯的機制新構造
一、財產性判項的範圍和內容的審查確定
二、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和罪犯履行能力的審查認定
三、財產性判項履行與假釋適用的關聯關係
第二節 假釋案件辦理程序與社區矯正的雙向銜接
一、規範社會調查評估的內容和方式
二、建立健全調查評估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程序
三、完善假釋犯的交付執行程序
四、強化假釋犯的監督管理
第三節 假釋撤回和假釋撤銷的制度設計
一、實體條件的重置
二、運行程序的設計
第四節 容錯免責為主基調下的監督糾錯機制
一、建構假釋案件辦理效果評估機制
二、從「結果導向」到「程序控制」的監督糾錯進路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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